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意渐浓,苏北大地上朔风阵阵。
寒冷的天气却挡不住王刚匆忙赶来法院的脚步……
当事人接待大厅里,位于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处,王刚手持刚收到的判决书 ,仔细咨询胜诉后怎样去申请工伤认定事宜 ,反复询问的语气里面难以掩饰内心的欣喜 ,还问了这么说 ,我的工伤赔偿有希望了 这个问题 。
王刚的“工伤赔偿”要从一次事故说起……
“打工人”被变身“承包人”
2021年4月,王刚通过他人介绍,于宿迁的某科技公司,从事通信铁塔硬件的维修养护工作。
2022年4月,公司忽然提出要跟王刚签订劳务分包协议,把原来的工作内容通过劳务分包形式“外包”给他,既然收入没什么变动,王刚没怎么多想就很痛快地签订了协议。
灾殃难以预料,在二零二二年十一月接近月底的某一日,王刚于寒风刺骨之时,在通信铁塔的高空进行作业,由于保险带卡扣发生老化,突然间断裂开来,致使他从塔梁上面摔落下去,经过送往医院进行诊断,得出骨盆骨折、腰椎出现多处骨折、腰椎横突骨折以及肝挫伤的结果,王刚住院接受治疗四十多天,动了两次手术,总计花费医疗费用十八万余元。
针对王刚所主张的医药费等赔偿费用,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态度无比强硬,劳务分包协议书清晰明确地约定,要是在施工进程当中产生事故,致使保险没办法进行理赔或者超出保险范围的,那么其后果是由劳务分包人来承担的,摔伤这件事和公司压根就没有任何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有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以及赔偿,其前提在于发包方跟施工人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要是认定施工人跟发包公司之间是劳务分包关系,那后期王刚仅仅能够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甚至连赔偿都没办法获得,这跟工伤保险待遇相差极大。
碰到这样的情况,王刚唯有先去申请劳动仲裁把,去请求确认跟某科技公司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呢,经过宿迁市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裁决,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不服就起诉到法院了。
到了2024年2月的时候,宿城区法院速裁庭那儿的法官是臧玉艳,她接手了这个案件。这个案件从表面上来看好像是挺简单的,只是呢,臧玉艳却从中感受到了压力,。
在这一边,是身为家庭脊梁却在正值壮年之际丧失了劳动能力的情况,在另一边,是尚处于发展进程当中的小微企业,若要给出一份公平公正的判决,那么该从什么地方去找到破题之法呢?
调解受挫重回审判路线
2024年4月24日,这个案子迎来了第一次庭审听证,双方于法庭之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
我跟他们属于劳动关系,科技公司按月给我固定发放薪资,在逢年过节的时候会发放毛巾、香皂、购物卡之类的福利,如今我受伤了,他们却不管了!
法庭之上,王刚情绪处于激动状态,他觉得某科技公司进行发工资的行为,还提供福利,有着提供工作服、安全帽的举动,更有购买保险这个情况,并且自己每日在户外完成站点维护工作之后,都会把照片发送给公司,以此接受监督检查以及为下一步工作安排做准备,他觉得自己从本质层面来讲就是公司员工,和公司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
在激烈的争论当中,臧玉艳听到了一个关键词,这个关键词是保险。那家公司给王刚购买了三份保险,这三份保险分别是雇主责任险、意外险以及团体险。要是这些保险能够获得赔付,那么这三险叠加到一起,预计约莫可以赔付40万元左右。她在心里暗自盘算着,既然存在通过保险赔付直接解决王刚的一揽子问题以及困难的可能性,那么是不是能够先从调解方面开始着手呢。
可是,当调解程序进一步推进时发现,因为原告并不认可王刚是其单位的员工,所以在进行鉴定的时候,仅仅能够采用人身伤害鉴定这种方式,根本没办法走工伤鉴定的相关程序。人身伤害鉴定在购买保险的时候,跟保险公司所约定的伤残等级标准,有着要求高、认定困难以及赔偿相对较少这样的情况,由于调解程序当中赔偿金额跟预先估计的存在较大差距,进而导致调解程序就此结束,如此一来案件办理就只能再次回到审判的路线上去了。
指导性案例点出新方向
恰在这个时候,情况出现了转机。在宿城区的法院,属于当年那 7 月里举办的民事法官专业联席会议之上,当深入地去讨论这个案子的时候,有一位参与会议的法官提到了人民法院案例库之中有类似的案件情况,而这个案子也被选入了“指导性案例”。
在这起案件里头,外卖员被平台弄成个体工商户来规避劳动关系,当外卖骑手在某外卖平台进行入驻注册信息操作时,平台公司把“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设置成前置程序,而且在合约里写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以此来规避用工风险。
认定企业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不能只依据双方签订的承揽、合作协议来作出认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诸多因素,进而准确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且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情况,就要依法进行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臧玉艳因这个案例而一下子彻底明白,她作出决定前往案涉的某科技公司去实际走访一番,去明晰这类“分包”施工人员具体的工作情形状况,用以判断他们的“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 。
“假外包、真用工”显真容
“铁塔代维分包单位,主要负责承载通信设备,其中包括挂载天线,也包括安装其他设备,还包括防雷与接地保护……”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为臧玉艳一路介绍着。
走访中,臧玉艳有了一个新发现。
她于和公司员工聊天之际,发觉某科技公司内小张、小曹、小李跟王刚的工作内容是一样的,工作地域全然重合,协议内容完全一样,每个人都各自签署了劳务分包协议书然而实际施工之时要用他们四人相互配合方可完成相关工作。
这属于一项关键的发现,通常来讲,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状况是,分包单位依靠自身独立去达成某个项目,并且不会出现别的分包单位针对承揽项目开展合并以及交叉施工这种情况。
王刚的工作,确切地讲,非得小张等人彼此配合方可完成。如此便可表明,王刚等人的“分包”,实际上是在公司统一的支配管理之下,具备一定组织从属性,且带有协作性质的劳动行为。回顾该案办理工作,臧玉艳介绍,这次走访收获颇大。
那家科技公司,给施工的人员,全都购买了保险。这一情况,也充分表明,该项科技公司,具备实际用工的意识 。
在走访之后,于8月份举行这番的那次民联会上,参与会议的各位法官一致持有这样认为,以工作安排情况、工资发放实际、考核奖惩情形、保险福利状况、工作是否具备组织从属性等诸多要素来进行全面判断的情况下,要是存在用工事实以及构造出支配性劳动管理的,是应当去穿透劳务分包的外在表象,进而认定彼此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的。
至此,“假外包、假派遣、真用工”的面纱被完全揭开。
我们判定,双方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开始,便已然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要对通信铁塔高空作业用工予以规范。
宿城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彬谈道,在实践当中,用人单位有时会借着劳务分包协议、承包协议、合作协议、代理协议等这些名目的幌子来否定其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对于这样一类所谓的“隐蔽劳动关系”,实则不能简单地去适用外观主义审查方式,而是需要审慎小心地去区分劳动关系以及其他民事关系,要坚决有力地防止用人单位通过“去劳动关系化”这种行为来规避用工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
现在,王刚已完成了工伤认定这个过程,被判定为“残障程度达到八级”,赔偿的金额大概是65万,当下申请的流程正处于开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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