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汇总的21类假期如下:
1.休息日
2.休假节日
3.事假
4.病假
5.婚假
6.产假
7.产前假
8.护理假(男方)
9.孕期产前检查假
10.哺乳假
11.痛经假
12.丧假
13.带薪年休假
14.工伤假
15.探亲假
16.路程假
17.社会活动假
18.中国农民丰收节
19.公司经营性放假
20.独生子女护理假
21.育儿假
01.休息日
在常规情况下,周六与周日是每周的休息日,这两天不计算工资,总计全年共有10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指出,若在休息日安排员工进行工作且无法安排补休,则必须支付给员工不低于其工资数额两倍的报酬。
《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工作时间相关条例》(编号为第146号,自199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的第七条明确指出,我国的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需执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制度,并将每周的周六与周日设定为法定休息日。而对于那些无法依照上述规定执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企事业单位,它们应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每周的休息日进行灵活调整。
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解答(劳部发187号)中的第一条,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努力实施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范工时制度。对于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性无法实施规范工时制度的企业,它们应当将执行《规定》与执行《劳动法》相结合,确保职工每周的工作时长不超过40小时,并且每周至少享有一天的休息时间。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02.休假节日
一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法定休假日计薪。1月1日为元旦,享有一天的休假;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春节,共放假三天;清明时节,清明当天放假一日;5月1日劳动节,放假一日;端午节当天,放假一日;中秋佳节,中秋当天放假一日;10月1日、2日、3日为国庆节,放假三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明确规定,若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进行工作,雇主应支付给员工不低于其工资数额的三倍作为报酬。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指出,在法定休假日,劳动者有权获得工资报酬,雇主必须按照规定向员工支付工资。
第二,涉及公民放假的特定节日和纪念日包括:依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以下节日和纪念日实行部分公民放假:首先是妇女节,定于3月8日,女性公民享有半天的休假;其次是青年节,5月4日当天,年满14周岁的青年可享受半天的假期;再者,儿童节在6月1日,未满14周岁的儿童将获得一天的休假;最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即8月1日,现役军人同样享有半天的休假。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对于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若恰好落在周末,需在后续的工作日进行补假。而对于仅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若同样遇到周末,则无需补假。此外,需特别指出的是,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并非周末,但用人单位仍要求员工照常工作,则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
03.事假
事假的具体天数由各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确定。
当然,某些雇主在员工请事假期间并不会扣除其工资。若遇此情形,一旦雇主发放了薪酬,并且员工的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该员工便无法享受当年的带薪年假。这一规定源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其中明确指出,职工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将无法获得当年的年休假:……二是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或以上,而雇主依照规定未扣除其工资的……
04.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劳部发309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若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受伤的治疗期间,企业需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依照相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金。此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金虽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如何确定。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的第三项条款,若企业员工因疾病或非工作原因受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其医疗期限将根据其累计的在职时间和在本企业的工作时长来确定,具体为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不等:若员工在职时间不满十年,且在本企业服务时间不超过五年,则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若在职时间超过五年,则医疗期延长至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超过十年的员工,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足五年,则可享受六个月的带薪休假;若工作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则休假时间为九个月;工作十年以上但不超过十五年的,休假时间为十二个月;工作十五年以上但不超过二十年的,休假时间为十八个月;而工作年限超过二十年的员工,则可享有二十四个月的带薪休假。第四条明确指出,若医疗期为三个月,则需依据六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长来计算;若为六个月,则需参照十二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长;九个月则按十五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长来计算;十二个月则按十八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长来计算;十八个月则按二十四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长来计算;二十四个月则按三十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长来计算。
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实施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明确指出,针对特殊疾病患者的医疗期限问题,鉴于当前的具体情况,对于患有诸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员工,若在24个月的时间内未能康复,企业及劳动管理部门有权根据情况予以批准,对他们的医疗期限进行适当的延长。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章节明确指出,若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工作原因受伤而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在规定医疗期间内,雇主需依据国家及本省的相关规定,向其发放病伤假工资或疾病救济金。该病伤假工资或疾病救济金数额不得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05.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及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有关国营企业职工申请婚丧假及途中假期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一、当职工本人举行婚礼或其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子女)不幸去世时,单位行政领导可依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并酌情提供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获准的婚丧假及途中假期内,职工的薪资将照常发放。而在此期间产生的车船费用等,则需由职工自行承担。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指出,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以及劳动者依法参与社会活动的时段内,雇主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确保支付员工工资。
06.产假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章明确指出,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有98天的产假,这其中包括产前休息的15天;若是遭遇难产,则产假需额外增加15天;对于生育多胞胎的情况,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便需额外增加15天。此外,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还可依法获得60天的奖励产假。
女职工在怀孕初期,若妊娠未满两个月而选择终止,将享有15天的产假;若怀孕超过两个月但不足四个月,则可享受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但未满七个月终止妊娠的,将获得42天的产假;而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则可享受长达75天的产假。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具备法定生育资格的夫妇,女方在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额外享有六十天的产假……产假、护理假以及育儿假均被认定为正常出勤。
目前,我国多个地区对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订,其中多数省份已将产假时长从原先的30天增加至60天。
07.产前假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章明确指出,对于处于孕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提供以下劳动保护措施: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于无法胜任当前岗位的员工,可依据二级或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适当降低其工作量。
对于怀孕不足三个月且妊娠反应较为剧烈的妇女,可依据其工作的性质以及劳动的强度,在劳动过程中适当调整,为其安排必要的休息时段。

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员工,应避免增加其工作时间或安排其上夜班,同时需根据其工作特性和劳动强度,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合理安排休息时间;对于设定有劳动定额的员工,应适当降低其劳动定额。
(五)对于经二级或以上医疗机构确诊确实需要保胎休息的患者,其休息时间将依照病假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对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九条明确指出,对于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必须提供以下劳动保护措施:
宫内节育器安置者需休养两日,并在术后第一周内避免参与重体力劳动;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患者则需休息一日。
若需植入皮下埋植剂,则需休假两日;若需取出皮下埋植剂,则休假一日即可。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术或者复通术的,休假21天。
08.护理假(男方)
在全国31个省份(包括自治区和直辖市)中,除了西藏自治区之外,其他地区都在各自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男方设定了护理假或陪产假,其中福建称之为照顾假,青海则称作看护假。在这些省份中,甘肃省和云南省规定的男方护理假或陪产假最长可达30天。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对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妇,男方有权享受二十天的护理假……此外,产假、护理假以及育儿假均被认定为正常出勤。
09.孕期产前检查假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明确指出,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若进行产前检查,该检查所需的时间将算作其正常劳动时间。
10.哺乳假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十一条明确指出,对于哺乳期内的女性员工,若其婴儿年龄未满一岁,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劳动保护措施: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有劳动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
在每日工作期间,需设定一个小时的哺乳时段;对于生育双胞胎及以上的情况,每多抚养一个婴儿,每日的哺乳时间便需额外增加一小时。
前款第四项所规定的哺乳期,员工可以选择一次性享受,亦或分阶段使用。对于居住地距离单位较远,不便回家的哺乳期员工,若提出申请,其产假之后的哺乳时间可转换成相应天数,并与产假一并计算,或者单独计算。
11.痛经假
1993年,由我国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五个部门共同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明确提出,对于确诊患有严重痛经或月经量过多的女职工,在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的确认下,她们在月经期间可以享受1至2天的休假。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在内的多个省份,都已在其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女性劳动者享有此项权益。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章明确指出,企业需对处于经期的女员工实施以下几项特别保护措施: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若劳动者所承担的工作要求站立时间超过两小时,雇主需确保为其设定合理的休息时段。
雇主对在职女性员工实施卫生补贴,每人每月的金额不得少于三十元。
12.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及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员工申请婚丧假及路途假的相关通知》中明确指出:一、员工本人若结婚,或其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子女)不幸去世,可依据实际情况,经所在单位行政领导审核批准,相应地获得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员工在享受批准的婚丧假及路途假期间,其工资待遇将得到保障。然而,在旅途中产生的车船费用等,则需由员工自行承担。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通常情况下,丧假时长设定为三天,同时这个时长并不包含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员工在休假期间,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将照常发放。
13.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章节明确指出,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雇佣工人的个体工商户等机构中的员工,若其连续工作满一年,则有权获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相应单位有责任确保员工能够享受到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员工将获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等的工资待遇。第三条明确指出,对于工作年限在1年至10年之间的员工,其年休假为5天;若工作年限超过10年但不足20年,年休假则增至10天;而工作年限达到20年及以上的员工,年休假将享有15天。同时,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并不包含在年休假的天数之内。第四条明确指出,以下情况下的职工将无法获得当年的年休假:一是职工依法享有寒暑假,但假期时长超过年休假规定天数;二是职工累计请事假超过20天,且单位按照规定未扣除工资;三是工作年限在1年至10年间的职工,若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四是工作年限在10年至20年间的职工,若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五是工作年限超过20年的职工,若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第五条明确指出,企业需依据生产和工作实际情况,兼顾员工个人意愿,全面规划员工的年度休假。年度休假可在一年内统一安排,亦或分阶段进行,通常情况下不跨越年度。若企业因生产或工作特性,确实需要跨年度安排员工休假,则可跨一个年度进行。同时,若企业因工作需求确实无法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在征得员工同意的前提下,可不予安排年休假。对于职工尚未使用的年度休假天数,企业需按照该职工每日工资收入的300%标准,发放相应的休假工资。
需留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累积工作经历应当涵盖且不局限于当前工作单位的服务期限。
14.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若职工因工受伤或患上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其停工留薪期间,其原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将保持不变,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按月发放。通常情况下,停工留薪期限不会超过12个月。然而,若伤情较为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认定,该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同样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并完成相关程序后,将不再获得原有待遇,而是依照本章节的规定开始享受伤残相关待遇。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后仍需接受治疗,他们将继续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对于那些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职工,所需的护理工作将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15.探亲假
《国务院颁布的职工探亲待遇相关条例》明确指出,对于职工探望配偶的情况,每年将安排一次探亲假,时长为30天;而对于未婚职工回家探望父母,一般而言,每年也将安排一次假期,时长为20天;若因工作需求,单位当年无法提供假期,或者职工自愿选择每两年探亲一次,则可每两年安排一次假期,时长为45天;至于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则是每四年安排一次假期,时长同样为20天。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安排路程假。此类假期涵盖了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对于实行休假制度的员工,如学校教职员工,应在休假期间进行探亲活动;若休假时间较短,单位可予以适当调整,确保其探亲假天数得到补充。
16.路程假
《国家劳动总局及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有关国营企业职工在婚丧事宜及路途期间休假的相关通知》中明确指出:第三条,职工在获准的婚丧假以及路程假期间,其工资待遇将予以全额发放。而在此期间产生的车船费用等,则需由职工本人自行承担。
若是职工休假探亲,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六条内容,职工在探望配偶或未婚子女父母时,其往返路费应由其工作单位承担。而对于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费用,若不超过其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则应由职工个人承担;若超过此限额,超出部分则由单位负责支付。
17.社会活动假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在参与会议或执行工会任务时,若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将照常发放,且其他福利待遇不会受到影响。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若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依法参与社会活动,则等同于其完成了正常的工作任务,雇主有义务发放相应的工资。至于社会活动的具体范围,需依照国家的相关法规来确定。
18.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同意,决定自2018年开始,将每年的秋分日定为“中国农民丰收节”。该节日的前两届,即首届和第二届,分别定在了公历的2018年9月23日和2019年9月23日。
19.公司经营性放假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若因非劳动者责任导致用人单位出现停工、停产或歇业的情况,且持续时间不超过一个月,雇主需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若停工、停产或歇业时间超过一个月,且未为劳动者提供其他工作安排,雇主则需按照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的标准向员工发放停工津贴。
20.独生子女护理假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当独生子女的父母达到六十岁高龄,若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他们的子女将享有每年累计十五天的护理假,这一假期等同于正常出勤。
截至目前,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湖北省、湖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淮安市、广东省广州市、重庆市、四川省、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陕西省西安市等众多地区均发布了有关“独生子女护理假”的详细政策规定。
21.育儿假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具备法定生育资格的夫妇,在子女未满三周岁期间,双方每年均有权享受为期十天的育儿假期。此假期与产假、护理假一同,均被认定为正常出勤。
北京和上海的育儿假时长为5日,而四川、山东、贵州、湖北、辽宁以及云南等省份的育儿假则长达10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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