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公正裁决劳动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参考司法实践经验,特制定本司法解释。
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之间出现的这些矛盾,属于劳动纠纷,若当事人对劳动仲裁机关的判定结果不认同,依照法规申请法律诉讼,审判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之间未曾签署正式的书面协议,不过双方已经建立了工作关系,由此产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工作关系是否已经结束,还有是否该给经济补助金的问题,产生的争议;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结束或停止工作关系后,要求用人单位退还收取的签订工作合同时的押金、保证费用、担保款项、担保物品产生的争议,或者处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养老保障关系等变更手续产生的争议;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完成社保登记手续,且社保机构无法补办登记,致使其无法获得社保福利,据此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所产生的争议。
(六)退休人员若向未加入社保体系的先前雇主提出索要退休金、医疗开销、工伤赔偿及其他社保权益的诉求时,由此产生的争议;
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疾病,员工向雇主主张法定工伤赔偿时产生的争议;
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相关条款,向用人单位索取额外补偿金时产生的争议;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劳动者同用人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引发的对公有住房进行转让时出现的矛盾;
劳动者如果不同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伤残等级的判定结果,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给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持有不同看法,由此产生的争议问题。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受理案件,进行审判。
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点不清楚,那么案件由雇主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个裁决不满意,并且都向同一个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将这两个案件合并审理,双方当事人互做原告和被告,对于双方的诉讼要求,法院应当全部作出判决。在诉讼期间,如果一方当事人决定撤回诉讼,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要求继续审理案件。如果两个当事人就同一个仲裁决定,分别向有审理权的法院递交了起诉,那么后受理的法院需要把案子转交给先受理的法院。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若以没有处理权限为由拒绝受理劳动纠纷案件,当事人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经核实发现该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对案件确实不具备处理资格的,需要通知当事人去具备处理权限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经核实,若确认该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具备审理资格,需通知相关方启动仲裁程序,同时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该仲裁部门;倘若该仲裁部门依然拒绝受理,则当事人可就相关劳动争议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如果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从而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文件,当事人对此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即使并非劳动纠纷案件,但属于审判机关管辖的其他案件,也必须依照法律程序予以受理。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因为申请人资格不符,发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依照法规提起诉讼,经过审查确实属于资格不符的,审判机关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作出裁定撤销诉讼。
第八条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若对先前裁决中的偏差进行更正并作出新裁决,相关方依照法规申请法律诉讼时,审判机关理应予以受理。
第九条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的事务不属于审判机关审理的案件类型,当事人若依照法规提起诉讼,审判机关将不予受理;倘若审判机关已经受理,则应作出裁定,决定撤销该诉讼。
第十条如果有人对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关于先付给员工工资、医疗费、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裁定有异议,并且依照法律程序去法院起诉,那么法院不会受理这个案件。
若雇主未履行前述裁决所规定的支付责任,且雇员依照法律程序申请实施强制措施,相关司法机构须予以立案审理。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书一旦生效,若一方当事人不认可并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处理;若法院已受理,则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决。
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超期未予处理或未作裁决,相关方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但有特定情形不予支持,这些情形包括: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者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如果有人因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没有按时做出裁决而提起诉讼,就必须提交仲裁机构提供的已经受理的证明,或者能证明他们已经接受仲裁申请的其他文件。
劳动者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以及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且该申请满足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的要求,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依照劳动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条款申请支付令,若获法院裁定终止督促程序,劳动者针对劳动纠纷案件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需通知其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依照调解仲裁法律第十六条的相关内容申请支付令,一旦被审判机构裁定结束督促程序,劳动者若以调解条款为依据直接发起诉讼,审判机构应当予以接纳。
第十四条法院接到劳动纠纷案件后,若当事人添补诉讼要求,倘若此要求与原劳动争议密不可分,需合并审理;倘若属于单独的劳动争议,应通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者若持有雇主出具的薪资拖欠凭证并直接提起诉讼,且诉讼诉求仅限于薪资拖欠问题,不牵涉其他劳动争议,则该案件被视为单纯的劳动报酬纠纷,法院将按一般民事案件程序审理。
第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作出裁决结果后,如果当事人对裁决里某些内容不认可,依照法律程序提起诉讼的话,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结果不会产生法律作用。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针对众多劳动者的劳动纠纷进行裁决之后,若部分劳动者对裁决结果持有异议,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该裁决对于已诉诸法律的劳动者将不再具备法律约束力;而对于未提起诉讼的劳动者,裁决则具有法律效力,倘若他们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理应予以受理。
第十八条 仲裁结果的形式依据裁决文书来界定。若裁决文书未明确说明该裁决是最终决定还是非最终决定,企业若对仲裁结果不满,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视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
经审查认定该仲裁判定并非最终结果,初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如果审查后认定该仲裁判决是最终决定,那么初级法院不会接受相关案件,但需要通知雇主,他们可以在拿到不受理的判决书后三十天内,向负责劳动争议仲裁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取消这个仲裁判决;如果案件已经被受理,法院会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第十九条 仲裁决定书没有写明这个决定是最终决定还是非最终决定,员工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工伤治疗费、经济补助或者赔偿款,假如仲裁决定包含好几项,每项算出的钱数都小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总额,就应当按最终决定来办。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给出的同一份裁决书,里面既有最终裁决的部分,也有非最终裁决的部分,如果当事人对这个裁决书不满意,向法院提起诉讼,就要按照非最终裁决的方式来处理。
劳动者若按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条款,对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则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条款,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取消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理应不予处理;倘若已经受理,则应当作出裁定予以驳回。
若遭法院不予受理或劳动者主动撤回诉讼,雇主可于接到裁决书后三十天内,向审理该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仲裁决定。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按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取消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拒绝请求,或者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该裁定即为最终裁定。
第二十三条中级法院处理企业申请取消最终裁决的案件时,必须成立审判小组进行庭审。在审阅案卷、开展调查及询问当事人之后,假如没有出现新的情节、依据或理由,审判小组若觉得无需开庭,便可以不进行庭审。
中级法院能够促成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可以拟定和解文书。若其中一方迟延未履行和解内容,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实施强制措施。
当事人请求司法机构实施劳动仲裁部门作出的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定书或和解书,若被申请人能提供证明材料,且这些材料经核实表明该判定书或和解书存在特定问题,司法机构便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的条款,作出决定不予实施该文书的决定,具体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该裁决所涉内容不在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之列,或者仲裁组织不具备审理权限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审理此案期间,存在索取财物、收受贿赂情形,或者偏袒一方、违反法律作出裁决情形
(七)法院确认实施该劳动仲裁决定有损公共利益。
法院在未予执行的裁决文书里,要说明当事人拿到裁决书后三十天之内,能够就这个劳动纠纷问题向法院申请法律诉讼。
第二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作出最终判定,劳动者向法院申请实施,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取消,法院应当裁定暂停执行。
若雇主收回了最终裁决的请求或其请求未被批准,法院需裁定恢复执行程序;若仲裁裁决被取消,法院应裁定执行程序终止。
如果企业向司法机构请求取消调解决定遭到拒绝,接着在强制履行阶段运用同样的理由主张抵制执行,司法机构将不会接受该主张。
第二十六条 如果用人单位和其它机构合并了,那么合并之前出现的劳动纠纷,责任方就变成了合并后的那个单位;如果用人单位分成了好几个单位,那么分立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责任方就由分立之后真正使用劳动者的那些单位来承担。
企业分裂成多个主体后,如果明确负责劳动权益与责任的单位不存在,那么分裂出来的所有单位都应视为相关方。
第二十七条如果雇主雇佣了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那么原单位与该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能够将新的雇主列为关联方。
若前雇主因后雇主侵权问题提起法律诉讼,劳动者能够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过程。
原雇主起诉时,将新雇主和劳动者并列为被告,理由是双方共同有过错。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雇主被其他同等主体承包经营期间,若与发包人或承包人其中一方或双方产生劳动纠纷,依法提起诉讼时,须将承包人和发包人列为诉讼参与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同未取得合法经营许可、执照被撤销或经营期限已过仍继续运作的雇主产生纠纷时, 需要指定雇主或其出资方作为诉讼参与方。
第三十条 使用者没有申请商事登记证,商事登记证被勒令停用,或者经营时限到头还继续运作的机构,通过转包等手法借用他人商事登记证运作的,必须把该机构和商事登记证提供方都当作相关方。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不认同,依照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裁决中忽略了应当参与仲裁的其他相关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将遗漏的当事人追加为诉讼参与者。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三十二条 雇主与已合法领取养老保障金或退休费的人员产生劳动纠纷诉诸法院时,审判机构应视同处理劳务纠纷。
公司内部暂时停止发放薪水但保留职位的人员,那些尚未符合法定退休标准但已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以及暂时脱离岗位等待重新安排的人员,还有公司因经营问题暂停业务并放假的员工,如果他们与新的工作单位产生了劳动关系方面的纠纷并决定提起法律诉讼,那么司法机构在审理时应当视作普通劳动关系案件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如果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没有依照规定获得工作许可,就同中国境内的雇主签订了雇佣合同,当相关方要求认定双方存在工作关系时,法院不会予以认可。
拥有《外国专家证》且已获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若同中国境内的雇主形成雇佣关联,便属于劳动关系范畴。
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任职,原单位没有提出反对的,意味着双方愿意按照原先的状况继续执行劳动合同。如果有一方想要结束工作关系,法院应当批准。
依照劳动法第十四条内容,雇主若未与雇员签署永久性工作合同,司法机构可认定双方已形成永久性工作关系,并以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界定彼此的权益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同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事务上,就相关手续办理、薪资支付、加班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事项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并且没有出现欺骗、强迫或利用对方困境的情况,就应当确认其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合同因重大误解或明显不公平导致当事人要求解除,法庭应当予以批准。
第三十六条如果劳动者在合同或协议里同意了不竞争条款,但没说离职后公司要给钱补偿,只要劳动者真的没违反不竞争的要求,他要求公司按照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三成,每个月给钱,法院就应该批准。
如果按照前述方法计算得出的月度收入有三十个百分比值低于工作地点上所设定的最少薪资要求,那么就应当依照工作地点上所规定的最少薪资要求来发放薪资。
第三十七条如果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规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条款,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除非另有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规定,或者劳动者已经遵守了竞业限制规定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八条如果员工和雇主在雇佣合同或保密条款里规定了禁止竞业和经济补偿,当雇佣关系结束或停止后,由于雇主的过错造成三个月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员工要求取消禁止竞业条款的,法院应当同意。
第三十九条如果劳动者在约定不离职的时期内,公司希望终止不离职的约定,法院应当允许。
劳动者若申请终止竞业禁止协议,并要求雇主另行给予为期三个月的竞业禁止补助金,司法机构应当予以批准。
劳动者若违背了关于不从业的承诺,已经向雇主缴纳了违约补偿,若雇主请求该劳动者继续遵守原先的不从业规定,法院应当同意。
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被认定为作废,劳动者已经提供了工作,用人单位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内容,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报酬和补偿。
如果是因为雇主方面的缘由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并且对雇员形成了损害,那么雇主需要补偿雇员因合同作废而蒙受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主张加班报酬的雇员,需要证实加班情形确实发生。但雇员若能提供证据,证明雇主手握加班事实的证明材料,而雇主拒不提交,那么由雇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过商议决定修改劳动合同,虽然没有书写确认,不过实际已经按照口头约定的修改内容履行了一个多月,修改后的合同条款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也不违背社会普遍道德规范,如果当事人因为没写书面文件而声称合同修改无效,法院不会认可这种主张。
第四十四条由雇主做出的解雇、开除、离职、终止劳动关系、降低薪资、核算员工工作时长等决议所引发的劳动纠纷,雇主需承担证明责任。
第四十五条,如果雇主存在某些情况,导致员工不得不终止劳动关系,那么雇主需要支付员工的工作报酬和经济补偿,同时也有可能支付额外的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者若非个人意愿离开原单位并被分配到新单位,且原单位未发放补偿金,当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新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新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在核算经济补偿或赔偿的工作时长时,若劳动者申请将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入新单位的工作时间,法院应予以批准。
如果雇主要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就应当看作是“员工非自愿离开原雇主并被指派到新雇主处工作”:
劳动者继续在原先的地点和岗位工作,与原雇主签订的合同主体变成了新的雇主。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用人单位若已组建工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即便符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要求,却未依照第四十三条事先告知工会,那么劳动者若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为由索要赔偿金,法院应予受理,不过,若在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纠正相关程序,则不在此列。
第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如果企业因为经营期限结束不再运营,使得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员工要求公司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法院应当予以批准。
第四十九条诉讼期间,劳动者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审核后,如果发现申请人确实经济窘迫,或者有材料表明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并潜逃的嫌疑,就应当降低或取消劳动者提交担保的要求,并且要迅速执行保全程序。
法院下达的财产保护决定,需通知相关方,若劳动仲裁的结论或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三个月后,要向执行机关申请强制履行,若错过了这个期限,法院应作出决定,撤销保护行动。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经由民主方式形成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并且已经让劳动者知晓,就能够作为明确双方责任与权利的凭证。
企业规定的内部条例和集体协约或劳动契约上约定的条款不相符,雇员要求优先按照契约上约定的执行,审判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经由调解仲裁法第十条所述调解组织引导达成的,涉及劳动权利义务的调解共识,具备劳动合同的强制效力,能够作为司法审判的参考依据。
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所述调解组织引导下,若双方仅就工资纠纷达成和解,而雇主未履行和解条款中承诺的支付责任,雇员可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将其视为一般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若仅涉及履行义务方面达成和解,双方若有需求,能够一同向调解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十三条 如果雇主对员工实施解雇、开除、遣散等决定,或者因为别的情况终止劳动合同存在偏差,审判机关有权依法裁定予以纠正。
涉及索要工资、养老保障、医疗开销以及工伤赔偿、离职补偿、学习进修费用等事项的案件,若支付金额不合理,司法机构有权进行调整。
第五十四条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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