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其他三个部门,共同发布了一则通知,旨在指导如何妥善处理大龄失业保险金领取者加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事宜。
鲁人社字〔2024〕123号
各地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管理部门,以及山东省内各市的国家税务局,还有青岛市下辖各区及市的国家税务局:
依据《》(人社部发〔2024〕76号)文件规定,现对妥善安排大龄失业保险金领取者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事宜发出如下通知:
一、适用人员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大龄失业保险金领取者,系指那些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不足一年的失业者,其中包括那些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届满但尚未找到工作,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其失业保险金将继续发放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者。
二、支付标准
大龄失业人员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地方,以个人名义加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保费。在此过程中,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那部分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并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这一科目中予以支付。
三、加强主动告知
对于符合规定的大龄领取金人员,失业保险的相关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为经办机构)应当迅速通知他们相应的政策内容。
四、优化经办服务
经办机构依据大龄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身份证资料、档案记录(若存在档案信息,则以档案记录为准),参照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对照表格,来决定其是否属于适用人员之列。符合条件的人员需自行加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费用,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他们可以选择通过网上办理系统或者前往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的相关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经办机构在审核无误后,会将这笔费用一次性直接发放至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中。
五、停发情形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对于大龄领取金人员而言,若出现法定条件下的失业保险金领取终止情况(包括那些同时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的人员),他们便将不再享有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六、强化风险防控
各城市需紧密跟踪失业保险基金的实际运作状况,强化监测、分析和预警工作,并准确进行资金预算,以保证基金的安全、稳定和持续运作。需通过数据对比和核实,提升对潜在和倾向性问题的判断与预防能力,增强对短期参保者骗取待遇、裁员不离岗套取保险等行为的识别力度,并迅速提出优化风险控制规则的提议,确保风险控制规则得以有效融入系统。对那些可能存在欺诈风险的情况,我们必须强化审查力度,严格执行审核程序,对于任何擅自冒领或骗取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严肃追究。
七、工作要求
各市相关部门应给予高度关注,切实加强组织管理,深化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确保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共同发挥工作效能。同时,需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组织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本通知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并持续执行直至2039年12月31日结束。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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