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办法》于2012年4月18日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批准,此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总理 温家宝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为了帮助女性劳动者应对生理因素引发的工作难题,维护女性身体健康,特制定此规范。
第二条 在中国领域内的政府机构、公司、机构、团体、个人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组织等用用人方及其女性员工,均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雇主需强化对女性劳动者的保护,积极创设更优的作业环境,确保女性员工的工作安全与卫生,同时负责开展安全卫生技能的教导工作。
第四条 企业需遵循禁止女性从事的工作范围的相关规定,企业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女性员工本单位属于禁止女性从事的工作范围的岗位。
女性工作人员不允许参与的劳动种类,在本规定的附件中有详细说明。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国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家卫生服务机构,会依照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状况,对女性工作人员不允许参与的劳动种类进行修订。
第五条 劳动者有怀孕情形,或者已经生产,抑或在进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可以减少其薪资待遇,也不得因此解雇,更不能终止与之签订的劳动关系或雇佣协议。
第六条 女性在怀孕期间,如果无法胜任原本的工作,雇主需要依据医院开具的证明,减少工作负担或者调派其他适合的岗位。
对于已经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女性工作人员,企业不可以增加工作时间,也不得安排她们从事夜间工作,同时必须在工作期间提供必要的休息时段。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性在生育时可以享有总共98天的假期,其中在分娩前可以休息15天;如果生产过程比较复杂,那么假期会额外增加15天;如果一次生育超过一个婴儿,每多一个孩子,假期就会相应增加15天。
女性在怀孕阶段若不足四个月而遭遇流产,则可以领取十五天的休假;倘若怀孕时间已达到四个月或以上再发生流产,则可以领取四十二天的休假。
第八条 女职工休产假时,若已参加生育保险,其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发放标准是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若未参加生育保险,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发放标准是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水平。
女性在生育或流产时产生的医疗开支,依照生育保险所列的清单和额度执行,若已加入生育保险,相关费用由生育保险资金承担;倘若未参与生育保险,则由雇主承担该笔费用。
第九条 哺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劳动者,其雇主不可以增加工作时间,也不得安排值夜班工作。
工作单位每天要为喂奶期的女性职员提供一个小时喂奶时段;生育双胞胎以上的女性,每多一个孩子每天就多一个小时喂奶时段。
第十条 女性员工占比较高的机构应该依照女性员工的实际需求,设置女性卫生设施、孕期休憩场所、哺乳专属空间等,以便周全应对女性员工在生理需求及哺乳期间的难题。
第十一条 工作环境里,公司需要防止并阻止针对女性员工的性骚扰行为,确保职场安全,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互相尊重、和谐稳定的工作氛围。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据其具体分管事务,负责检查各用人单位是否遵循本规定。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若雇主要违背本规范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及第九条首款之要求,县级以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将勒令其限定时间内纠正,依据受损害的女性劳动者每人1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额度来核算,并科以罚金。
若雇主要违背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将责令其限期纠正,依据受损害女职工的每人1000元至5000元的标准来计算,并施以行政处罚。企业若不遵守本规定附件第三条、第四条的要求,由县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可处以五万至三十万的罚金;若情况恶劣,将强制停止相关活动,或提请相应政府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勒令其停业。
第十四条 若雇主违背本规范,损害女性雇员正当权利,女性雇员有权依照法规进行控告、检举、控告,有权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认可,可依法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若雇主违背本规章,损害女性劳动者的正当权利,导致她们受到损失,须依法进行补偿;倘若雇主及其主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触犯刑律,将依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规定从公布时刻开始生效,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随即失效。
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符合体力劳动强度分类标准里第四等体力作业;
(三)承担的劳动量很大,要么是每钟头搬运六回以上,单次搬运的东西分量超过二十公斤,要么是搬运的次数不固定,但单次搬运的重量超过二十五公斤。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冷水施工的等级划分里明确提到的中级、次中级、初级冷水施工
二类、三类、四类寒冷环境下工作情形在低温劳动分级规范中有明确界定。
符合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里第三档、第四档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作业环境里,铅和其相关化学物质,还有汞和其相关化学物质,以及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这些有毒东西,它们的含量,如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标准,那么这种工作情况就属于问题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涉及非密封型放射性材料的运用,以及核类意外事件和辐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符合体力劳动强度分类标准里第三档、第四档体力劳动的工种;
在封闭场所、高压环境或者水下工作时,伴随着剧烈震动的任务,或者需要常常屈身、登高、蹲伏的工作。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在作业环境里,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这些有毒物质,其含量超过了国家职业健康安全规范的要求,这种情况属于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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