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年间,涉及社会保障、离职限制、各项福利等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长。8月1日当天,最高法院举行信息通报会,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焦点争议事项,明确法律执行尺度,着力保障劳动者正当权利,该解释从9月1日起正式执行。
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雇主与雇员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现实中出现的雇主拒绝承担社保费用、雇员自行选择不参与社保等情况,相关解释文件提出了具体规范。
不管是双方磋商还是个人单独许诺,任何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均属无效。
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艳说明,一方面,部分企业为减少开支,另一方面,少数员工为获取更多报酬,均希望社保费用能由单位发放至个人,这两种情形都可见。此次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若单位与员工协商不缴社保,或员工自行保证不缴社保,此类协议均属无效。
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
劳动者若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而终止劳动关系,并主张获得经济补偿,司法机构将依照法律程序给予认可。
张艳介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则是:
员工每服务一整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薪资的报酬,未满半年的,则支付半个月薪资作为报酬。
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如果用人单位已将社会保险费以补贴形式支付给劳动者,那么可以申请退还这笔款项。
最高法院指出,确立由雇主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准则,能够促使雇主依法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有助于维护社会保险的统筹安排,切实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益等基本权利,能够有效缓解雇主在用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
张艳说明,劳动者若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便每月可领取养老金,这有助于保障其权益。同时,缴纳医疗保险后,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承担,同样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利益。对企业而言,若发生工伤,由工伤基金支付相应待遇,有助于分担企业用工风险。
法官提醒,如果劳动者发现雇主有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规行为,可以依照法律向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申请,要求雇主在一定期限内补缴或补足,以便迅速保障自身的正当权益。
张艳强调,雇主与雇员事先商定,或雇员独自保证不缴纳社会保险,这种约定均属无效。需要说明的是,相关司法解释计划于九月一日生效。对于未按法规缴纳社会保险的雇主,务必在此日期前补缴相关费用,以免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签了协议就可以不缴社保?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企业建议不缴纳社会保险,每月额外发放一笔补偿金,并且需要签署“主动放弃社保”的文件?
二零二二年七月,朱某进入某安保企业工作,双方订立了劳动协议,入职次日,企业与朱某签订了一份不参与社会保险的承诺文书。
北京二中院民五庭法官张玉贤说明,声明核心内容为朱某主动提出不在北京缴纳社保,要求单位每月发放社保补贴,若日后补缴社保需将补贴退还。一个多月后,朱某向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提及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朱某与保安企业达成了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共识,朱某随后以保安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终止劳动合同,保安企业是否需要支付朱某经济赔偿?
张玉贤介绍:
保安企业声称,朱某在刚进入公司时就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是因为他自己为了每月多得报酬,自行决定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福利。
朱某认为,那份声明是保安公司事先准备好的固定格式文本,要求他签字确认的,他感觉公司里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损害了他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属于无效内容,因此他决定终止合约,公司需要给他相应的经济赔偿。
法院审理后指出,虽然当事人就声明签署环节的说法不同,但该声明条款已违背我国法律中关于“雇主与雇员必须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张玉贤说明,社会保险费的上缴是雇主与雇员必须遵守的法律要求,该规定由我国的劳动法规和社会保障法规确立,不容违背。在此案例中,雇主与雇员商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这一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雇员获得社会保险权益的权利,也破坏了国家构建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这种协议自始至终都是没有效力的。
法院最后确认,由于保安企业没有依照法规给朱某缴纳社会保险,朱某因此终止了工作关系,满足法定的补偿条件,裁定保安企业支付工作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逃社保难逃责
员工弃社保失保障
裁判人指出,企业为压缩开支,与雇员商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最终难免面临补缴和赔偿的风险,而雇员若为眼前的额外福利舍弃社保,也会失去医疗、养老等长远的权益保障。
司法人员指出,部分雇员主动舍弃社会保险,以此换取即时性的经济支持,从近期角度观察,雇员每月的所得确实有所提升,然而其中潜藏着显著的不确定因素,并且对雇员长远的个人权益构成了不利影响。
北京二中院民五庭法官张玉贤介绍,比如:
当劳动者生病就医时,没法通过医疗保险来报销医疗费;
在劳动者失业时,不能通过失业保险来领取失业金;
一旦工作人员遭遇职业伤害,便无法借助职业伤害保险来补偿诊疗开销,也无法领取所有相关补偿。
如果女性生产孩子,就没办法用生育保障基金来补偿生产开销,也领不到生产补助金。
劳动者到了老年阶段,无法借助养老保障制度获得生活支持,难以维持晚年日常开销。
这些对于劳动者而言,都是实实在在的风险和利益损失。
审判官提醒企业,若不替雇员缴纳社会保险,便无法借助社会保险来分摊风险和费用。雇员理应从社会保险中获得的利益,诸如医疗开销的补偿、工伤的赔偿、生育期间的资助等,都将改由企业自行承担。企业采用与雇员签订合同的手段,企图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这种行为既不合理,也缺乏法律效力。
张玉贤表示,对于招聘单位而言,若不向雇员支付社会保险费用,近期似乎能节省相关开支,然而从长远角度分析,其中潜藏着两种不利因素:
首要问题是实施强制征收的弊端,社保管理机构实施强制征收时,企业必须依法补缴,同时还需要承担逾期罚金。
另一种情况是,一旦雇员决定终止劳动关系,雇主仍需发放相应的报酬。
法官指出,若雇主未依规缴纳社会保险,雇员可以终止劳动关系,法院认可雇员对经济补偿的主张,这有助于纠正雇主借助协议、声明等手段,逃避法定责任,促使雇主依法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
雇主应及时替雇员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宜,每月执行代扣代缴的责任。此外,五种保险都必须参与,险种需完整,须依据雇员实际的薪资状况以及法规规定的缴费比率,准时完成缴纳。
法官提醒劳动者:
员工需要关注个人社保缴费状况,若察觉雇主未缴、中断或未按标准缴纳,可向社保机构申请核查并追缴。倘若雇主违规行为恶劣,员工还有权终止劳动关系,并索要相应的经济赔偿。
(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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