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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汇总了法答网前二十一批次至第二十一批次中关于劳动纠纷和工伤问题的最高法院解答要点,供实际工作参考,包括相关判例和指导意见。
问题1:网络主播为公司带货,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答疑意见:该问题涉及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十八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相关条款,劳动关系的本质要素在于“劳动管理”,这涵盖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人格、经济及组织等方面的依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6号)第七条对如何合法且恰当地确定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给出了具体指引。
判断劳动者与平台公司或平台合作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工作关系,需要依据劳动管理和实际工作情况,全面评估人格依附程度、经济依附程度、组织依附程度的有无以及轻重缓急。从个体依附性角度分析,平台公司的工作规范、行为准则、激励与处罚措施等是否对从业者有效,公司能否借助制定规章、设定程序等方式管理劳动活动;从业者是否必须听从公司安排执行任务,能否自主选择工作时段、任务数量等。根据经济层面分析,关键在于平台公司是否控制着员工工作必须的数据等核心生产要素,是否可以协商服务费用,以及员工通过平台获得的报酬是否是其主要经济来源。从组织结构角度考察,重点在于员工是否被归入平台公司的组织架构,成为其经营运作的组成部分,是否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服务。
公司聘请网络主播从事“直播销售”活动,假如公司作为中介与网络主播共同商议明确彼此的职责与利益,按照事先商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双方之间的法律联系显示为对等商议性质,这种情况不属于形成劳动关系的情形。倘若主播在个人形象塑造、直播规划、表演手法、利益划分等方面缺乏话语权,双方关系明显呈现出显著的人格依附、经济依赖和组织归属特征,那么这种情形便符合劳动法中关于劳动管理与从属性的规定,从而更易于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审判活动中,需要深入剖析具体案件中的法律联系,着重审视公司同网络发布者之间的权利责任以及明确途径,探究平台公司有无对网络发布者实施劳动管理动作,全面参照实际情况判定法律联系的具体类型。
问题2: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释说明如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条款内容,若劳动者在外执行公务期间遭遇意外伤害,或者出现事故后下落不明的情况,则应视作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解答(二)》第四条指出:员工若在雇主安排或受雇主委派参与其他机构举办的活动中遭遇意外,应视为因公受伤,但若参与与工作无关联的事项则不在此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明确指出,如果劳动者在雇主安排或受雇主委派参与其他机构举办的活动时遭遇意外,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将其确认为工伤的情况,法院应当予以认可。所以,单位集体组织的户外活动导致员工受伤,是否算作工伤,需要从活动的主要目的、开销由谁支付、活动具体内容以及参加人员的构成等多个角度仔细分析,看是否属于工作范畴。
由单位安排或推荐的文娱活动,以及需要经过单位选拔等环节才能加入的活动,都可以视为履行工作职责,员工在这些集体活动中发生意外能够算作工伤;但单位以工作为幌子组织员工进行吃饭、旅游、娱乐等非公务活动,或者参与与领导、个人利益相关的行为,通常不被看作是出于工作目的。
总而言之,员工在单位举办的集体活动时受伤,是否算作工伤,需要看这个活动和工作有没有关系,并且要全面考虑活动的目的,费用由谁出,活动具体安排了什么,还有参加活动的人都是谁这些方面来一起判断。可供参照的案例还有,(2020)粤行申1161号,以及,(2019)辽行申211号,并且,(2019)苏行申1046号,同时,(2019)沪03行终67号也属于此类
问题三:雇主和雇员先后签订两个固定期限的工作合同,合同到期后,雇主能否决定不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关于合同类型,劳动法规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若雇主与雇员双方达成共识,能够签订没有固定终结时间的雇佣协议。出现以下情况时,劳动者要求或者同意续签、建立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否则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三)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并且劳动者不存在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情形,在续签合同时的。依照该项条款,假如雇员没有触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企业得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并且企业与雇员签署过一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在商议续签另一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企业必须预见到合同到期后或许会形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局面劳动者若在固定期限合同期内守规矩,且任务达成,便有权依法申请与雇主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雇主也理应同意续签,此举有助于促使劳动者规矩行事勤奋工作,同样对雇主有利。所以,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就应当维护劳动者续签此类合同的权益,倘若雇主拒绝续签,则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而言,若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企业必须继续履行,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企业则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另外要留意的是,如果员工在两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束后还留在公司工作,公司没有提出反对,却没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应该批准。这笔双倍工资要按月来算,如果不到一个月,就按这一个月的计薪天数来算。这类纠纷的仲裁有效期限,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内容执行,时间从雇主理应签署劳动合同的下一个日期开始算起。
咨询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刘心羽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张 艳
问题四:工作人员遭遇意外伤害事件前,公司一直按期支付了工伤保障金,但在职员遭遇意外伤害事件那个月份,公司未能准时支付工伤保障金,职员是否可以领取工伤保障金?
解释说明:国家设立工伤保障体系的根本宗旨在于维护遭遇工伤的劳动者的医疗救治权益与经济补偿权益,旨在推动工作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和职业性康复服务的开展,同时有助于减轻雇主在雇佣过程中的潜在损失。审评工伤赔偿资格时,务必全面权衡劳动者的正当权利诉求、雇主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工伤统筹基金的安全合理运作,关键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若职工在工作期间于工作地点遭遇因工事故,造成伤害,理应确认为工伤。通常情况下,不能因为用人单位未缴纳相关费用,而否认职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其次,雇主必须准时,全额支付工伤保障金。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述“雇主未按法规缴付工伤保障金”的情况,涵盖雇主从没缴纳工伤保障金,以及未准时全额缴付工伤保障金这两种状况。通常情况下,必须由雇主依照当地管理机构具体制定的合法缴费时限,全额上缴工伤保障金,方可从工伤保障金库中获得应有的工伤补偿。若雇主未准时缴纳工伤保障金,即便发生工伤事件,也需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要求,由该雇主按照工伤补偿项目和标准承担费用。
最终,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授权雇主在不可抗力等法定情形下,可以申请暂缓缴纳或减少社会保险费。在法律诉讼中,雇主须就未故意拖欠工伤保险费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需提交令人信服的证明材料。司法机构需要依据企业有无恶意,以及拖欠社保费用的时长等条件,实施严谨的核实,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利,并确保社保资金的安全运行。
咨询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王保保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杨科雄
工伤认定中涉及工作起因、作业时段及作业地点的判定怎样实施?

解释说明: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第十四条的内容,工伤认定需主要依据工作起因来判断。工作地点和工作时段属于辅助性条件,当工作起因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借助这些条件来判定是否属于工作起因。诸如,若机构指派职员在家处理公务,倘若能提供证明职员在办公时段确实因公务缘由遭遇意外损害的凭据,那么即便是在家中作业,也不应阻碍职业伤害的审定。
依据指导案例40号,即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其裁判要点明确指出,所谓因工作所致,就是说职工受到的伤害和其执行的工作任务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认定工作原因时,需要全面考量,包括是否属于工作本身或受工作支配的活动,是否涉及履行工作职责,是否经用人单位委派,是否与工作职责相关联,是否为了用人单位的合理权益,以及是否在工作时间内于适当地点处理必要的基本需求。
判断工作时段是否合规,需看其是否在法律或公司规定的范畴内,涵盖合同约定、公司章程或法规明确的工作时长,也包括处理临时指派或专项任务期间,以及超时工作的情形。
判断某个地方算不算工作区域,要看它是不是跟员工的工作任务有关系,也要看是不是为了完成工作必须去的地方,具体来说,比如,公司能管得了的、用来做正常生意的范围,还有员工为了干某件具体的事,必须去公司以外的地方,再加上员工因为工作需要,经常要去好几个跟工作有关的地点之间的那段路程。
咨询人: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洛绒布克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王晓滨
问题六:建筑公司已经为项目参保,但是没有在农民工开始工作前办理人员增减手续的,工伤赔偿金是否由社会保险资金承担?
解释说明:参与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障,需依据工程承包合同的整体造价来支付保障费用,而不是参照普通员工的薪资总额。这种做法既是对承建单位的一项强制性规定,也是为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尤其是工作流动性高的农民工群体提供的一项特别福利。实施项目工伤保障,必须确保项目内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得到覆盖。建筑公司需要让所有参与建设工作的人员都采用动态的实名登记方式,人员数量增减或者变动信息要及时递交给负责社保事务的部门。通常情况下,发放工伤保险这类社保资金,应当以向社保部门报备的人员名单为依据。由于没有及时办理人员增减的参保变更手续,对于未履行报备程序的雇员遭遇工伤时,是否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承担工伤保险补偿,需要评估雇员是否满足项目参保的时限和领域要求,是否真正参与了参保项目的作业活动,能否明确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等条件,依据具体案件的证明材料依法作出裁决,不能仅因工伤人员未被列入参保记录而拒绝发放工伤保险补偿。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不可以单凭建筑单位没有按时递交参保人员清单为由,不给予工伤保险的相应补偿。审理一个建筑企业诉安徽省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索要保险金案件时,法官指出,如果建筑公司在项目上参加工伤保险,在参保期间,没有登记的员工如果在项目范围内受伤,保险机构不能以未登记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法院不会支持这种做法。
咨询人: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王晶
答疑专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赔偿办)刘丽君
问题七:建筑行业不具备合法承包身份的承包商所雇佣人员遭遇工伤死亡,要求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是否必须先完成工伤认定等必要流程?
解释说明如下,工伤鉴定由相关劳动部门依照法规执行,确定职员遭遇意外伤害或职业疾病后,是否属于工伤范畴,或者可视为工伤情形,这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在建筑行业,那些没有合法用工资格的承包商所雇佣的人员,若发生工伤事故导致死亡,他们想要按照工伤保险标准要求赔偿,就必须先完成工伤鉴定这一必要步骤。其次,若当事人未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限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民事案件时,不得认定该情形属于工伤。再者,涉及多层转包的情形下,倘若伤亡者请求相关工伤保险责任主体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必须先完成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程序,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伤残等级进行的鉴定工作。
咨询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张 雷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谢爱梅
冒用他人身份登记参加工作者,一旦被鉴定为工伤情形,可否获得工伤赔偿相关福利?
办理工伤保障需遵循《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用人单位须真实申请登记,同时确保所有员工缴费及时且数额充足。有人借用他人身份与雇主形成工作关系,雇主以冒用者名义为该人办理工伤保障登记手续,同时依照规定全额支付相关费用,该人遭遇事故经确认属于工伤情形时,雇主或其本人及亲属等依照法律程序申请工伤赔偿的,司法机构应予以认可批准。当前操作中,需要明确处理两个关键事项:
冒用他人身份进入单位工作,并不必然导致骗取社会保险福利违法行为的成立。如果个人借用他人名义就业,其真实意图仅仅是获得工作岗位,而并非在入职后制造或虚构工伤事件以骗取社保福利,那么这种情况就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界定的“通过欺骗、伪造凭证等手法骗取社会保险福利”的行为特征。雇主以冒名顶替的身份缴纳社保金,尽管此举与实际不符,但雇主为雇员购买工伤险的意愿是真切,且工作过程具有匹配性和排他性,不属于套取社保福利的行为。所以,如果公司以冒名顶替者的名义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社保机构在未仔细核查相关参保资料的情况下批准了申请,并且公司按时全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当员工受伤且依法被认定为工伤时,社保机构就应当依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金。
其次,依照责任明确准则,违法情形出现之后,责任的形成、判定及执行务必遵循现行法规的界定。针对借用他人身份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需综合考量行为者的主观状态、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两者间的关联性,通过不同的法律条款进行判定。举例来说,相关企业有权与其解除工作关系,并要求赔偿由此遭受的损失。身份遭盗用者亦有权要求补偿因此遭受的伤害。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条款,若有人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法规实施惩罚。若冒用行为涉及犯罪,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咨询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蔡维琴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韩锦霞
工伤人员于停工留薪期间离世,其家属能否领取工亡抚恤金,是否必须进行因果关系认定?谁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解释说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要求,如果伤残职工在休假期间因为工伤去世,他们的家属可以领取死亡赔偿金。所以,家属能够领取死亡赔偿金,必须是职工的离世和工伤有直接联系。实际操作中,职工的雇主或者家属要向负责社保的部门递交材料,申请将死亡认定为工伤,由这个部门来判断是否属于工伤死亡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又明确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若需审核,便有权对事故伤害展开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相关机构均须提供配合。关于职业病诊断及其争议的鉴定,则需遵循《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来实施。符合法定条件获得职业病症确诊文书或鉴定结论的,社保机构无需再行查证。职工离世与工伤关联性,首由社保机构判定。申请人须配合社保机构核查,否则将面临无法确认工伤的后果。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条阐明,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需承担证明责任,必须提交实施该行为的相关依据以及对应的法律规范文件。第三十八条第一条明确,当提起诉讼指控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义务时,起诉方须提供曾向该机关提出申请的凭证。依据相关条款可以明确,倘若工亡认定结论的受益人或相关单位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决定持有异议,进而向司法机构申诉,那么申诉方必须提交曾经向该行政部门申请过证明的凭证,同时该行政部门在未认定工亡的情况下,需承担证明其决定合理性的义务。当工伤职工的亲属或相关单位已经呈现初步材料表明死亡事件与工伤存在关联,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却否认两者间存在因果联系且又未能提交有效材料加以证实时,审判机构能够根据当前掌握的证据依法确认工伤与职工离世确有关联性。
咨询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陈炜燚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王晓滨
高级法院指出,未休年假薪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因此不能依据“被迫离职”条款进行处理!|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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