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鑫代表:
您所提交的“关于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协同减排降碳试点建设的提案”,已由我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共同处理。经过深入研讨,现作出以下回应:
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正式颁布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其中明确将加强长三角地区的生态环境共同保护和联合治理作为核心工作。到了2022年6月,我们部门与发改委等六个部门共同发布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在该方案中,我们提出了在关键区域进行减污和降碳协同创新的计划。您所提出的关于在长三角地区率先实施减污降碳示范项目的建议,具有极高的针对性和指导价值,我部将携手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严谨细致地研究和充分吸收这些宝贵意见。
一、关于强化大气污染联防共治
(一)系统谋划“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我部将与相关部门共同策划并制定一项旨在持续提升空气质量的行动计划。在此计划中,长三角地区被选定为“十四五”期间大气污染治理的关键区域之一。我们设定了细颗粒物(PM2.5)浓度需全面达标的目标,同时将PM2.5浓度、优良天气占比、重污染天气占比等三项空气质量关键指标细化到长三角地区的三省一市。此外,我们将加强PM2.5与臭氧(O3)的联合控制,致力于打赢臭氧污染防治的攻坚战,并进一步推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的联合减排工作。
(二)扎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2018年,我部发布了《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旨在统一全国各大城市及区域的空气污染预警分级标准;同时,我们还发布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等相关文件,旨在指导长三角等关键区域对重点行业进行绩效分级,制定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减排措施,并编制相应的减排清单。
(三)我们积极推动区域生态环境建设能力的提升。在长三角地区,我们设立了国家环境保护新型污染物环境健康影响评价重点实验室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大气复合污染来源与控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对这些基地进行了建设。同时,我们进行了对臭氧生成影响显著的VOCs、NOx等前体物的监测工作,并加强了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促进了监测数据信息的区域间共享。
接下来,我部及发展改革委将携手相关机构,深入贯彻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依照相关专项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我们将强化综合管理和督促协调,对空气质量状况进行深入分析和预测,不断推进PM2.5与O3的联合监测与治理工作,以推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的联合防治与共同治理。
二、关于有序推进“双碳”工作
(一)指导地方做好“双碳”工作。2021年6月,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十四五”实施方案》,并着手实施,旨在共同打造一个绿色、美丽的长三角地区,并促使区域内具备条件的行业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而在2020年10月,该办公室又发布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全面安排了共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等关键任务,并致力于在先行启动区创建“近零碳”的示范区域。
(二)致力于推动区域污染减排与碳排放降低的协同创新。2022年6月,我部正式发布《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战略生态环境保护2022年工作要点》,在长三角地区大力推动污染减排与碳排放降低的协同增效工作。同年9月,我部发布文件,支持浙江省启动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区的建设,旨在多个层面和多个领域实现污染减排与碳排放降低的协同增效。发布《城市温室气体及海洋碳汇监测评估试点工作方案》,决定在上海、杭州等城市设立城市温室气体监测与海洋碳汇监测试点。
(三)积极推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试点工作。2011年10月,上海等七个省市共同开启了这一试点项目,涉及的行业包括电力、钢铁、水泥等,覆盖了近3000家重点排放企业。在试点过程中,我们在制度构建、基础设施建设、数据管理以及能力提升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些经验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全面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接下来,我部及发展改革委将携手相关机构,切实执行碳达峰碳中和的“1+N”政策框架,优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增强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推动长三角地区在减污和降碳方面实现协同创新,从而在实现“双碳”目标的过程中起到示范和引领的关键作用。
三、关于健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一)加强气候投融资机制的构建。自2020年起,我部与相关部门陆续发布了《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指导意见》以及《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通知》,在评估地方申报条件、实施积极性、推广示范成效等多方面因素后,精心挑选出23个地区作为气候投融资试点,并建立了低碳项目资金需求方与供给方之间的对接平台。
(二)致力于拓展生态环保领域的资金筹集途径。2022年4月,我部正式发布《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试行)》,旨在指导各地政府精心策划重大生态环保项目,并促使金融机构加大力度,为坚决打赢污染防治的攻坚战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自2020年起,我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及国家开发银行,共选定两批次共计94个项目,致力于探索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工作。此举旨在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等创新模式的实施,并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行规范化管理,以扩大社会资本的投入途径。
接下来,我部及发展改革委将携手相关机构,依托投资政策引领,聚焦金融扶持,加强气候、环境、产业及金融政策的协同作用,致力于为减污降碳的各类重大项目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服务。
四、关于完善示范建设组织领导
2013年,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和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相继成立,针对区域空气质量预警应急联动、跨界水体共保联治等关键领域,我们实施了一系列联防联控的重点措施,从而显著促进了区域生态环境合作治理的进展。2021年5月,国务院批准后,原长三角区域大气和水污染治理的协作机构被整合为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该小组由上海市担任组长,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的政府及发改委、本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小组集中力量解决长三角地区存在的区域性、系统性以及跨境的生态环境问题,通过召开会议来安排区域协作的关键任务,并以此为契机,不断加强一体化保护和治理,从而巩固长三角区域的绿色发展根基。
接下来,我部以及发展改革委将携手相关机构,共同助力长三角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其作用,并指导长三角区域内的三省一市,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的共建和联防联治工作,不断优化该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同时协调推进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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