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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是否担责及责任比例如何认定?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10-18 作者:佚名 浏览量:

009 当雇员对雇主造成损失,是否须负补偿责任,以及应负补偿的比重,案例要点在于

工作人员执行工作职责时,若是因蓄意或严重失职导致公司蒙受损失,须对相应损失负责赔偿。判定工作人员需赔偿的份额,应考量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明确性,工作人员实际犯错的大小,以及公司有无管理上的不足之处,这些因素都要全面考虑进去。

案情介绍

甲公司是专门做房产中介服务的机构。2018年4月6日,陈某和甲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里面说明:陈某在甲公司担任房产销售顾问职务;如果甲公司或陈某任何一方不遵守《劳动合同法》或者这份合同的要求,导致对方蒙受经济损失,那么就要按照造成的后果和责任轻重,向对方赔偿损失。陈某若违背劳动法规或公司规章解除合同,或未按约定行事,导致公司蒙受损失,须依法赔偿。陈某清楚公司各项制度,诸如置业顾问销售提成管理办法等,并保证会遵守。

在劳动合同签订后,陈某到甲公司代理的某楼盘项目销售部工作。陈某是甲公司的置业顾问,非常了解公司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如果业务人员随便向客户许下保证,或者做出虚假的承诺,导致开发商或者最终客户提出投诉,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损害,那么这种情况就会受到处罚,另外,如果在开展业务的时候,没有得到许可就向客户做出超出工作范围的承诺,并且因此遭到开发商或者客户的投诉,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这种情况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理,根据事情的严重性,甲公司可以选择单独执行扣款两千元,或者扣除所有尚未发放的奖金,而且由于这个行为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将由当事人自己来承担。”该项制度经过了多数职工代表和甲公司工会同意。

陈某清楚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却于2018年12月25日私自带领客户参观工程抵款房源,最终导致该房屋成功售出。陈某出现严重违规行为之后,甲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组织了项目现场会议,明确重申了置业顾问禁止推销或售卖工程抵款房的规定,同时再次强调若违反规定,公司有权实施罚款以及解雇措施,并会扣除所有尚未发放的奖金,另外开发商对代理公司实施惩罚的责任,将由涉事置业顾问完全负责,陈某参与了此次会议并在现场签署了确认文件

陈某存在严重违规行为,致使甲公司在2019年1月4日受到项目开发商乙公司的惩处,乙公司发布了《关于对甲公司违规售卖工程抵款房进行处理的通报》明确指出:陈某在陪同客户实地考察时,未按流程擅自与该项目的抵扣款项方沟通并敲定房产销售金额,结果促成该房产成功售出,开发商据此决定对甲公司实施处罚,要求甲公司全额支付该项目售楼部2018年12月份的水电开支。

甲公司多次重申相关规章制度,陈某却于2019年1月9日擅自帮客户办理抵款房网上备案变更登记,结果导致甲公司被乙公司罚了十万。2019年1月30日,乙公司发出一份正式文件,说明:陈某未得乙公司许可,也没走相关审批流程,就擅自对该套用作抵押的房产进行网上登记,给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依照《项目销售代理合同》附件《黄线风险》的条款,决定罚甲公司10万元,并责令甲公司解雇陈某。

另外,陈某出现前述违纪行为后,自2019年2月26日起一直未到岗,依据《劳动合同》第八条的规定,若连续未出勤三天,乙企业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2019年6月12日,乙公司给甲公司提供了两张收据。第一张收据上,摘要部分说明是依据《关于对在销售环节中出现的严重违规行为实施惩处的函》进行罚款,收据的款项为100000元。第二张收据的摘要部分写明,是按照《关于甲公司违规销售工程抵款房实施处理的通报》来处罚2018年12月的水电费用,收据的金额是42084元。

2019年3月12日,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交了申请,甲公司也同时进行了同样的申请,陈某要求:第一,终止他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第二,甲公司需要支付他未领取的佣金,金额为111302元。甲公司申请,要求终止陈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要求陈某补偿给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42084元,要求陈某退还通过职务便利获取的属于该公司的收益56000元。同月十日,劳动仲裁部门发布了《仲裁判定文书》,判定:陈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甲公司需支付陈某提成报酬十万元六千六百六十六元,对陈某的其他仲裁诉求不予支持,对甲公司的所有仲裁诉求亦不予支持。甲公司对此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甲公司对一审法院提起法律程序,其诉求包括,首先,甲公司无需支付给陈某提成薪酬106666元,其次,陈某需赔偿因违规行为给甲公司带来的处分142084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甲公司制定的《代理运营中心红线/黄线规定》虽然按照民主程序生成,但是销售人员收入绝大部分来源于销售提成,规定中要求扣除所有未领取提成的处罚,会导致违规销售人员基本丧失收入来源,未能保障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要求。该处罚制度的拟定未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要求,甲公司须向陈某支付提成款106666元,这是合法的。但是,甲公司提供的材料无法证实乙公司已经在代理费用里扣除了处罚款,也无法证明陈某因违规行为确实蒙受了损失,因此,对甲公司要求陈某赔偿损失的要求,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裁定,陈某与甲公司的雇佣关系终止,甲公司需向陈某支付销售提成款106666元,陈某无需退还甲公司56000元,法院未支持甲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要求。

甲公司对一审判决持有异议,于是进行上诉,提出了以下诉求:首先,希望废除原先的判决结果,其次,判定甲公司无需支付给陈某提成工资106666元,再次,要求陈某承担因其严重违反规定给甲公司带来的赔偿金142084元。

二审案件审理期间,甲公司递交了若干材料,包括发票、银行确认单据、付款审批文件、代理费用结算总表等,用以证实乙公司确实在代理费用中核销了罚金数额。

裁判观点

二审法庭指出,本案存在两个关键问题,需要厘清:首先,乙公司给予甲公司的惩罚性补偿金,陈某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其次,甲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给陈某相应的奖励金。

关于首个有争议的议题点,上级法庭表示:甲企业是一家专门处理房产中介销售业务的机构,依据该企业所颁布的《代理运营中心红线/黄线规定》,其宗旨在于约束中介人员在房产销售环节中出现的违背职业操守的情况。这项准则明确将“投机性房产交易、账号买卖、索取中介费、贩卖客户资料、泄露商业机密、做出不实承诺、实施欺诈行为”等情形界定为职业禁止事项,同时要求对“一切违背职业操守的行为,公司将实施比开发商更严厉的惩处,由此引发的任何经济损害,无论数额多少,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其直接上级及所属部门主管需承担连带义务。倘若公司已先行赔付,企业保留向责任人追讨的权利”。陈某是甲公司的销售工作人员,但在执行工作职责时向客户推销了用于抵扣款项的房产。这个房产并非开发商委托销售的部分,而是开发商直接补偿给建设方的房产。属于同一楼盘的用于抵扣款项的房产与开发商委托销售的房产之间,本质上存在竞争性关联。受开发商指派进行销售的甲公司业务人员,在知晓或理应明白情况下,通过职务便利推销用款项下房产,这明显违背了职业操守规范。2018年12月25日,陈某陪同客户查看了可作抵款的房产,一个月后的30日,也就是过了五天,甲公司特意强调不允许置业顾问私自销售这类房产,陈某在《私下处理工程抵款房销售的惩处办法》上按了手印表示同意,不过到了2019年1月9日,他却动用了自己销售人员的账号,在网上把抵款房的买家改成了另一个人,也就是假扮成销售人员,这样就让客户买到了抵款房,交易目的得以完全达成。由于陈某售卖了用于抵偿款项的房产,乙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和1月30日先后两次向甲公司递交了《关于甲公司违规售卖工程抵款房予以惩处的通告》以及《关于对销售环节中重大违规行为进行惩处的信函》。这两份文件分别针对陈某先促成房屋抵款交易,后又擅自网上修改备案两个事件,责令甲公司支付2018年12月售楼部的水电开支,并施以十万元惩戒。核算下来,甲公司因陈某的不当销售造成经济损失达十四万二千八百八十四元。依据规定,工作人员若因故意或重大疏忽导致公司蒙受损失,须担负相应补偿。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若员工个人行为导致企业蒙受损失,企业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条款向其追偿经济损害赔偿金。这种赔偿金可以从员工收入中直接抵扣。不过,每月扣除额度不应超过员工当月薪资的百分之二十。倘若扣除后剩余薪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来发放。陈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条清楚说明,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解雇,导致损失的话,陈某需要依法承担补偿责任。此外,甲公司制定的内部管理文件《代理运营中心红线/黄线规定》也清楚指出,在承担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赔偿后,公司有权要求陈某进行追偿。陈某的主观和客观过失需要全面权衡,他清楚销售用于抵债的房产有违职业操守,即便甲公司再次强调规章制度,他依然借助职权,在网上将抵款房进行备案登记操作。甲公司对于陈某能够单独进行网上备案缺乏有效监管,鉴于陈某已从甲公司离职,10万元罚金也并非完全由陈某引起,因此对于甲公司因陈某违规销售欠款房产所蒙受的142084元经济损失,决定陈某承担65%的补偿份额,具体金额为92354.60元。

关于第二个有分歧的议题点,上级法庭指出:虽然甲企业内部规章《代理运营中心红线/黄线规范》对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甲企业有权依据状况差异,单独实施或合并运用扣除未发放的奖金、降低职位或解雇、由当事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手段进行惩处但是,如果对陈某违规售卖抵押房产的行为,同时实施扣发全部奖金和赔偿经济损益的惩戒手段,违背了损失补偿的准则,明显属于加重对雇员的惩处,也存在将企业用工风险转嫁的嫌疑。依照甲公司该内部规章“可以合并或单独选用以下各项实施”,在已经合并适用离职和赔偿经济损益的实施方法后,不宜再合并处罚扣发陈某销售奖金。

总而言之,上级法庭认定,甲方提出的部分诉求得到支持。上级法庭裁定:首先,保留初级法庭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裁决;其次,废除初级法庭第四项的裁决;再者,陈某需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九万二千三百五十四元六角;最后,不予采纳甲方其余的诉讼要求。

案例评析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的责任比例_劳动法第36条内容_劳动者严重违纪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大成律师指出,案件核心问题在于员工严重违规给雇主带来的损失由谁负责。判定员工需向雇主赔偿的金额,不能仅仅依据过失原则。需要全面评估员工的工作职位、职责范围、薪资标准、过失大小等要素,同时权衡雇主与员工各自承担风险的能力,也要保障双方利益的协调。遵循损失填平原则,酌情分配承担责任的比例。

类案观点

对于雇员给雇主带来损失的情况,是否需要进行经济补偿以及补偿的额度,我们搜集了若干判例,供大家借鉴。

案例一:《陈某某、丙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7民终1250号

陈某某与丙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工作关系。陈某某在公司担任财务岗位,因执行工作职责时遭遇他人欺诈,导致公司蒙受经济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以及陈某某签署的考评方案中的明确条款,公司有权要求陈某某对这起损失进行赔偿。具体到责任认定和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劳动者依据劳动关系对雇主产生的损害承担的补偿责任,不应仅仅按照过失原则来判定,需要全面权衡双方劳动合同的条款以及各自的过失大小,既评估公司与劳动者各自承担风险的水平,也要协调公司和劳动者之间的权益分配。企业需构建完善的内部规范体系,尤其要强化财务管理的相关措施,以此提升对潜在风险的管控能力,避免员工的不当操作导致公司资产出现减损。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必须恪守岗位要求,承担审慎处理的责任,防止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案例二:《李某某、丁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14263号

此案里,丁公司支付给第三方侯某的赔偿金,能否让李某承担赔偿,李某与第三方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丁公司也承担了相应赔偿,因此李某的行为导致丁公司受损,这个事实是确实存在的。……关于李某某是否需要向丁公司赔偿损失,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如果员工自身原因导致用人单位蒙受损失,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条款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额度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减去相关费用后,李某某的月薪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要求,就要按最低标准来发工资,这是有规定的,劳动者如果因个人原因给公司带来损失,公司能根据合同要求赔偿,这是合法的,李某某的行为确实给丁公司造成了损失,这是事实,丁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的补充条款里,第二条规定了李某某清楚并愿意遵守公司的《人事规章制度》,而且李某某确实知道这个制度。丁公司赔付给非案件相关方的款项确实是因为李某某个人原因导致丁公司蒙受经济损失,李某某需对丁公司遭受的损害负责赔偿。结合运输行业的特性、风险承担的合理性以及李某某的实际收益情况,一审法庭裁定李某某以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对丁公司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是恰当的,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案例三:《戊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9584号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如果员工个人行为导致公司蒙受损失,公司有权依照劳动协议,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经济赔偿。陈某与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三款明确,如果陈某强迫或引导客户购买保险,向客户提交不实信息或进行误导性陈述,歪曲保险内容、投保流程以致干扰客户决策,这将被视为陈某严重违反戊公司规定,戊公司有权立即终止该合同。陈某的作为导致戊公司蒙受经济上的损失,陈某需要承担补偿的义务……二审法庭指出,初审法庭判定那二十五万二千元是源于陈某的违规举动给戊公司带来的损失,这一认定是恰当的,本院对此表示认同。一审法院经过全面权衡戊公司蒙受的损失大小、陈某造成的过失轻重以及有关对雇员责任约束的规定等各方面情况,判定陈某需补偿戊公司十五万元,这个裁决没有明显问题,二审法院也确认了这一决定。

案例四:《己公司与喻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4062号

就杨某是否须负补偿责任而言。此案属于劳资纠纷,应依照劳动法规处理。当前,《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中,并未明确界定雇员因失职导致雇主财物受损的相应责任。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条文、规章制度等,唯有《工资支付简易办法》第十六条有所说明:如果员工个人导致公司蒙受损失,公司能够依据劳动合同的条款,向其索取经济赔偿。这种赔偿可以从员工自身的薪水中扣除,不过每月扣除的数额不能超过员工当月薪酬的百分之二十。如果减去部分之后还比不上当地每月最少要付的工资,那就按照那个最低工资来付钱。”……一审法庭觉得,劳动方面的法律是普通民事法律中更具体的法规,在更具体的法规没说明的情况下,这个案子可以采用普通民法里的一般责任规定,不过要考虑到劳资双方关系的特别之处。员工若于工作期间因故意或重大失误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方需承担赔偿,但赔偿金额需兼顾双方权益,结合过失轻重、员工收入等条件综合判断……二审法庭审理后认定,喻某某身为持有会计职业资格的财务人员,知晓企业用款审批程序,却未依照财务规章操作,绕过正常审批环节私自转账,存在严重失职,致使企业损失六十五万元,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条款,企业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合同里没有明确说明员工因故意或重大疏忽给公司带来损失时该怎么处理,所以不能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来办,原审法院考虑了双方责任大小、喻某某的工资状况、损失金额等因素,决定让他赔偿100000元,这个判决合理,本院支持这个决定。

合规指引

企业要具备较强的资料观念。在相关诉讼中,企业必须证实员工有违纪行为的情况,并且要证明员工违规给企业带来的损害。因此企业需做好材料保存工作,留存员工签署合同和制度的文件,保留向员工公布制度的凭证,收集能证明企业实际损失金额的资料,从而履行企业的证明责任。

企业若想用减少员工薪水或施以惩处的手段来补偿员工给公司带来的损害,必须要有充分且合法的理由依据。公司方面应当在劳动合同里面明确说明,以及在公司内部的规则制度中做出规定,当员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合同条款,给公司带来了损失,员工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或违反约定的后果。企业内部的规则制度需依照法规,实施公众参与流程并完成公开步骤,同时要迅速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并让其确认签收。

合同条款和公司章程里面不可以写下所有责任都由员工负责,完全不让雇主承担业务上的危险,把所有风险都推给员工,去掉雇主要做的事情,让员工要赔更多钱的情况,不然会被看作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这样就不算有效了。

企业需健全内部规章,强化潜在问题控制,以免员工举动导致公司资产受损。职员执行工作须恪尽职守,承担审慎注意责任,防止公司财物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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