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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啥区别?看法院如何认定真实劳动关系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2-06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用有着签订劳务协议、承揽协议、承包协议等这类名称的合同,去“冒名顶替”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以此来规避劳动义务以及社保缴纳义务,近些年来,这已然成为了高频发生的一种劳动用工现象。在2025年 “五一” 前后,除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外,各地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件当中,凭借“冒名顶替”以及“换马甲”这种方式来规避劳动关系的案例为数也不少。社会公众不禁想问:在现实当中难道真的是有那么多企业真的是不懂法的吗?

劳务关系以“冒名顶替”真实的劳动关系,其原因并非复杂。其一,存有法律制度“缺位”的背景,像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都未对劳动关系的法律定义予以规定,当前普遍适用的法律依据乃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所发布的一则通知。其二,存在新型劳动用工“模糊”的客观变化,例如平台企业以及平台合作企业的劳动用工,具备与传统企业不一样的新情况、新特点。除此之外,更多的企业对于劳动关系,实属真的理解,不过是“装不懂”。只是借助更改下合同标称的称呼,来让劳动者被“唬住”的,是那个“装不懂”的企业。“装不懂”企业的实际态度,于法律层面归类为主观故意这一范畴,或者是主观恶意这种情形。

各地法院所公布的典型案例表明,人民法院运用“穿透式”司法审判理念,以劳动用工事实作为根本依据,逐一宣告“装不懂”企业的如意算盘化为泡影,“换马甲”无法改变劳动用工事实,依法确认劳动关系,并判令履行相应劳动法律义务。典型案例还向广大劳动者发出提醒,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并非仅看协议的“名称”,更要看用工的“事实”,劳动者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要是劳动者以及司法机关停留在这个地步,那就没办法扭转这种“冒名顶替”现象持续扩散的状况。对于那些“装不懂”的企业来讲,依照法律确认劳动关系,仅仅是还原了法律的真实面目,承担了理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而“冒名顶替”这种违法行为,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评判。停留在这个地步所产生的最大不良后果,便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强制缔约被“搁置”。数量众多的劳动者被阻拦在正常劳动用工的范围之外,这也不利于促使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任务得以达成。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应对“装不懂”企业适用惩罚性赔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应拿起这一法律武器,积极主张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求偿二倍工资的权利。对于“装不懂”的企业,人民法院理应依据民法典当中有关惩罚性赔偿以及上述劳动法律规定,针对“装不懂”这种恶劣态度予以否定性评价,并且判令“装不懂”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新业态的企业,鉴于劳动法律规定存在滞后性,以及依据其主观上没有恶意的证据,那么可以免除或者适当给予从宽处理。(贺耀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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