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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真实案例:群通知加班没审批,法院判给加班费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5-06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以高强度以及快节奏为显著特点的技术研发领域当中,存在着一些企业,这些企业会同时运用“弹性工作制”方式以及“加班审批制度”手段来实施管理。

可是,当公司借助微信群、晚间会议等这样一系列方式,实际上对员工加班进行了实实在在的安排,反而却以“未经审批”作为理由,拒绝给员工支付加班费的时候,法律究竟会作出怎样的认定呢?

临近劳动节,在4月28日这天,杭州中院通报了近五年杭州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的情况,并且发布了杭州法院人工智能企业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存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它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

图源:视觉中国

孙某身为一家智能科技公司的算法工程师,就在不久之前呢,得到了职位的晋升,成为了算法部的负责人,其主要负责的工作是进行语音识别技术方面的研发。

正常全勤时间是,早上9点半,晚上10点半。孙某记得十分清楚,领导不止一次在微信工作群里发过这样的通知。群里同样出现过什么呢,是“公司同事加班情况公示”。说到这,领导还贴心地表示了什么呢,是会给加班同事做好后勤保障。

晚上在工作日开会简直就是“家常便饭”一般频繁。孙某每天的工作时长都被钉钉打卡记录了下来。

孙某离职是由于个人方面的缘故,之后他申请了劳动仲裁,诉求是让公司支付加班费。然而仲裁得出的结果并不如他所期望的那般,于是他提起了诉讼。

在法庭之上,某智能科技公司将公司的规章制度悉数拿出,笃定地认为,在存有加班审批制度的情形之下,加班这件事一定要按照流程行进,并且经过审批方可得到认定。即便孙某具备打卡记录,然而未曾经历审批这一环节,所以不能够算作是公司所安排的加班。

孙某提出,公司于微信工作群里频繁通知工作时间,对晚间会议作出安排,对加班行为予以表彰,“倘若公司全然不把审批制度当作一回事,又怎能掉转过来凭借它去拒绝支付加班费呢?”。

法院觉得,孙某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例会纪要等证据,完全能够证实某智能科技公司曾多次要求孙某在工作日的晚上参与公司会议,且于工作群里通报嘉奖在工作日晚上加班的员工。这些事实显现出,公司的确存有安排孙某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客观情形。

所以,针对孙某所提出的,在工作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这一请求,法院给予支持,最后判定公司支付孙某在职时长两年多的加班费,其总计金额为14万余元。

关于加班审批制度,不能出现滥用的情况,杭州中院民五庭的法官胡宇特别进行强调,劳动者拥有休息权,这属于基本权利范畴。倘若企业确实是因为生产经营等方面存在需要,而且和劳动者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进而安排加班,那么就一定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具体规定,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胡宇表明,部分企业施行加班审批制度,这归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围,本身不存在问题。然而在行使此项权利之际,必须依照合理、审慎的原则,不可以滥用优势地位去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公司借助微信群通知、会议安排、工作指令等形式,实际上已经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之时,就算没有经过审批流程,加班事实依旧成立。

胡宇表示,如果劳动者拿出了确凿的证据,用以证明企业在休息的时间安排了工作,那么企业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而不能够以“未经审批”这个理由来拒绝。

对于加班审批制度而言,它绝不是那种能够被随意拿来使用的所谓“免责金牌” , 技术研发这一行为呢,同样不应该是以去牺牲劳动者健康作为代价的情况。企业要是想要达成可持续发展这样的目标,那么就必然得重视人文关怀这一方面,进而要为劳动者给予健康的、又稳定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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