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项新的司法解释,其中涉及“未缴纳社保”的条款被广泛讨论,这一议题迅速攀升至各大网络平台的热门话题排行榜前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或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作出承诺,表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则人民法院应判定此协议或承诺无效。若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对于此类请求,法院将依照法律予以批准。这一司法解释将从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该规定明确了,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或劳动者承诺不缴纳社保费用,一旦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法院应如何进行审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对第一财经表示,该规定借鉴了审判实践中普遍认同的裁判准则,实际上并不能称之为社保领域的“新规”。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规及社会保险法规均规定,参与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具体而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进一步具体指出,若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选择终止劳动合同。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若雇主与雇员达成协议或雇员向雇主作出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此行为已属违法行为。目前,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劳动纠纷时,已形成一致的判决标准,即认定“不缴纳社保”的协议或承诺无效。《解释(二)》正是借鉴了这一审判惯例,旨在指导相关争议案件的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二)》在既有的共识之上,对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提出的主张权利进行了详细阐释,明确指出:若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院将依法给予支持。
沈建峰强调,该规则的制定明确了当前审判领域中的争议点。在此之前,法院在处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的问题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标准。
不支持的情况之一。部分法院指出,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若劳动者先前同意不缴纳社保,后来却以未缴纳社保为由,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偿,这种行为是不符合诚信原则的。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文中,曾有这样的论述:若劳动者拒绝缴纳社保费用,并出具书面声明表示放弃加入社保,该声明将不具备法律效力。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的,但若其要求雇主支付经济补偿金,则这种要求将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中明确指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定责任。即便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只要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也应得到支持。
沈建峰指出,《解释(二)》采纳了北京的裁判意见,这一做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他进一步阐明,只有法院支持劳动者向雇主索要经济补偿,才能有效避免当事人未缴纳社保的问题;否则,这不仅会损害劳动者的个人权益,同时也会对整个社会保险体系造成损害。该解释一经发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反响热烈。这从侧面反映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甚至从中谋取利益。因此,从这个角度审视,该解释的颁布对于推动建立合法合规的劳动用工秩序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
吴景丽副庭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亦提到,制定该规则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通过明确用人单位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从而迫使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不仅有助于预防劳动纠纷,还能进一步推动社会治理的进步。
在实际情况中,企业未能按时缴纳社保费用的理由各不相同。吴景丽指出,部分企业是为了减少用工成本,既不帮员工办理社保手续,也不缴纳相应的费用;还有些企业采取“社保补贴”的形式,直接将现金发放给员工,让他们自行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一些劳动者,特别是年轻群体,对于参加社会保险的意愿不高,他们为了在工作期间能获得更多的现金收入,选择主动不加入社会保险。
近期,社保征收力度和不同地区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持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政策解释一经发布,便有网民担忧,此举可能对某些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以及部分劳动者带来未来的潜在压力。
沈建峰强调,《解释(二)》所规定的规则,从长远角度考量,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推动企业合规以及整个市场环境的规范化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他指出,那些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经营不合规的企业,在成本控制方面相较于合规企业更具优势,这种现象实属异常。沈建峰认为,《解释(二)》所规定的制度安排,能够对企业进行有效约束,从而进一步规范市场的公平竞争。
面对经济形势的严峻挑战,人们往往倾向于追求短期利益,从而忽视了对长远风险的警惕。沈建峰指出,尽管在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中,生老病死、意外伤害以及失业风险难以根除,但为了有效防范和缓解这些风险,我们依然需要依赖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起一套制度性的防范机制。
在探讨如何妥善处理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持续运营之间的平衡问题时,有专家提出,我们可以通过设计降低企业负担的方案来实现,尤其是在社会保险征收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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