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容易忽略的细节
是用人单位单方进行劳动合同解除行为,此为劳动用工里最为复杂的解除类型,且是风险最大的解除方式。
曾经撰写过文章,详细地对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解除,给出相关操作流程以及注意事项,还可以去查阅《如何辞退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牢记8个字6句口诀》这篇文章。
这里面存在着一个极易被忽视的细微之处,稍微不小心一点,就算证据完备齐全,制度合法且具有效力,也依然有可能会被判定成是违法解除 。
这个关键点就是单方解除时需履行工会告知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应当事先把理由通知工会。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工会是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更正的。用人单位需要研究工会所提出的意见,并且要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
但实际情况是,大部分用人单位并没有成立工会组织。
没有工会,如何履行告知程序?不履行告知是否为违法解除?
对此问题而言,于《劳动合同法》当中,于《劳动法》当中,以及于司法解释里面,均不存在明确的规定。
于司法实践当中,鉴于对那法条的理解存有差异,全国各地呈现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甚至在同一地区,不同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亦是不同的。
真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二、 主要司法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主要有两种司法观点:
(一)用人单位,无论是有着工会还是没有工会,要是没有履行对工会告知的程序,那么这种行为算作是违法解除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有“事先通知工会”这一法定程序。若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那么应通过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等形式,来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定程序,即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当地总工会、行业工会、单位所在地工会征求意见等类似变通方式。要是未履行该程序,那就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相关内容表明该观点出处主要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说的是《劳动合同法》立法意旨在于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这种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 。
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在客观情形下没办法完成工会告知的程序,这并不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把理由通知工会,然而,该规定的适用,是以用人单位已经成立工会作为前提的,在没有建立工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从客观方面来说,是无法完成通知工会这个程序的。
如下,我们借助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检索,进而查看各地区的实际判例 。
三、 裁判文书数据
对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作为关键字来做检索的操作,所得到的文书数量是8952篇 。
加入“未建立工会”关键字进一步筛选,共有258篇裁判文书。
部分地区裁判文书数量如下:
其中江苏省最多,为110篇。
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内容,若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应该要事先把理由通知给工会,要是用人单位还没有去建立工会,那就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
这是地方条例中的规定,该规定针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涉及辞退员工的情况,关乎是否需要履行工会告知程序,是最为明确的 。
四、 未履行告知认定违法解除判例
梳理检索结果中各地的判决文书,发现有两种情况。
地区司法观点不一致,同案不同判。如山西、天津、安徽、福建。
基本一致的地区司法观点的情况存在(个案情况不排除),比如说北京,还有上海,以及江苏,另外是四川,再就是广东 。
存在这样的判例,其支持那种情况,即没有成立工会组织,并且没有履行工会告知程序,而这种情况属于违法解除 。
(一)天津
案件编号是,(2017)津01民终5399号,涉及的法院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方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应当事先把理由通知工会,被告单位尽管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然而应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这种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定程序,可是被告没有履行上述告知义务,并且在原告起诉之前未能补齐该程序,这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主张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此种情况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是有依据的,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是予以支持的。
(二)山西
号码为,二零一八年,晋零一,民终三百一十一个号码,该号码归属地址为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员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它不单单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它还是对职工劳动权利以及生存权利的保障,所以即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同样应当选用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采用向当地行业工会征求意见这种变通方式,去履行告知义务这一程序。
(三)辽宁
(2021)辽03民终3450号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意在平衡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动不动就凭借劳动者违犯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缘由,单方随意地解除劳动合同,而对用人单位单方去解除劳动合同予以严格的限制,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损害。依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啊,应当依照法律去告知并且听取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这既是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呢,也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一种保障呀。所以,就算用人单位尚未建起基层工会,那也得借助告知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听取其看法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这种变通办法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个法定程序。要是不然的话,万一用人单位没成立工会就免去通知义务,这跟劳动合同法的目的不相符合,说不定还会助长用人单位抵制工会成立的风气,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啥好处。
(四)江苏
(2023)苏08民终353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用人单位若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理当事先把理由通报给工会,用人单位要是尚未建立工会,那就需要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在本案里边,**公司并未建立工会,却是应该通知其所在地的工会,不可以采用总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去讨论辞退外派人员,进而以此来替代通知工会行为,所以**公司的解除行为,从程序方面来讲也是不合法的。
(五)浙江

代表案件编号的案号是,(2019)浙02民终403号 ,此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 !
被告辩称自身未建立工会,即便如此,就算未建立工会,也应当借助向员工代表告知还有听取其意见的途径,或者采用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这种变通的办法,去履行告知义务这个法定程序。在本案当中,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关系之际,既没有通告并听取职工代表的看法,没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并且没能在起诉之前补正相关程序。如今原告基于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缘由,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这一诉求得到支持。
(六)安徽
(2021)皖03民终2845号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预先把理由告知工会,此项规定意在防止用人单位随心所欲解除劳动合同,有助于监督和改正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状况,也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的一种保障。并且,要是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从而能够免除通知工会的义务,那么就有可能促使用人单位滋生抵制成立工会的势头。所以,要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就得事先把理由告知工会,要是用人单位还没建立工会,那就得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
(七)福建
案号是,(2021)闽0213民初1404号,由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
于本案里,福建**公司尽管未曾构建工会组织,然而也应借由告知且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途径,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这种变通办法,来践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福建**公司于解除与蒋**的劳动关系之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所以本院依法判定福建**公司单方解除与蒋**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八)山东
(2022)鲁17民终2193号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在本案中,以李**连续旷工且严重违纪当作理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却并未事先去通知工会,在本案进行起诉以前也没有补正相关程序,即便都未建立工,依旧要通过告知并向职工代表听取意见的方式,或者朝着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这种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个法定程序。
(九)广东
该案件案号为(2019)粤04民终24号 此案件由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
虽说存在**企业是没有工会的情形,而**集团于2017年的时候成立了工会,并且《**员工手册》是由**集团来制定的。为了对劳动者具有弱势的地位予以弥补,能更为有效地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益,纵使是那些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业,也都应该把单方将与劳动者之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予以解除的理由,去通报给上级工会或者当地的工会组织,或者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
(十)四川
对(2021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诉讼法院而言有的该期案号是(川01民终15768号)的句号形式符号 。
在作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之前,用人单位应去履行法定的程序,用人单位在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之前,要事先把理由通知给工会,这是为充分发挥工会保护劳动者劳动权利与生存权利的作用,就算像**公司讲的那样,公司还没成立工会,**公司也得履行一定民主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听取当地工会组织意见。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的正当程序。
只是,公司于庭审期间并未去出示证据来表明其践行了上述流程。流程规约肆意,缺失流程的决策,意味着专横与残暴不堪。正是缘故是流程具备正当性才令结果变得合乎情理且易于为大众所接纳。要是任由用人单位可不历经任何流程就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以及生存权益将没办法谋取适时的救助与维护。
如若用人单位尚未构建工会,那么更得留意决策的民主特性,以及程序的正当性质,于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之前,要即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充分聆听职工代表所发表的意见。法律所要达成的目标是惩处邪恶,彰显善良,引领正气,维系公序良俗。劳动立法的目标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维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状况。要是准许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能够不历经任何外部制约性程序,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将会滋生用人单位蓄意不组建工会,甚至抵制工会成立的不良风气。
五 、无工会未认定违法解除判例
有用人单位未设立工会这般情况发生下 的判例存在,这些判例表明辞退员工时无需履行工会告知程序:
(一)北京
案件编号是(2019)京02民终11084号,审理该案件终审判定的法院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在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情形下,没有针对是否要履行通知街道工会,作出准确明晰的规定,所以本院对于高某某,所提出的**网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履行通知街道工会这一行为,就构成违法的主张,不予以采信判断。
(二)天津
案件编号是(2017)津0102民初149号,审理法院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原告提出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未通知地方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理应事先把理由告知工会,不过该规定的适用存在前提,即用人单位成立工会是必备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工会法》所述,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形成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建立工会组织归企业职工自己决意行动,在该方未建立工会时,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就没办法落实告知工会的程序。
(三)山西
案号是(2019)晋0702民初5549号,这是由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所涉及的 。
被告觉得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事先把理由告知工会,原告在没通知工会的情况下直接和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于没建立工会的单位应当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通过当地工会组织,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原告单位没有设立工会组织,相关法律虽说规定企业有员工25人以上应当建立工会,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没设立工会的企业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通过当地工会组织。因此,被告认为原告解除合同的行为存在违法情况,此行为是指原告未通知工会、未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未通过当地工会组织,进而要求原告给予经济赔偿,然而其请求因于法无据,本院实实在在难以给予支持。
(四)上海
案号:(2019)沪民申849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这件事情,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说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理应事先把理由通知工会,可是该规定的适用是以上述用人单位已然成立工会作为前提条件的,在尚未建立工会的情形状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够完成通知工会的程序。
(五)安徽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皖02民终499号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只规定了存在工会的用人单位应当通知工会,可是对于未建立工会或者没有工会的用人单位,却没有作出法律方面的规定,依据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未建立工会或者没有工会的用人单位就不存在此通知义务,在本案当中,****公司因为未建立工会,所以不存在通知义务,不构成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禁止性规定 。
(六)福建
(2019)闽05民终4127号这个案号对应的,是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与解除劳动合同关联的事先通知工会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表明,工会是职工以自愿形式结合而成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而用人单位不存在发起成立工会的责任,针对此案例来讲,雇员从入职开始直至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这段期间,都未曾提出参与以及组织工会的诉求,鉴于劳动者自身不存在筹建工会的想法,所以未建立工会的责任并非在于单位。即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作出规定,表明用人单位进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时,务必要事先把理由告知工会,然而事先通知工会是以单位已然成立工会作为前提条件的,在单位没有建立工会,并且未建立工会的责任并非在于单位的情形下,陈**所主张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没有事先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解除这一理由是不成立的。
(七)云南
案号是(2018)云2504民初393号,属于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时,应当事先把理由通知工会。然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能够知道,事先通知工会存在一个前提,那就是建立了工会组织。并且,依据《工会法》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属于职工的自愿行为。*** 弥勒分店在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形下,没有办法完成通知程序。但是,王**违背了***弥勒分店的规章制度,从而酿成被行政罚款的后果,这已然契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弥勒分店与王**解除劳动合同 ,这并非属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六 、思考及建议
若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之际,即便证据充足,制度合法生效而且进行了公示,仍旧需要着重留意当地司法裁判的观点,要是被辞退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以未履行工会告知程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违法,将会给用人单位造成风险。
建议那些不具备已设立工会状况的用人单位,于单方实施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行为之际,一定要经由所在集团层次更高的上级工会、单位所处地理位置附近的工会、该行业范畴之内的工会、当地地方总工会这些相关机构去履行提前告知的责任义务,以此来防止因为程序方面存在的微小瑕疵而被判定是处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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