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欠工资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一款当中所提及的,那种被称作“克扣”的情况 ,或者是“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是有着其法定的标准的 ,并且存在特定含义的 。
所说的“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也就是,在劳动者已经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
所谓“无故拖欠”的情况是指,用人单位处于并无正当理由的状态,超过了所规定的付薪时间,却没有支付劳动者工资 。
按照原劳动部所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其文号为劳部发〔1995〕226号,其中明确指出,“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并不涵盖以下这些减发工资的情形: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且经职代会批准,其厂规厂纪里,有明确规定的 。
(4)企业的工资总额是和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当经济效益出现下浮的情况时,工资是必须要下浮的(不过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用工单位碰到了并非人力可以抵抗的诸如自然灾害、战争之类等因素缘故使得没办法按时去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实因为生产经营方面遭遇困难等情况,致使资金周转受到了影响,在获得本单位工会同意之后,能够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地具体情况来确定。在其他情形下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则均属于无故拖欠。
二、无故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干活之处,该按照那劳动合同所定的,还有国家给规定好的情形,给劳动着的人在时间上及时,分量上让其足额地拿到劳动应得的报酬 。
_______《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风险影响:
1.劳动者可以解除合约
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所述内容,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其存在着对劳动者未能够及时且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种情况,在此种情形下,劳动者拥有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同时,责令支付经济补偿,并且这里的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此规定出自《劳动法》第九十一条部分内容有: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并没有依照本法当中所规定的那样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况。”能够从中看出,要是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话,资方就得支付拖欠工资以及补偿金(此补偿金为拖欠工资额的25%),在必要的情况下还需支付赔偿金(不过这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作为前提条件)。
应对策略:
1.及时发放工资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工资得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约定的日期去支付。要是碰到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情况,那就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进行支付。工资最少每个月支付一回,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能够按照周、日、小时来支付工资。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该日期确定后,就得严格依照规定日期给劳动者支付工资,要是逾期不支付工资,那就按拖欠工资来处理。
2.不要克扣工资
若劳动者已进行正常劳动,在此前提之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具体标准,支付给予劳动者所有的劳动报酬,切不可随意地“克扣工资”。
克扣工资,与拖欠工资是一样的情况,都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范畴,也同样会面临,上述拖欠工资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风险,以及“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所言“克扣”薪资,指的是用人单位毫无正当缘由地扣减劳动者理当获取的工资,除了下述几种情形以外,对劳动者工资进行扣减的行为均属于违法之举:
职工由于个人主观方面的原因,而并非身体方面的问题等所导致的情况,没有完成生产任务,在此情形下,单位能够扣减其工资,不过扣减之后的工资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违反了劳动纪律,并且造成了单位的损失,这种情况下,单位每月扣减工资,其比例必须小于该职工月工资的20%。
3.职工请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资计算。
4.职工要是请了病假,在发放这个病假工资的时候,是能够对其绩或者生产性奖励等进行扣减的 。
并且,那些经由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从职工工资之中进行代扣或者进行代缴的费用,涵盖了劳动者本人工资所对应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劳动者个人需要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协助执行法院所做出的判决、裁定之中由劳动者来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等,这些并不属于克扣工资。
3.以贷币形式发放
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工资需用法定货币支付,不可以发放实物,或者以发放有价证券等形式来替代货币支付。
4.工资支付日期尽量宽松
为防止拖欠工资之事出现,工资支付日期的规定应尽可能随性,从而赐予企业充裕的时段去核算工资、筹备资金。特别是奉行计件工资、效益工资制度的,更是必须留出财务人员用以计算工资的时日句号。
在劳动合同里,企业能够安排约定这样的内容,即劳动者要确认,要是因为财务结算或者银行转帐等出现延缓的状况,那么这并不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以此来避免一些特殊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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