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是中华民族最为重要的传统节日,然而,部分劳动者为了保障城市生活能够正常运转,让居民可以安心过节,甘愿牺牲掉个人休息时间,放弃了与家人团聚那一刻的温暖,依旧在春节假期期间坚守于工作岗位之上。每年节后,总会出现因春节加班而引发的劳务纠纷,其中一些劳动者对于春节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法律常识了解得不那么清晰,或者缺乏证据留存的意识,进而致使自身加班费权益遭受损害。
海淀法院法官,针对此情况,结合相关案例,为打工人们梳理出有关于“如何保障春节加班费权益”的法律常识。
两倍工资还是三倍工资?劳动者的春节加班费如何计算?
在2014年起始之时,张某于某超市从事收银员这个岗位,在最近这些年期间,每到每年春节假期的这段日子里,超市因为正常营业的需求,都安排张某去上岗加班,在节后的时候,超市对于春节假期加班的员工,每一天都按照两倍工资的标准来支付加班费,之后张某以超市多年以来都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作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超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
法院经审理得出这样的认定,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是在春节法定节假日,也就是初一、初二、初三这个时间段安排劳动者加班,那么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其工资300%的加班费。在当前这个案件当中,处于春节假期期间,超市针对张某初一至初三的加班情况,是按照工资的200%标准来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这当中存在着差额部分,所以应该给予支付。加班费归属工资范畴,张某因为超市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这一缘由而解除劳动关系,故而超市应当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为对劳动者休息权因加班所受损害予以弥补 ,我国劳动法构建起加班费补偿制度 ,明确作出规定 ,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则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要是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 ,且又无法安排补休 ,就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倘若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 ,便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并且,有一件事用人单位必定得清楚,那就是,工资应该用货币的形式,每个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绝对不可以克扣,也不能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要是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给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而劳动者因为这个原因提出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将会面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补足加班费这样的法律后果。
与此同时,法官向劳动者作出提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一年,加班费属于工资总额的构成部分,也就是说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要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去主张自身权利。
初一到初三的时候加班,用人单位可不可以约定通过调休来免除支付三倍的加班费呢?
杨某进入某贸易公司去从事渠道营销工作,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还约定所有加班都通过事后调休的方式来进行补偿,公司不需要支付加班费。春节假期的时候,贸易公司觉得应该利用春节假期这个黄金时段去开拓业务,要求杨某等全体业务员春节假期停止休息,节后采用“一换一”的调休方式。杨某觉得初一至初三属于法定节日,不能用调休的方式来拒绝支付加班费。双方协商没有达成结果,杨某提起了诉讼。
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定,贸易公司依据与杨某达成的关于所有加班都给予调休的约定,进而拒绝支付加班费,然而该约定由于免除了自身应当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所以是无效的,因此对于贸易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会予以采信,此公司需要依照工资的三倍标准,向杨某支付初一至初三期间的那种属于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而在春节假期期间,除去初一至初三这段日子的其余属于休息日的时间,贸易公司已经安排杨某进行了调休,那么就可以不用支付这部分休息日的加班费。
法官说法:
按我国劳动法所定,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形下,能够借由补休来替代支付加班费,然而,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时,却没办法凭借补休而免去支付加班费。
针对此情况,法官作出解释,我国借助双休日以及法定节假日来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利,然而法定节假日跟双休日在性质方面依旧存有差异。要是在像春节这类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那么就会致使劳动者错过具有特定意义的精神文化层面生活以及社会活动,这种情况是没办法凭借事后安排补休去进行弥补的。
实践当中,存在部分用人单位,其目的在于逃避加班费支付义务,采取的方式是订立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针对法定节假日加班,通过补休方式予以补偿或者无需支付加班费等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内容,上述所作出的约定,因为构成了“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这种情形,所以是无效的。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能成为免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理由吗?
某物业公司,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所规定的审批程序,针对保安等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以及以年作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冯某,被安排到某居民小区,去从事门卫保安工作,执行白夜班“三班倒”的工作制,每年春节假期的时候,冯某都没有办法休息,可是某物业公司,从来都没有支付冯某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之后,冯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春节期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认识,冯某所从事的工作是门卫工作,在春节这个时间段被安排在岗位上坚守,每年年初一到年初三这段时间都会轮到冯某去上班。因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跟标准工时制之间的区别在于日工作时间、工时计算周期的长短以及休息日是否能得到保证,然而对于法定节假日的相关规定这两者并没有差异,所以,物业公司应该依据排班表当中所记载明晰的每年年初一到年初三加班的时长,给冯某支付春节期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
法官说法:
我国工作时间制一般分成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时制。依照劳动法规定,要是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去工作,那么就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免除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用人单位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义务,所以,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没办法成为用人单位拒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托词。
要向劳动者作出提示的是,相关司法解释有着这样的规定,要是劳动者去主张加班费的话,那么应当对于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起举证的责任。不过要是劳动者拥有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着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然而用人单位却不予以提供的,这种情况下将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的后果。当劳动者去主张春节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之时,面对着要对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像加班审批单、考勤记录、工资条、安排加班记录、劳动过程、劳动成果等这类常见证据,劳动者需要留意留存那相关证据,并且要借由依法来保障自身获取春节加班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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