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两年间,涉及社会保障、离职限制、福利补偿等领域的法律纠纷数量持续增加。8月1日当天,最高法院通过官方会议公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针对公众普遍关心的焦点矛盾,旨在规范法律执行尺度,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该解释从9月1日起正式生效。
依照法规履行社保责任,是雇主与雇员双方必须承担的义务。鉴于现实操作中,常有雇主逃避社保缴费、雇员自愿舍弃社保等情况出现,相关解释文件对此作出了清晰界定: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张艳说明,一方面,部分企业为减少开支,另一方面,少数职工为获取更多报酬,均期望社保费用能以补贴形式直接到手,这两种情形均可见到。此次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若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保,或职工自行保证不缴纳社保,此类协议均属无效。
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
张艳介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则是:
最高法院指出,确立由雇主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准则,能够促使雇主依法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有助于维护社会保险的统筹机制,切实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障等基本权益,也能有效减轻雇主的用工风险。
司法人员指出,如果雇员察觉雇主未按法规缴纳社会保险金,有权向社保征缴部门申请,要求雇主在一定期限内补缴或补足,以便迅速保障自身正当权益。
张艳强调,企业同员工商定,或员工自行保证不缴纳社保,这种条款均属无效约定。需要说明的是,相关司法解释从九月一日开始生效,对于未按法规缴纳社保的企业,务必在此日期前补缴社保费用,以免因未履行缴纳义务而需支付离职补偿金。
签了协议就可以不缴社保?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企业建议不缴纳社会保险,每月额外发放一笔补偿金,并且强制要求签署“主动不参与社保”的文件?
二零二二年七月,朱某加入某安保企业,双方缔结了劳动契约。朱某报到次日,企业与朱某订立了关于不参与社会保险的承诺文书。
北京二中院民五庭法官张玉贤表示,声明核心内容为朱某主动请求不在北京缴纳社保,要求用人单位每月发放社保补贴,若日后补缴社保需将补贴退还。一个多月后,朱某向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其中提及的离职原因之一是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朱某与保安公司达成了不缴纳社保的约定,朱某随后却以公司未履行社保义务为由,要求终止劳动合同,那么保安公司是否需要向朱某支付赔偿金?
张玉贤介绍:
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对于声明签署情形说法不一,不过声明条款已违背我国法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须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张玉贤说明,缴纳社会保险费是雇主与雇员必须遵守的法律要求,这在中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有明确规定,不容违背。在此案例中,雇主与雇员商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这一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损害了雇员获得社会保险保护的权利,也破坏了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险体系,因此这样的约定自始至终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法院最后确认,由于保安企业没有依照法规给朱某上交社会保险,朱某因此终止了工作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补偿条件,裁定保安企业支付工作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逃社保难逃责
员工弃社保失保障
裁判人指出,雇主为节省开支,与雇员商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最终必定要承担补缴和赔偿的义务,而雇员若为暂时的津贴舍弃社会保险,同样会失去医疗、养老等长远的福利保障。
司法官员指出,部分员工主动舍弃社会保险,以此换取即时性的经济补偿,从短期角度观察,这些员工的月度所得确实有所提升,然而其中潜藏着不容忽视的危机,并且对其未来的切身利益构成了不利影响。
北京二中院民五庭法官张玉贤介绍,比如:
这些对于劳动者而言,都是实实在在的风险和利益损失。
司法官员提醒企业,若不替雇员缴纳社会保险,便无法借助社会保险来分担风险和费用。雇员理应从社会保险中获得的各项福利,诸如医疗费用的补偿、工伤的赔偿、生育期间的补贴等,都将改由企业自行承担。企业采用与雇员签订契约的手段,企图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这种做法既不合理,也缺乏法律效力。
张玉贤说明,对于雇主而言,不替雇员支付社会保险费用,暂时能够节省下社保的开支,然而从长远角度分析,却有两个潜在的不利因素:
审判官指出,倘若雇主要素未依规支付社会保障金,雇员有权终止劳务关系,司法机构认可雇员对薪资补偿的主张,有助于匡正雇主要素借助订立契约、作出声明等手法,来逃避法定责任,促使雇主要素依照法规为雇员支付社会保障金。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
企业需即刻为职员完成社保登记流程,每月承担代扣代缴责任。务必确保五种保险全部纳入,保障项目无遗漏,依据员工实际收入状况及法规要求比例,准时完成缴费。
法官提醒劳动者:
工作人群需关注个人社保缴费状况,倘若察觉雇主未予缴纳、出现缴费中断或缴费数额不足的情况,便能够向社保管理机构提出核查请求并补交款项。倘若雇主存在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亦有权终止劳动契约,并索要相应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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