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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施行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8-19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于2008年9月3日获批,此条例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目的是落实该法律。

第二项 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还有工会等团体,需要制定办法,确保劳动合同法规得到执行,以此来维护劳动双方的融洽关系。

依法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团体以及基金会,根据相关法律,被界定为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雇主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所述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若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便具备资格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倘若未取得相关执照或证书,则可接受用人单位授权,代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工作关系后,一个月以内,如果用人单位发出书面要求,而劳动者没有签署书面工作合同,那么用人单位要书面告知劳动者解除工作关系,不需要给劳动者任何补偿,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从开始雇佣员工到满一个月不到一年期间,若没有和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条款,每月支付给劳动者双倍的工资,并且要和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用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雇佣关系,同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条款,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按照先前条款,雇主需向雇员支付双倍薪资的起始日,是开始工作满三十天后的下一天,终止日则是补签正式劳动合同的前一个自然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员工开始工作满一年后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员工开始工作的第一个月次日起到满一年前这一天的这段时间,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每月向员工支付双倍的工资,同时这被视为员工开始工作满一年当天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立即与员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所述的职工名册,需要载明工友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及当前居住地、联系方式、工作性质、开始工作的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等详细信息。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指的持续任职达十年,其起算点应为雇主开始雇佣的日期,涵盖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工作时长。

第十条 劳动者若非自身意愿从原雇主处调至新雇主处,其在原雇主处的工作时间应累加计入新雇主处的工作时间。若原雇主已向劳动者支付过经济补偿,新雇主在依照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时间则无需包含劳动者在原雇主处的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若非经双方共同商定,则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要求,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此类合同,合同条款需双方依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准则共同商议决定;若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对某些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则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设立的公益性岗位,该岗位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其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约束。

第十三条 用人方与工薪人员不可以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所述的劳动合同结束状况之外,另行商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结束情形。

当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和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点不一致时,涉及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措施、工作条件、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认定等事宜,应遵循劳动合同履行地点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如果用人单位的注册地所规定的相关标准比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要高,并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事先商定要依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来执行,那么就按照他们的约定来办理。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拿的钱,不能比这个公司相同职位的最低工资少四成,或者不能比劳动合同上说的工资少四成,而且也不能比工作地方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低。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指的培训开销,涵盖了企业为提升员工专业技能而支出的有据可查的培训成本,同时还包括了培训期间的交通开销,以及与该培训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到期了,但是公司跟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说的服务期限还没结束,这份合同就得继续到服务期结束;如果双方有其他商量的,那就按他们商量好的来。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在以下情况出现时,依据劳动合同法所设定的标准与流程,劳动者有权终止固定时长的工作合同,或是无固定期限的雇佣关系,亦或是以达成特定工作目标为周期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若雇主要求未予满足工作安全防护或工作环境标准,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若雇主的内部规则违背法律条款,且危害到员工正当权利的,

(八)如果雇主用欺骗、强迫的方法,或者利用别人困境,导致员工在不真实意愿下签订或更改劳动合同的;

企业若在雇佣契约里,擅自卸下自身应尽的法律义务,又或是剥夺员工应有的权益,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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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雇主用暴力手段,或者用威胁方式,又或者用非法方法,限制员工的人身自由,迫使员工工作。

雇主违规发出指令,迫使员工从事危险劳动,可能导致工人受到伤害。

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劳动者还有其他情形能够终止劳动合同。

出现以下状况时,依据劳动合同法所定规范,雇主有权按照相应条件与步骤,终止与雇员之间固定时长、无固定期限或特定任务为周期的雇佣关系: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在另外的雇主那里也有工作,这严重妨碍了在本职单位完成工作,而且,就算本单位的雇主指出来了,这个人还是不肯改变这种状况。

劳动者运用欺骗、强迫的方法,或者趁对方处境不利,导致用人单位在并非自愿状态下签订或调整了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是无效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生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在规定的治疗时间过后,无法继续做原来的工作,同时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胜任的。

员工无法胜任当前任务,即便接受相关学习或更换岗位后,依然无法达到要求。

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赖的现实状况出现显著转变,导致合同无法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沟通,但双方无法就调整合同条款达成共识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若要改变生产类型,或者实施关键性的技术更新,又或者调整其经营模式,即便已经变更了原有的劳动合同,有时还是不得不减少员工数量的情况;

(十四)出现非正常情形,导致原劳动合同基础不再稳固,使得合同约定无法继续执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若决定额外补偿一个月薪资来终止合同,这笔补偿金应参照该员工最近一个月的薪资水平来计算。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特定任务为基准的劳动协议,在任务达成后宣告结束的,雇主需按照劳动法规第四十七条条款,给予雇员相应的经济补助。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照法律程序解除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时,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标准发放经济补偿,同时需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法规,给予一次性医疗补助和就业帮扶。

第二十四条 用人机构开具的结束或停止劳动关系文件,需要清楚列出工作期限,劳动关系结束或停止的具体时间,担任的职务,以及在该组织工作的年数。

第二十五条 如果企业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解除或结束雇佣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标准支付了补偿金,就不再发放额外补助。补偿金的计算时间从开始工作那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方与雇员商定了工作期限,雇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不属于违背工作期限的承诺,用工方无权要求雇员赔偿违约金。

出现以下情况,公司若终止与员工约定的服务期合同,员工需依照合同规定向公司支付赔偿金:在服务期内辞职,或公司提前终止合同。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若在任职之外,还兼职于其他雇主,导致本职工作无法正常履行,且单位已指出问题,该劳动者仍不调整行为,这种情况属于违规。

劳动者通过欺骗、强迫的方法,或者利用对方困境,使得用人单位在并非自愿的状态下签订或调整劳动合同的情况。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界定的经济补偿的月收入,依据劳动者应获得的报酬核算,涵盖计时薪酬或计件酬劳,以及各类奖金、补贴与津贴等现金收益。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结前一年的月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该最低工资标准核算。若劳动者服务时间不足一年,则按实际服务的月份数核算月均收入。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劳务派遣机构若由运营主体或其关联组织提供资金或合作组建,且将工作人员派往该运营主体或其关联组织,此种情形即构成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所禁止的劳务派遣机构类型。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须恪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所定职责,保障派遣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机构不允许采用非全日制工作模式雇佣派遣员工。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机构或被派遣人员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协议的补偿标准,按照劳动协议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条款实施。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机构若不当终止或解除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条款实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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