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报 - 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林焕新),“于大学生就业实习而言,相关环节违规现象数量呈现出增多的态势,大学生就业实习相关权益的维护面临着困难,就业实习大学生的法律地位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 在近些年来,这样的相关报道引发了全国人大代表、扬州大学党委书记丁建宁的关注。
丁建宁讲道,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明,要“完善就业优先政策”,要“健全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机制”,要“完善学生实习制度”。大学生就业实习属于高校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对其顺利择业以及融入社会起着重要作用。大力构建就业友好型社会,需从顶层设计、法律层面全周期关切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相关现行法律以及规范,针对就业实习大学生的相关权利保障,存在政策层级偏低的情况,适用范围偏小,强制力也显现出不足,急需借助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就是简称的《劳动法》,来明确就业实习大学生的劳动主体地位以及他们的相关权利。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丁建宁进行了相关建议,建议把修订《劳动法》列入立法规划或者计划之中,增添“依法保障就业实习大学生的劳动合法权利”这一相关内容,并且针对此广泛征求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建议。

丁建宁表示,在统筹修法过程中可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呢,就业实习大学生的劳动主体地位要明确,16周岁以上的学生是劳动者的适格主体,有着完全的劳动权利以及行为能力,而且其实习过程具备了“劳动”的所有属性,在相关司法实践里也渐渐形成了共识,所以呢,修订《劳动法》来对就业实习大学生的劳动主体地位作出清楚规定就变成了治本之策。
首先,要明确就业实习大学生权利范围的界定界限。当前,在现行的《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当中,就业实习大学生于实习单位内,在是否构成“从属劳动”这一关键要点上,存在着法律的空白区域。所以,应当考虑尽快展开深入研究,致力于打破传统劳动关系与劳动基准、社会保险之间的束缚关系。然后,探索一种全新模式,将就业实习大学生与实习单位视为建立了劳动关系。进而扩大劳动基准的适用覆盖范围,最终要达成的目标是,使得就业实习大学生同样能够享受到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等诸多方面关于劳动基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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