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期间,可以享有至少九十天的休假待遇。
二、产假分类
必须享受的假
休假安排:总共一百天,其中包括九十天标准假期,另外三十天为晚育特惠假期,并且针对分娩情形,额外提供十五天难产补偿假期,每增加一个新生儿,则额外增加十五天生育补助假期
孕期检查:女性职员怀孕期间,依照与医疗单位商定的工时进行产检,涵盖孕十二周前的首次检查,这些时间应算作工作时间,不被视为出勤缺失或病休。(部分公司把怀孕女性在上班时间进行产检的时段当作病假或缺勤处理,从而损害了女性员工的正当权益)
孕期七个月及以后,每日增加工间休息时间,持续一个小时,同时禁止安排夜间工作。

哺乳时长:宝宝满一岁前,每日可安排两次喂奶时段,单次持续半小时,这两次喂奶也可以合并进行。
可以请的假
怀孕满七个月,假如工作允许,需要个人申请,并获得单位同意,可以申请两个半月的产前休假。有些情况依照地方性法规必须给予休假,单位应当准予休假。例如上海市规定,如果经过二级或以上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证实,有习惯性流产的病史、严重的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妨碍正常生育的,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理应批准其产前休假。
女性生产子女后,假如遇到实际难题且单位同意,个人需递交请求,待组织审核通过,便可以享有为期半年的哺乳假期。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期时长,依照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不同规定执行。比如,广东省规定为十五天,上海市则规定为三十天。这个假期涵盖双休日,却不包含法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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