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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如何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吗?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9-12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依照国家相关劳动法规,企业须为员工承担社会保险,此乃员工应有的基本权益,多数情况下也是劳动合同中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关于社会保险所引发的纠纷,是否归入劳动争议范畴,国家法律已有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法规适用于国内企业与职员间发生的若干劳动争议,其中包括:二、因落实国家关于薪酬、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安全防护的规定而引发的争议;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国内企业职员间产生的某些劳动争议应适用本法,包括:四、因工作时长、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安全防护产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款等引发的争议;然而上述法规并未清晰界定社会保险相关的何种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致使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争议。

实际操作中,涉及社保缴费的劳资纠纷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职工向雇主索要社保福利的,另一种情形是雇主未给职工缴纳社保,职工要求雇主补缴的,这两种情形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是否需要仲裁前置,接下来将分别阐述。

第一种情形是员工请求雇主提供社会保险补偿时,实际操作中几乎都当作劳动纠纷来处理,并且有相应的法律支撑。

我国《劳动法》清楚表明,职工依法可享受各类社会保险福利,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也规定:如果雇主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当职工遭遇工伤时,应由雇主按照工伤保险的各个项目,向职工支付相应的保险福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一条明确指出,劳动者在退休之后,如果和那些还没有加入社会保险体系的原雇主之间,因为追讨养老费用、医疗开销、工伤赔偿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款项而产生矛盾,这类矛盾应当被看作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第五项也规定,工伤治疗所花的钱应当包含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范畴之内。

实际操作中各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及法院在处理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请求时,通常将其作为劳动争议来处理。比如: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就曾发出复函,明确指出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社会保险缴纳的争议之外,其他与社会保险相关的纠纷,都应当依照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来受理。《广东高院、广东仲裁委关于适用劳动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某些纠纷需要当作劳动争议来处理,比如,雇员因为雇主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而蒙受损失,向雇主索取工伤、失业、生育、医疗方面的补偿和赔偿的;又比如,雇员因为雇主降低了社会保险缴费的工资基数而遭受损失,要求雇主赔偿工伤待遇方面的损失。《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明确,以下情形属于劳动争议:第一,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时压低员工薪资标准,造成退休后无法全额领取保险待遇,退休人员与企业就此追讨差额养老金、医疗费等产生的纠纷;第二,未纳入社会统筹保险的实质劳动关系员工,与企业就社保缴费问题引发的矛盾。

因此,劳动者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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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形是雇主没有替雇员办理社会保险,若雇员要求雇主办理社会保险发生纠纷,通常认为这不属于劳动纠纷范畴,一般不予受理。

关于职员主张雇主支付社会保险的矛盾,算不算劳动纠纷,虽然学术界看法不一,但实际操作上几乎是一致的,通常不会处理这类案件。不处理的主要原因依据是:《劳动法》第100条明确指出:“雇主无故不支付社会保险的,劳动管理部门会责令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如果超过了期限还不缴纳,可以收取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有明确说明:如果缴费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会责令其限期补缴,如果逾期仍然没有缴纳,除了要补缴欠缴的数额之外,还会从欠缴开始计算,每天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这笔滞纳金会纳入社会保险基金。

所以,各个法院依照相关条款认定,社会保险的收缴工作系行政机构的职权范围,司法部门无权过问此类事务,否则便有僭越之嫌。

各地法院的办案方式如下:200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报告里提到:依据国务院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同时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公布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对于用人单位全面未缴纳“三险”的情况,职工若要求处理社保问题,应告知由劳动监察部门负责,法院不予审理;职工若对社保缴费基数有异议要求处理,应告知由社保中心复核,法院不予受理;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因社保引发的争议,法院应当受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条有这样的内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理应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却没办理,或者用人单位拖欠了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如果劳动者因此提起诉讼,法院不会受理。

所以,凡是涉及让劳动者交社保的案子,仲裁机构和审判单位通常都不会受理。然而必须留意,依据200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发布的《新时期北京市劳动争议的审判情形与处理措施》中的内容揭示:当企业未缴纳或拖欠全部员工三项社会保险时,劳动管理部门负责处理;若企业仅对部分员工未缴纳或拖欠三项社会保险,司法机构则应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对此类案件应当受理审理。因此,在北京,公司通常为全体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但若未为某些员工缴纳,司法机构依然可以审理相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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