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危险废物处理与再利用的协作,实现区域内优势互补,对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的危险废物跨省利用免于审批的管理进行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提升利用处置能力改革的具体方案》(国办函〔2021〕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指导精神,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联合出台了《沪浙皖地区危险废物跨省利用免于审批管理的实施计划(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为执行《长三角区域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合作协议》的相关要求,旨在深化危险废物处理和利用的资源共享与互补优势,并对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的危险废物跨省利用实施豁免管理进行规范化,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科学严谨、规范有序、协同监管的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在沪浙皖地区,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的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以下简称《豁免清单》),危险废物的利用豁免管理被划分为两大类。首先,是“一般”利用豁免管理,这指的是《豁免清单》中第1至30项所提及的涉及跨省的利用豁免管理项目。其次,是“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具体而言,是《豁免清单》的第31项所述内容:在确保环境风险在可控范围内的情况下,依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所确定的方案,某一单位产生的特定危险废物,可以成为另一单位进行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而其利用过程则无需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各省(直辖市)在执行利用豁免管理方面,需遵循各自省(直辖市)制定的具体规定。一旦《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附录《豁免清单》有所变动,相应的豁免条款也将进行相应的修改。
在执行豁免时,必须严格遵守《豁免清单》中第1至30项的规定,确保各项豁免条件及内容得到全面执行。该产废及利用单位所拥有的设施均位于沪浙皖地区,严格遵守了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过去三年内,未曾出现较大或更严重的突发环境问题,亦未遭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未因生态环境问题被列为重点督办对象,亦未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而遭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此外,该单位亦未被评定为环境信用等级较低的(C级)或以下级别的企业。[id_1992445836]
通常,对于实施豁免管理制度的产废单位,必须加强危险废物的标准化环境监管。这些危险废物需在产生后立即进行包装、称重、申报、编码、入库,以实现全过程的信息化跟踪。同时,接受豁免管理的单位需配备相应的危险废物储存和利用设施,并在国家固体废物信息系统中以“豁免利用单位”的身份进行注册。此外,这些单位还需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营记录簿等各项规章制度。
对于申请“一般”用途的跨省转移豁免管理的,需遵循现行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流程进行处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迅速核查危险废物的移出、接收及利用等各项细节。若在转移过程中发现违规操作、数据不匹配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应立即停止后续转移流程。同时,三年内将不再批准该移出单位及豁免管理单位提出的其他转移申请。
将煤焦油、富含油脂的金属碎片等高价值危险废弃物进行省际转移,可列入“白名单”进行规范管理,并设立额度制度。移出地需提供移出企业名单及总量,接收地需提供接收企业名单及总量。在额度清单范围内,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进行直接审批,以此提升省际转移的效率。各相关省份需每年定期进行协商,更新额度清单。
(一)合规性要求
该产废及利用单位所设设施均位于沪浙皖地区,严格遵守了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过去三年里,未曾出现较大或更严重的突发环境事件,亦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未曾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政府挂牌督办,也未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而遭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同时,该企业未被评定为环境信用等级C级以下。此外,在近三年内,危险废物在环境管理方面的规范化评估成绩均达到了标准;对于投产时间不满三年的企业,其评估应以实际投产时间为基础。在两省一市中,那些已经颁布了省内豁免利用管理相关制度文件的地方,产废企业和利用企业还需满足相应的规定。
(二)产废单位要求
产废单位计划采用的用于资源化利用的危险废物,需确保其来源单一且稳定,危险特性需明确标识。其年平均产生量需达到或超过100吨,且其中有用组分与有毒有害成分需界定清晰。此外,这些成分的含量与被替代原料应相仿,且无需经过任何预处理步骤,便可直接投入到利用单位的环境治理或生产设施中,作为替代原料使用。针对“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类别,两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会依据当地危废的生成与处理能力进行匹配,并据此进行动态调整,同时还会定期进行公布(详见附件1)。
(三)利用单位要求
采用危险废弃物作为原材料制造的产品,必须满足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对替代原料生产产品的质量要求,且其有害成分的含量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若缺乏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则该产品所含的污染物含量不得超出替代原料生产同类产品时的污染物含量,亦不得超出依据《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1)所进行的环评结果所设定的污染物含量上限。
环境治理和生产设施(包括预处理及进料设备)无需进行任何改造,其使用过程中不会影响产品的产量和质量标准,也不会对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类型、浓度和总量造成改变,同时也不会影响次生固体废物的性质及其处理方式。在相同工艺流程下,接收同类危险废物的单位数量原则上不应超过10家。
依据拟定的危险废物成分、含量以及拟替代原料的质量控制规范,相关单位需确立危险废物入场接收的具体准则,同时配备相应的实验室检测与分析能力,对每一批次接收的危险废物进行细致的检测与分析,对于不符合既定接收标准的废物,则不予接纳。
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以及其危险特性等因素,需配置符合标准的危险废物储存设施。此类设施所累积的储存量,不得超出年度定向利用许可规定数量的六分之一。同时,其储存期限亦不应超过六个月。
环境治理中作为替代原料的危险废物,不得用于向外界环境直接排放等环节。工业生产中用于替代原料的原料,所生产的工业原料不得用于制造与人体直接接触的产品及其相关辅助材料,亦不得用于生产家居用品、饮用水、食品、药品、养殖、畜牧以及种植等相关的各类产品。同时,禁止将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用作燃料。
首次申请时,需由使用单位与产生废物的单位共同向所在地的市级或区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递交《沪浙皖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备案申请表》(附件2)、《沪浙皖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方案》(附件3)以及专家论证意见。这些专家论证意见应由企业自行组织,至少包括3名具有相应领域高级职称或以上的专家进行编制。针对多家单位提交的相同种类的危险废物,若要由同一单位进行定向利用,必须各自提交申请。
单位所在地的市级生态环境机构在收到申请后,须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该意见上报至所在省(直辖市)的生态环境机构进行审核;省(直辖市)级生态环境机构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评估,同时征询产废单位所在省(直辖市)级生态环境机构的意见,以决定是否批准其豁免管理。产废单位所在省份或直辖市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需综合考虑“无废城市”的创建、本地的处理能力、跨区域转移可能带来的环境风险、豁免管理条件的审核以及方案的可行性等因素,以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获得“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资格的单位,需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及时更新,对原辅材料、工业固体废物等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同时,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点对点”定向利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变更手续完成后,相关信息应被纳入固废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自单位开始将废弃物纳入固定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后,初次享受的豁免管理期限最长为一年。一旦这一期限届满,若单位计划继续进行废弃物利用,则需在期限结束前30天,依照原有的申请流程提出延续申请。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延续的期限同样不得超过五年。
若工艺设施、贮存设施、被替代原料、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利用备案的数量,以及有毒有害或有用组分等方面出现变动,导致无法按照原有的利用方案进行定向利用,则必须重新提交申请。若产废单位或其利用单位的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营业执照相关内容发生变动,则需在变更后一个月内,由该利用单位向作出豁免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变更说明,同时附上新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更新相关信息。信息一旦发生变更,相关单位应立即通知其所在省或直辖市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同时,该部门也应当迅速将这一变动情况反馈给产生信息变更的省或直辖市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四)终止(取消)。在享受豁免期间,若生产或使用单位遭遇较大或更严重的突发环境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若因固体废物相关环境违法行为遭受行政或刑事处罚,被认定为环保信用不良企业,或因生态问题被挂牌督办;若年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不合格;若在申请或信息报送环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了申请要求,则相关豁免资格将被取消,责任单位必须立即停止利用活动,并且在未来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若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选择主动结束利用豁免项目,则必须在活动终止前的一个月内向负责受理其申请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提交终止申请。
在豁免管理活动被终止或取消之后,相关产废及利用单位必须细致地完成对经营场所和设施的污染防治,以及残余污染物的处理工作。
(五)执行省际间转移作业。在单位所在地的省(直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同意实施豁免管理后,需将相关单位加入豁免管理名录,并监督其在国家固体废物信息平台上以“豁免管理单位”的身份进行注册。产生废物的单位需每年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许可手续,获得许可后才能进行转移活动,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的联单制度。
(一)承担相应责任。产废方与利用方需承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切实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管理台账、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利用方需对进入厂区的危险废物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利用豁免管理的标准,并定期通过所在地的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相关豁免管理信息。
(二)联合监管方面,沪浙皖生态环境部门需严格执行《长三角区域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合作协议》,并定期报告关于利用豁免管理工作的执行进展,同时强化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对豁免管理单位实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管理标准,并监督这些单位严格执行利用方案及排污许可证上规定的各项要求,确保在危险废物的产生、搜集、储存、运输等各个阶段,均遵守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共同发起行动,严厉打击涉及跨省的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三)技术支持方面,沪浙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需对享受豁免管理的企业进行技术援助与指导,广泛传播先进做法,迅速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疑问、难题、痛点、瓶颈等问题。同时,加强过程和结果监管,以及环境管理的规范化,对于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自本方案发布之时起正式实施,其具体内容的解释工作则由上海、浙江、安徽三地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承担。

沪浙皖区域对危险废物实施“点对点”定向利用,并对其中的特定类别(即第一批)实行豁免管理措施。
沪浙皖区域危险废弃物“点对点”定向处理免于备案的申请表格
3. 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方案编制指南
沪浙皖区域内的危险废弃物在“点对点”定向利用方面实施豁免管理,针对的是第一批特定的危险废弃物类别。
沪浙皖地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备案申请表
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方案编制指南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编制依据
三、企业基本情况
(一)产废单位基本情况
该企业的基本资料涵盖了建设年代、所属产业、主要产出、企业规模以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的申请状况等多个方面。
合规性状况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近三年内针对环境问题的督办、执法及处罚情况,环境与生产安全事件的记录,环境信用评级,以及近三年内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的成果。
3. 原辅料情况
4. 工艺流程
(二)利用单位基本情况
4. 定向利用工艺流程
5. 产品和产品质量标准
四、危废产生环节分析
在产废环节,需详细阐述相关工艺流程、废物种类、数量、理化特性以及其危险性特征,并对具体成分进行深入分析,这包括有用成分和有害物质的成分、含量信息,同时可提供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二)危废收集、贮存及处理现状
(三)小结
五、危废利用环节分析
(一)该危废处理方案涵盖了与替代原料的详细成分及含量对比,阐述了利用工艺的基本原理、操作流程、所需设施清单以及利用效能评估,同时还包括了该利用工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审查。
根据拟利用的危险废物成分、含量以及拟替代原料的质量控制要求,设定具体的危险废物入场接收规范,同时建立与之相匹配的实验室检测分析体系,确保对每一批次接收的危险废物进行详尽的检测与分析。
(三)综合利用产品的质量标准、控制措施及用途去向。
(四)对利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方法及其达到排放标准的可能性进行探讨(在实施过程中,不调整相关产品的生产能力及质量规范,不更改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类型、浓度和总量,也不变动次生固体废物的性质及其处理和利用方式)。
六、包装、贮存和运输要求
需依据拟接纳的危险废物种类、具体数量以及其危险特性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的危险废物包装、储存及运输措施。
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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