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以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得以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使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对于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于假释的罪犯,依法开展社区矫正,且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进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秉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融合的原则,将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施行分类管理,开展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去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再度犯罪的因素,助力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得依照法律来进行,要尊重人权并予以保障。社区矫正对象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还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权利,不会受到侵犯,于就业方面、就学方面以及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会遭受歧视。
第五条,国家对社区矫正机构予以支持,旨在提升其信息化水准,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来施行监督管理以及展开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第七条,对于在社区矫正工作里有着突出贡献的组织,以及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还有奖励。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八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对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主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予以主管。
人民法院依照自身职责,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照自身职责,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公安机关依照自身职责,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
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需要创建社区矫正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统筹协调以及指导本行政区域范围之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该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与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议相关意见,经过按照既定规定的权限以及程序进行审批 。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以下将其称作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须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按照需求,组织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有教育专业知识的、有心理专业知识的、有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去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村民委员会依法对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予以协助。
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是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是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成员,是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的单位,是社区矫正对象就读的学校 。
第十三条,国家予以鼓励行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支持社会组织,支持志愿者及其他社会力量,使其依照法律规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以及法律,要忠于职守,需严守纪律,且清正廉洁。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呀,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他们依照法律规定去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并且呢,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第十六条,国家推进高素质水准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以及监督,并且进行培训,给予职业保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还有专业化水平。
第三章 决定和接收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判处管制的时候,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在宣告缓刑的时候,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在裁定假释的时候,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在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时候,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的执行地,乃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生活居住的地方。要是社区矫正对象处在多个不同地方居住,那么能够将其经常居住的那个地方,确定为执行地点。
若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无法确定,若其经常居住地也无法确定,并且若其居住地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那么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依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的原则,且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来确定执行地。
所称本法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其依法作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还指监狱管理机关,其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公安机关,其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以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以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九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之时,宣告缓刑之时,裁定假释之时,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之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要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把在社区矫正期间该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会有的法律后果告知他,责令他按时去报到。
第二十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给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决定地跟执行地不在同一处时: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给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被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将其移送社区矫正机构,或者由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把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或者由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送到社区矫正机构。
有的社区矫正对象,是经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还有的是经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对于这些社区矫正对象,监狱或者看守所会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把他们移送至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要核对法律文书,还需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以此建立档案,须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犯罪事实,以及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还有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于社区矫正期间,需遵守法律,还需遵守行政法规,需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以及裁定确定的义务,还有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要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的监督管理规定,关于会客的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外出的监督管理规定,关于迁居的监督管理规定,关于保外就医的监督管理规定,并且要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
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要依据裁判内容,以及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形,去制定具备针对性的矫正方案,达成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按照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单位需依据社区矫正对象情形,为其选定矫正小组,该小组承担落实对应矫正方案的职责。
视需要而定,矫正小组能够由司法所人员、居民委员会人员、村民委员会人员所构成,还可为社区矫正对象其监护人、家庭成员所组成,也能是所在单位人员或者就读学校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形成,一旦社区矫正对象是女性,那么矫正小组之中应当有女性成员
涉及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机构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以及行为表现展开了解并掌握,社区矫正机构能够借助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途径去核实相关情况,有关单位以及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实地查访工作时,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等工作时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包含实地查访,应当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应当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若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进行迁居,那就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着正当理由的情况,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以及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展开活动的,倘若可以根据情况,那么就能简化批准程序以及方式。
社区矫正对象因迁居等原因需变更执行地时,社区矫正机构要依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作出变更决定后,应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与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还需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过来,变更后的这个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把法律文书转送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机构需依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开展考核奖惩,第二十八条明确此内容 。若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 ,遵守法 规法律 ,服从监督管理 ,接受教育表现较为突出 ,那么应当给予表扬 。要是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就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 ,给予警告 ,向 公安机关提请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 ,提请撤销假释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进行收监执行 。
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能够作为认定其有无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据,也能够作为认定其有无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若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经过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之后,能够使用电子定位装置,以此来加强监督管理: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前款规定当中,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情况,应当做到及时性解除;对于期限已经届满之后的情形,经过评估,倘若仍存在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状况,经过批准之后,期限能够予以延长,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社区矫正机构对借助电子定位装置获取的信息需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能应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准用于别的用途。
有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了,社区矫正机构得马上组织展开查找工作,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以及人员要给予配合协助。当把社区矫正对象查找出来后,要依据不同情形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第三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存在被依托法律予以决定拘留,实施强制隔离戒毒,开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般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有关机关理应及时去通知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之后,三十日以内作出裁定,并且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还要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要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社区矫正的措施与方法,应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正常工作及生活造成不必要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人身自由。
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若其觉得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那么其拥有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进行申诉、控告以及检举的权利。而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去办理,并且要把办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控告人和检举人。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教育帮扶工作。
社区矫正机构会依据需求,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法治方面教育,还会开展道德等教育,从而增强社区矫正对象法治观念,并且会因而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道德素质以及悔罪意识。
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要依据其个体特征,还要参照其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形,并且要充分顾及其工作状况以及生活情形,做到因人而异实施教育。
第三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能够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单位,依照法律规定,针对就业存在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展开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做指导,进而协助在社区矫正对象当中的在校学生达成学业 。
第三十八条,居民委员会可引导志愿者,居民委员会可引导社区群众,居民委员会可利用社区资源,居民委员会可采取多种形式,村民委员会也可引导志愿者,村民委员会也可引导社区群众,村民委员会也可利用社区资源,村民委员会也可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其监护人应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教育,其家庭成员应协助做好教育,其所在单位应协助做好教育,其就读学校也应协助做好教育,这是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 。
第四十条,社区矫正机构能够借助公开择优方式,去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购买其他社会服务,以此为社区矫正对象于教育方面,心理辅导方面,职业技能培训方面,社会关系改善方面等,给予必要的帮扶 。
社会组织等可被社区矫正机构以项目委托的方式用来开展上述帮扶活动,国家对有经验以及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帮扶交流还有示范活动予以鼓励 。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企业事业单位作出鼓励行为,鼓励其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鼓励其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若招用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按照规定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能够依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安排其参与公益活动,借此修复社会关系,培育社会责任感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能够申请社会救助,能够参加社会保险,能够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其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了,社区矫正机构要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还要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通知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
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其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其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情况下,社区矫正终止。
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有着刑法所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应当是由人民法院去撤销缓刑、假释。
若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应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且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以及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存在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需要撤销缓刑、假释情形时,社区矫正机构要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还要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之际,应当说明理由,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七条,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存在可能逃跑的情况,以及存在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情况,于此种情形下,社区矫正机构能够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
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应在四十八小时之内,作出关于是否逮捕的认定。一旦决定予以逮捕,那么操作执行的主体则是公安机关。而逮捕之后,所涉及的羁押期限,是不得超出三十日这个限定的。
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把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以及公安机关,并且抄送人民检察院。
针对人民法院打算撤销缓刑、假释的情况,应当去听取社区矫正对象所做的申辩,对于委托的律师的意见也要听取。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此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将社区矫正对象送到监狱或者看守所来执行。假如执行以前该对象被逮捕了,那么羁押一日便折抵刑期一日。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内容为不撤销缓刑、假释,在此情况下,对于被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公安机关需要马上予以释放 。
第四十九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情形,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提出收监执行建议,或者向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且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要在收到建议书之后,三十日之内作出决定,把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还要送达公安机关,并且要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公安机关将配合,由公安机关立即把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收监执行,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时,会立即把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看守所收监执行。
监狱管理机关决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这种情况下,监狱要马上把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
第五十条,被裁定撤销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由公安机关追捕,社区矫正机构予以协助,有关单位予以协助,个人予以协助。被裁定撤销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同理,由公安机关追捕,社区矫正机构予以协助,有关单位予以协助,个人予以协助。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同样,由公安机关追捕,社区矫正机构予以协助,有关单位予以协助,个人予以协助。
第五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于社区矫正阶段死亡的,其监护人,其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通知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
第七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来确定矫正小组与否,应当安排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与其中。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第五十三条,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的责任,承担抚养以及管教等义务。
监护人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情况的,社区矫正机构得去督促、教育其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人要是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那就通知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于在履行职责过程当中获取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在司法机关办案需要之外,或者有关单位的依照国家规定查询之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信息不可以提供给任何单位,也不能给到任何个人。 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对已获取的信息保守秘密。
六十五条规定,针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需履行通知职责,同时要配合教育部门,为这些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完成义务教育事宜搭建条件。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确保其按时入学,并且要保证他们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社区矫正机构对年满十六周岁、具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对象而言,能够围绕有关部门并联合众多单位开展协调工作,进一步为其身现职业类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方面指导,使其获得帮助,。
第五十六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妇女联合会,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国家鼓励,其他未成年人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给予政策支持。
第 五十七 条,未 成年 社区 矫正 对象,在 复学 方面,依法 享有,与 其他 未成年人 同等 的 权利,任何 单位 和 个人,不得 歧视,有 歧视 行为 的,应当 由 教育 部门,依法 作出 处理,在 升学 方面,依法 享有,与 其他 未成年人 同等 的 权利,任何 单位 和 个人,不得 歧视,有 歧视 行为 的,应当 由 人力资源 和 社会保障 等 部门,依法 作出 处理,在 就业 方面,依法 享有,与 其他 未成年人 同等 的 权利,任何 单位 和 个人,不得 歧视,有 歧视 行为 的,应当 由 教育、人力资源 和 社会保障 等 部门,依法 作出 处理。
第五十八条规定,有这样一种情况,即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处于社区矫正期间的时候,其年满了十八周岁,那么此时要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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