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患病进行请假之后,却突然遭到了解雇,于是前往法院上告以维护自身权益,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法院所做出的认定竟然是“公司实施解雇行为并不违法”。最近,长兴县法院所审理的这起案件,是值得所有身为“打工人”的人去看一看的:关于“医疗期”的具体算法,实际上是存在着一定讲究之处的。
请病假4个多月后遭辞退
2019年9月1日,王大姐应聘至劳务派遣公司,而后被派遣至长兴的一家幼儿园,成为食堂阿姨。同年10月7日,王大姐因身体不适开始请假,之后被确诊患上乳腺癌。因需化疗,2019年11月8日,医院建议王大姐休息5个月。
此后,王大姐就一直按照医生嘱咐请病假,由于王大姐身体方面的缘故,没办法保障工作,今年2月13日,幼儿园向着劳务派遣公司提出了“不需要王大姐了”,3月2日,王大姐收到了劳务派遣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王大姐着急了,向公司递交复工申请,然而公司没同意,向公司索要赔偿,也没能协商好。事情没办法解决,王大姐便来到长兴县法院起诉劳务派遣公司以及幼儿园,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过劳务派遣公司和幼儿园要共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两千余元,还有经济赔偿金九千余元,病假工资九千余元,疾病救济费将近三万元,总计五万余元 。
王大姐觉得,她是依照医嘱去请病假的,并且乳腺癌属于特殊疾病,3月底时医院还建议她休息1个月,请假均处于医疗期,劳动合同法表明,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雇人员,劳务派遣公司和幼儿园对她存在劳动歧视 。
劳务派遣公司觉得,将王大姐解雇不存在不合适之处。在2019年10月7日至2020年3月2日这段时间,王大姐请假的天数是4个月21天,“早就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医疗期,已然不在‘解雇保护期’”。
法院没有支持她的诉请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王大姐是被那家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去到幼儿园开展工作的,劳务派遣公司属于用人单位,和王大姐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然而幼儿园作为用工单位,和她并不具备劳动合同关系,所以,王大姐向幼儿园提出赔钱的要求,法院不会给予支持。

与此同时,法院判定劳务派遣公司解聘王大姐并非违法之举,并且王大姐所主张的疾病救济缴费既没有事实方面的根据也不存在法律方面的依据,对此法院同样不予认可与支持。然而由于劳务派遣公司未曾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王大姐即将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当转而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大约是2300元。与此同时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王大姐的月病假工资是本人工资的50%,总的病假工资是6400余元(4个月21天)。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将所有关系以及钱款梳理清楚之后,法院作出判决,王大姐跟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今年3月2日解除,劳务派遣公司要给王大姐支付的额外一个月工资、病假工资加起来总计8700余元,在扣除已经支付的5600余元以及为王大姐代缴的社保个人缴纳部分2300余元后,劳务派遣公司还需要向原告支付790余元。
法官说法:
我们平常所熟知的医嘱病假期,和医疗期不一样。按照原劳动部在94年12月1日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要是因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需要停止工作去进行医疗,依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会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在此案件当中,依据王大姐实际具备的工作时长以及于劳务派遣公司所拥有的工作期限,从而判定王大姐的医疗期是3个月。自2019年10月7日起始至2020年3月2日截止,在这段时期内王大姐请假的天数为4个月21天,已然超出了3个月的医疗期规定范畴。当王大姐的医疗期已满并且其身体状况并不具备能够继续开展工作的条件之际,幼儿园把她退回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进而将她辞退,这种行为并不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
王大姐表明自己所患病症是特殊疾病,原劳动部在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里指出,“对于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像癌症、精神病、瘫痪这类)的职工,在24个月内还没能痊愈的,经由企业以及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能够适度延长医疗期”,所以王大姐觉得自己仍处于“解雇保护期”。但某文件中提到,该规定指职工依据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医疗期,在该医疗期满后倘若尚不能痊愈,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申请延长,这里并不意味着患有上述特殊疾病的职工的医疗期理所当然地为24个月,这个文件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 。也即是说,并非一旦身患特殊疾病,其医疗期便会自动延伸至24个月,医疗期能不能延长,仍是要在与工作年限相对应的基础之上,接着再由企业进行申请并报主管部门予以批准才行的。
浙江法制报(记者 王小云 通讯员 张周芳 俞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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