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于2012年4月18日, 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在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 开始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作出本规定, 其目的在于, 减少并且解决, 女职工于劳作期间, 因为生理上之特点, 所造就的特殊困难, 以此保护女职工的健康。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存在这样一些主体,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此被称为用人单位, 这些用人单位以及单位里的女职工,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该加大针对女职工劳动的保护力度, 采取相应举措去改进女职工劳动时的安全卫生状况, 给女职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知识的培训哦。
第四条 用人单位得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要把本单位当中隶属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
依据本规定附录, 列示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与具有相互配合协作关系的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态势, 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调整。
第五条 女职工怀孕, 此时用人单位得以降低其工资, 予以辞退, 与其解除劳动, 或者聘用合同, 这种情况是不被允许的。
第六条 孕期的女职工, 要是无法适应原本的劳动, 那么用人单位呢, 就得依照医疗机构给出的证明, 去减轻其相应的劳动量, 或者呢做出为其安排其他能适应合适劳动的举措。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可以延长其劳动时间, 也不可以安排其进行夜班劳动, 且应当在劳动时间之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从事女职工工作领域生育的女性可享有98天的产假时日, 其间产子前是能够休假15天的;要是难产这样的情况发生, 产假就增加15天;若生育出现多胞胎的状况, 每多生出1个婴儿, 产假便又增加15天。
女职工若怀孕但还没满4个月就流产了, 可享受15天的产假, 若怀孕满4个月才流产, 能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对于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在其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是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 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的;而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其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则是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 由用人单位进行支付了。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其生育或者流产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会依据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以及标准, 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其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 则是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于处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阶段的女职工而言, 用人单位是不可以去延长她们的劳动时间情况的, 或者是安排她们进行夜班劳动情形的。
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当中, 用人单位需要为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安排1小时用于哺乳的时间;要是女职工生育情况是多胞胎, 那么每多哺乳1个婴儿, 每天便会增加1小时用于哺乳的时间。
第十条 存在较多女职工的用人单位, 需依据女职工的需求, 搭建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这类设施, 妥善地处理好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所面临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的场所当中, 用人单位是应当去预防以及制止针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行为之举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按各自职责, 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要是用人单位违背此项规定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违犯第七条所提要求, 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那就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来责令其在规定的限期当中做到改正, 接着要按照受到侵害的每一位女职工, 从1000元到5000元这个标准来进行计算, 随后对其处以罚款。
用人的单位要是违反了本规定附录的第一条规定, 以及第二条规定的话, 那么, 就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去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且, 要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及5000元以下的那个标准来计算, 然后处以罚款。用人的单位要是违反了本规定附录的第三条规定, 还有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时, 就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 并且要处5万元以上以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相关情节称得上严重的时候, 是会责令停工有关作业的, 或者, 去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这些地方。
第十四条 若是用人单位违背了本规定, 侵犯到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话, 那么女职工能够依照法律去投诉, 依照法律去举报, 依照法律去申诉, 依据法律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 并申请仲裁, 要是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还能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倘若用人单位违背本规定, 致使女职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进而造成女职工损害的, 会依法予以赔偿;要是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该项事务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对此有直接关联的责任人员触及犯罪的, 会依法追究其应担当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此规定从公布的当日开始施行, 1988年7月21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于此同时被废止。
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里所规定的, 属于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进行负重的次数多于6次, 每次负重都超过20公斤的那种作业, 或者是间断性地进行负重,并且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在冷水作业分级标准里所规定的, 处于第二级的冷水作业, 处于第三级的冷水作业,处于第四级的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里所规定的, 处于第二级的低温作业, 处于第三级的低温作业, 处于第四级的低温作业。
(三)于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里头所规定的, 属于第三级别的, 以及乃是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铅及其化合物包括在作业场所空气中, 汞及其化合物也在其中, 还有苯, 镉、铍、砷, 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 其浓度超过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未密封的源放射性物质的操控, 核事故跟放射事故对于应急的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依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 其中所规定的处于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以及处于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处于密闭空间里作业, 在高压室当中从事作业, 又或是潜水时开展作业, 存在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情况, 还有需要频繁弯腰去做的作业, 以及频繁攀高进行的作业, 再有频繁下蹲来完成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空气中, 在作业场所里边儿, 锰这种物质, 还有氟, 以及溴, 另外甲醇, 有机磷化合物, 还有有机氯化合物, 这些都属于有毒物质, 它们的浓度超过了国家职业所规定的卫生标准, 这样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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