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旨在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促使职工工作积极性得以调动, 依据劳动法以及公务员法, 进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单位的职工, 团体单位的职工, 企业单位的职工, 事业单位的职工,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连续工作达1年以上的, 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需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于年休假期间享受和正常工作期间一样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时长达到1年但小于10年的情形下, 其年休假天数为5天, 当职工累计工作时长处于10年但还未到20年这个区间时, 年休假天数是10天, 如果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 那么年休假天数则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职工, 累计工作期限已满1年, 尚处不满10年的阶段, 若请病假, 其累计时长达到2个月以上的。
(四)职工, 其累计工作时长处于满10年但不满20年这个区间内, 并且请病假的累计时长达到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依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形, 并且兼顾职工本人的意愿, 对职工年休假进行统筹规划安排。
年休假于1个年度之内能够集中予以安排, 也能够分段进行安排, 通常不会跨年度去安排, 单位鉴于生产、工作具备的特点确实有必要跨年度来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能够跨1个年度去安排。
单位若确实因为工作方面的需求而没办法安排职工去休年休假, 在经过职工本人表示同意的情况下, 能够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于职工应该休却没有休的年休假天数, 单位需要依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当中, 人事部门, 以及劳动保障部门, 应当凭借职权, 针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 主动展开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给职工安排休年休假, 且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 这种情况,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或者劳动保障部门, 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 处理方式是, 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 单位还要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 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 如果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 那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要是属于其他单位的, 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与单位就年休假产生争议的职工, 按国有的相关法律、行政的法规规定来处理。
第九条有两个部门, 一个是国务院人事部门, 另一个是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 这两个部门依据各自职权, 分别去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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