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新规定是怎么样的?
依据《劳动法》新规定, 在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下, 会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 当用人单位依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时,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表明, 经济补偿依照劳动者于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进行支付, 每满一年基于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劳动者。若六个月以上却不满一年, 便按照一年来计算;要是不满六个月, 就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其中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若非上述那些情形的话, 用人单位要是辞退员工, 那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就得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给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假如每满一年, 就要按照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给劳动者支付。如果是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状况, 那就按照一年来计算;要是不满六个月的情况, 就要给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哪些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在与本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同一时段, 还和其他用人单位构建了劳动关系, 这种情况对完成本单位所规定的工作任务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妨碍, 或者在用人单位已经明确提出相关要求后, 却坚决不进行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存在这样一些情形, 其中之一是, 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 给劳动者本人, 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或者额外支付, 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之后, 才能够解除, 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得了病, 或者并非因为工作而受了伤, 当处于规定的医疗期结束之后, 没办法从事原先那份工作, 而且还不能够从事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二)那个从事劳动之人无法胜任工作, 历经培训之后, 又被调整了工作岗位, 可依旧是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之际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出现重大改变, 导致劳动合同没法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展开协商, 可最终没能就更改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约。
若是在当下我们的日常工作生活里, 要去解除劳动合同, 那这需双方当事人展开协商, 这属于一部分情况;另外还需留意的是, 要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工作能力方面确实存有一些问题, 此时也是能够被劝退的, 而这属于另一部分情况;但经过这样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之后, 是应由用人单位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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