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5856301683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法规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新规解读:21条干货速览,包工头跑路怎么办?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11-24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文︱李迎春,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实务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近期劳动法课程(可点击报名)

往日精选:

小编讲:时光极为珍贵,要摒弃枯燥乏味!针对《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的二十一条新规定,精简概括内容来了!不废话叙述,直直呈上经过浓缩的重要信息。要是你仅仅是想迅速知晓它究竟阐述了些什么,瞧这篇便足够了(法条下方的红色部分内容):

法释〔2025〕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表决通过 ,施行为自2025年9月1日起 施行实施的规定 。

制定本解释,是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再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而成。

具有经过合法经营许可资格的承包人,把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没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所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以及认定工伤之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之类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支持。 ,。

第一条包工头跑路了,我找谁?

不具备资质的“包工头”,一旦发生了事端(诸如欠薪情形、工伤状况),径直去找将活儿转包给他的“大公司”便是,其跑不掉的!恰似歌中所唱那般:“爸爸父亲称作爷爷”,“包工头”的上一级承接方就是你需找寻的“大爷”。

第二条那些不具有合法经营活动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会采用借靠、附属之类办法,借助具备合法交易资格的单位,对外展开经营方面诸事,当遇到此情形,即上述该组织或者个人所招雇的劳动者,提出请求,要求确认被借靠单位作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承担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以及在认定工伤之后所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时,人民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请求予以支持。

第二条 狐假虎威,老虎买单!

有些人,依靠大公司之名(进行挂靠),进而自行招募人员去干活,当出现欠付工资情况或者发生工伤事故之际,你根本不用担心找不到大老板。这情形就如同,你原本认为自己进入的是米其林餐厅,然而实际上却是路边摊租用了一个牌子,倘若因此吃坏了肚子,那么正牌的米其林也必定得站出来给出一个说法 。

第三条,劳动者被多个有着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地以及同时地使用劳动力,其提出请求,想要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已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请求要按照劳动合同来确认劳动关系,人民法院依照法律予以支持,。

(二)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按照用工管理行为,全面考量工作时间,仔细斟酌工作内容,认真审视劳动报酬支付状况,慎重考虑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形等多方面因素来确认劳动关系,。

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一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等责任的劳动者,人民法院依法给予支持,不过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等进行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除外。

第三条我在“集团”里,到底是谁的娃?

有好几家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不停将你像皮球一样踢来滚去,法院会帮你通过相应的方式去确定关系,查看究竟谁才是实际对你在履职、管理等方面承担责任的一方,并且很有可能判定这几家公司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费用 。

第四条,外国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构建用工关联,于存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外国人诉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民法院会遵照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一)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

(二)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四条 老外在中国打工,劳动法管不管?

要是属于那正经的“洋打工”,也就是说,是有着中国绿卡、工作许可这类情况的,那就并非是那所谓的“法外狂徒张三”,并且,还能享受到劳动法全部的VIP服务呢。

第五条,那些依据法律规定而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能够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中的当事人。要是当事人申请追加外国企业参与到诉讼里,人民法院会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支持。

第五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的“办事处”能当被告吗?

身在国内的外国公司所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是能够进行控告的!要是认为控告常驻代表机构尚不足够的话,那么可以将其身处国外的总公司一并纳入进来进行控告 。

第六条,用人单位没有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该二倍工资是按月进行计算的;要是不满一个月,那就按照该月实际工作日来计算。

第六条 不签合同的二倍工资,零头也得算!

用于计算二倍工资的计价器,其跳动方式是按月进行的,若并非完整的一个月,那么就按照当月实际出勤上班的天数来计算。

当劳动者依据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个理由,进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时,人民法院会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支持。不过呢,要是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存在下面这些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情况,那就不在此列了: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

(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未签劳动合同一定有二倍工资吗?

通常来讲,要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默认情况下那就是公司方面存在过错,一般而言是需要给予二倍工资的。除非公司能够证明属于“天灾人祸”这种情况,又或者是员工存在恶意碰瓷的行为,再不然就是员工自己故意作妖而不签订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判定劳动合同期限依照法律规定自动延续,此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存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此情形是被规定的 , 。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

(三)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任期未届满的。

第八条 合同到期自动续命没有二倍工资!

当合同到达到期的时间节点时,要是员工正处于“三期”(也就是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医疗期或者工会任期之中,那么合同会自行进行延长,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没有签订合同,所以不需要给予二倍工资。

第九条,存在这样的情况,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这种“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此时,劳动者请求和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民法院会依法给予支持;然而,要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理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可以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人民法院是不会给予支持的。

第九条 入职满一年公司都没签合同,能一直要二倍工资吗?

当入职达到一年的时间,然而却尚未签订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就会默认你们之间是处于“无固定期限”的关系状态了。此时,你能够理直气壮地去要求公司补签一份书面形式的合同,不过不能由于公司补签的速度较为缓慢,就持续主张满一年之后时间段的二倍工资了。着重提醒:满一年之前的那11个月的二倍工资,只要没有超过时效期限,依旧是可以去索要的!

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规定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 。

(一)用人单位跟劳动者就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协商,累计到达一年以上,而延长期限到了届满的时候,。

用工单位同劳作者商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行延续,延续的期限结束了;。

劳动者并非由于自身原因,依旧在原来用于工作场地,担任原本工作时候的岗位,展开劳作,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予以变换,然而却持续针对劳动者来实施劳动方面的管理,当合同规定的期限到达尽头的时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最新_最高人民法院 解释二 第19条 放弃社保 条款_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 新规解读

凭借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规避行径,再次去订立存在劳动合同,而此劳动合同的期限已然届满 。

第十条 公司的“续签”套路,法律怎么看?

不论是不是那种把公司名称更换,抑或是搞续签协议玩文字游戏,只要实际上是让员工继续干活,那就都会计入次数。一旦达到两次,第三次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延长时间超过一年,更换主体后依旧管理员工,耍弄手段的,统统算作“连续二次合同”。千万别跟法律去搞那种类似脑筋急转弯的行为,要知道法律的权威始终更高一筹。

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劳动者依旧在用人单位那里工作,用人单位未曾表示出任何异议,且这种情况超过了一个月,之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请求按照原来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对于此,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支持。

当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以原条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而此时,人民法院会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支持。

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后果得到支持,此情形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第十一条 合同到期了还继续干,算怎么回事?

合同到了期限,你却仍旧处在上班状态,公司好似装死一般超过了一个月,这就等于默认进行续签,应该是无固定期限的那就得是无固定期限 。

第十二条,除了向劳动者支付正常的劳动报酬之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限,并且提供了特殊待遇,倘若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当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时,人民法院能够综合考量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来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拿了公司的好处想提前走,得赔钱吗?

若公司为你办理了北京户口,提供大别墅供你居住,且约定要工作十年,而你却自行打算提前离职,那么就得进行赔偿,至于具体赔偿数额,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来判定。就如同你收下他人彩礼后想要逃离,这绝非易事!不过法官会秉持公正,不会让你陷入倾家荡产的境地。

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处于未知悉、未接触的状态,此时,劳动者若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那么人民法院可依法给予支持。

竞业限制条款所约定的,关于竞业限制范围,以及竞业限制地域,还有竞业限制期限这类内容,和劳动者所知悉、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不相适应,当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的那部分无效时,人民法院会依法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竞业限制?我配吗?

你处于一个平常不过的岗位,压根儿不知道公司保险柜的密码,如此一来那竞业限制就如同虚设般毫无作用,对你而言没有任何效力可以正常工作。相关条款显得过于强横霸道,所以也能够争取申请进行适当的调整,通俗来讲就是:有一个仅仅只是前台工作的小妹,公司竟然不许她跳槽去从事街头清扫工作,这样到底合不合乎情理逻辑呢?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理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身在曹营心在汉?在职期间也得守规矩!

高管、技术大牛在职之时签署竞业协议,别妄图耍赖称其无效,“吃我的饭呵,可不能干下砸我锅这般的事儿” 。

第十五条,劳动者违背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依照约定返还已支付的经济补偿,并且支付违约金,对此,人民法院依法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拿钱还违约,后果很严重!

在签署了竞业限制以后,收下了补偿金,然而该员工却依旧偷偷地前往了隔壁老王家。如此一来,不但要将收取的钱款全部返还出来,而且还必须缴纳罚款。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若违法将劳动合同解除,或者违法把劳动合同终止之后,存在下面这些情形中的一种,人民法院能够认定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没办法继续履行”:

(一)劳动合同在进行仲裁期间期满,并且不存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劳动合同也期满,并且也不存在应当依法续延劳动合同的情形 。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

五,劳动者已同别的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给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影响,或者在用人单位提出后,却不与别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六)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公司违法解雇,但不想让员工回来,能找啥理由?

嗯,就好比打官司一直持续以至于员工的合同到达期限,持续到他退休,又或者公司自己做出自我伤害的行为 。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用人单位已然组织劳动者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且经过检查之后,劳动者并未患上职业病 。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的时候,倘若用人单位安排组织劳动者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然而劳动者却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去拒绝该检查的 。

第十七条 不做体检就想让我走?程序不对,打回重来!

针对员工所从事的那种被定义为“高危”的工作,在将其解雇之前,务必要安排身体检查。倘若一家公司省去了这一不可或缺的步骤,那么,整个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即便进行至此也算未能完全终结,这一身体检查构成了一张类似确保无阻碍持续前行的“健康通行证”,只有切实保证员工是以健健康康的状态离开公司,公司才能够免除相应责任。

首先,第十八条提到,用人单位存在那种违法进行解除、终止还能够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的情况,然后呢,劳动者提出请求,这个请求是让用人单位支付从违法情形下的解除、终止决定作出之后,一直到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前一天的工资,最后呢,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段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所提及期间的工资。

若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存在过错的情况,那么应当各自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打官司这段时间,工资不能停!

公司实施违法解雇行为,员工通过走法律程序去讨说法,从被公司踢走的那天起,直至法院判决员工返回岗位实际班前一天,工资条都需要照常进行打印,金额一分都不能少。简单来说,这就是所谓的“带薪维权”,当然了,如果在员工解雇事件当中员工自身也存在过错,比如说先出现违纪情况,那么在这期间的工资可能就需要打折扣了,法官或许会对双方各打几十板子让其承担相应责任。

在第十九条的情形里,是用人单位跟劳动者有约定,亦或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作出承诺,表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这样的约定或者承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为无效。当出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时,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出请求解除劳动合同,且让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对此,人民法院会依法给予支持。

用人单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在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之后,向劳动者请求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就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依法会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放弃社保的君子协议就是个笑话!

对于公司而言,“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是个坑,员工不单能够随时反悔,还以其为理由辞职,顺便拿走一笔经济补偿。当然当员工平常领了社保补贴后,又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时,社保补贴也得退还 。

第二十条,当事人于仲裁期间,因自身缘故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或者二审诉讼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届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如果当事人没有依照前款所规定的那样去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反而是凭借着仲裁时效期间已经届满这个理由去申请再审,又或者是提出再审抗辩的话,那么人民法院是不会给予支持的。

第二十条 仲裁时忘记提时效问题了,到法院还能提吗?

过了特定时间可不等人哦!于进行仲裁之际,未曾提及对方处在超出仲裁规定时效的“超时”状态,待进入法院阶段后,才想着凭借此点来提出相关事宜,那就太晚啦!然而,如果存在能够证实已过时效的新的证据,这样才是有效的呢。就算进入再审程序,也别指望能借此扭转局面啦。

起施行时间为2025年9月1日的本解释开始实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被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则会以本解释作为标准 。

第二十一条:新规驾到,全体起立!

这个解释属于最新样式的“游戏规则”,自2025年9月1日开始起作用,在此之前的旧有规定,只要是和它存在差异的,全部都失效,另外呢,那个关于退休返聘依照劳务关系的规定,同样也全部废止了!

如果你秒懂了,请转给你的朋友!

于9月1日即将施行的司法解释,用人单位该如何去应对新司法解释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呢?劳动法库推出完全实操性质的课程,由李迎春律师进行主讲,会在广州、北京、深圳这三地开讲,点击链接便可报名!

司法解释二第19条“放弃社保”条款的一个误读!| 劳动法库

分享到:
客服服务热线
15856301683
24小时服务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长三角招聘网 皖ICP备2024052706号-6

地址:长兴县经济开发区电商园区 EMAIL:1210524564@qq.com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