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最后是这一部分的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这部法是拿宪法做根据, 定下来的, 主要是为了把社会保险关系的规矩立好, 还得去维护咱们老百姓参加社会保险还有依法享受那个待遇的合法权利, 好让大家都知道社会发展的成果大家都能共享得上头, 再一个目的也是为了让社会的和谐稳定能促起来。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保障公民在年老的时候、在得了疾病的情况下、发生工伤期间、处于失业状态之时、以及进行生育行为的时候, 依法地从国家方面、从社会方面, 来得到物质上的帮助的这一种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要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这些方针, 至于社会保险的水平到底定在多少, 那应该要跟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保持一个相适应的状态。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 还有个人, 都算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方。他们是有权查询缴费记录的, 也是有权查询个人权益记录的。此外,他们还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关于社会保险的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可以依据法律拿到社会保险的待遇, 同时也具备对所在单位给自己缴纳情况实施监督的权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会把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这件事, 安排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里面去。
国家通过多种渠道来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对社会保险事业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对社会保险事业实施支持。
第六条 关于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这一事项, 是实行着严格监管这样的一种做法的。
国务院, 还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人民政府, 会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以便让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得到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个方面都参与到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里面去。
第七条 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它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而国务院的其他有关部门,则在它们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处理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去负责那部分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现在, 我们说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提供相关服务的地方。他们主要负责把一些事情给办妥当。比如, 社会保险登记要由他们管。还有, 个人权益记录也是他们的活儿。另外,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这项工作呢, 也归他们全权负责。
第九条 工会会依法去维护那些属于职工的合法权益, 所以它们是有权利参与到有关社会保险的重要事情的研究之中的, 也可以去参加社会保险的监督委员会, 然后对那些跟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挂钩的事情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作为员工, 你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这笔费用得由公司和员工一起出。
那些没有雇佣工人的个体户, 还没有在用人单位那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还有其他的灵活就业人员, 都是可以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并且这些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是要由个人自己去缴纳的。
对于公务员以及那些参照国家公务员法来实施管理的公职人员, 他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方法是什么呢, 这个是由国务院负责制定相关规则的。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安排是这样的, 也就是采取社会统筹跟个人账户结合在一起的方式。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保费, 加上个人缴纳的保费, 还有政府给的补贴这些部分组成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是要按照国家规定, 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这部分钱是记入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里的。
职工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那个本人工资的比例, 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而这部分钱是要记入到个人账户里面的。
如果是没有请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或者是没有在单位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者, 还有其他的灵活就业人员, 他们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话, 那么就应该按照国家的规矩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样缴进来的费用会被分别记到两处地方, 一处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另一处是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对于国有企业职工以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来说, 如果他们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 那么在正式参保交费之前的那段时间里, 国家规定这叫视同缴费年限。针对这段时期原本应该交给政府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最终是要由相关政府部门来承担和支付的。
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的状况的时候, 政府会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是禁止提前支取的, 并且记账的利率必须要大于或者等于银行定期存款的利率, 同时还需要免收利息税。如果个人发生了死亡的情况, 那么其个人账户里面剩余的余额就可以被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上, 养老金是由这两部分组成的, 一部分是统筹养老金, 另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是根据各种不同的因素来确定出来的, 这些具体的因素包括个人累计下来的缴费年限, 还有个人在缴费时候所依据的工资水平, 接着是当地职工的平均工资状况, 之后还要看个人账户里有多少金额存在, 最后还得考虑城镇人口平均预期的寿命。
第十六条 那些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人, 在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那一刻, 如果他们的缴费记录里显示累计缴纳的年份已经超过了十五年这个数, 那么他们就可以按照月份来领取属于他们的基本养老金钱款了。
对于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来说, 当他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 如果发现累计的缴费时间不够十五年, 这类人员是能够选择继续缴费, 直到缴满十五年的期限, 这样就可以按月拿到基本养老金;另外一类处理方式是他们也可以把自己转移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然后依照国务院所规定的要求, 去享受对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如果个人加入了基本养老保险, 并且在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时候, 因为生病或者不是因为工作原因死亡, 那么他们的家属就能拿到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还有, 在没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要是因为生病或不是工作导致的身体残疾, 并且完全失去了工作的能力, 这种情况下, 这些个人就可以领取病残津贴。需要支付的这部分资金, 都是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里面出的。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要根据职工工资的增长情况, 还有物价上涨的情况。来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当一个人跨越统筹地区去就业的时候, 他那个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就会跟着本人一起转移过去, 缴费的年限是累计着计算的。等到这个人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以后, 基本养老金会分段进行计算, 然后由统一的一个渠道来进行支付, 至于具体的办法, 是由国务院来制定的。
第二十条 国家会去建立起这个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 并且把这个制度给完善起来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这个制度呢, 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就是这三部分加起来一起运作。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 是由基础养老金以及个人账户养老金这两部分组成的。
这些农村居民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并且如果他们符合了国家所规定的那些条件的话, 那么他们就可以每个月领取到那种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会建立起这一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 并且会让这个制度变得越来越完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 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整合起来一并实行。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是要去参加那个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这个事情的, 这费用呢, 是由用人单位和这个职工一起, 按照国家规定的这些要求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像那些没有雇佣员工的个体户、没有在所在单位去参加职工的医疗保险的非全时工作的员工, 还有其他的灵活方式工作的人员, 这些都是可以来参加职工的医疗保险的。他们这些个人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去缴纳基本的医疗保险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着手去建立这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并且后续还需要不断地去将它完善起来。
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怎么进行管理的, 具体的规定由国务院来作出。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已经建立了, 并且还在不断完善, 针对城镇居民的这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做法是, 把个人需要缴纳的费用以及政府给的补贴这两种方式结合在一起。
对于那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 还有那些丧失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以及属于低收入家庭范围的、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再加上那些未成年人, 他们所需要缴纳的个人部分的费用, 是由政府来进行补贴的。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还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呢, 以及那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它们的待遇标准都是按照国家规定来执行的。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 如果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 并且在退休之前累计缴纳保险的时长已经满足了国家规定的年限, 那么在退休后就不用再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了, 可以直接按照国家规定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要是累计缴费的年限还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话, 就可以继续交钱直到缴满国家规定的年限为止。
第二十八条 那些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还有在进行急诊和抢救时产生的费用, 都会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 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中进行支付。
第二十九条 在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当中, 那些本来就应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去负责支付的份额, 是不需要让个人先垫钱的。这部分费用, 是由专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直接跟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 还有卖药品的经营单位进行结算的。这种钱款往来, 是直接发生的, 不需要经过其他中间环节。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和卫生行政部门一道, 建立一个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的制度, 以此来方便那些参保人员去享受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面的这些医疗花费, 不能放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里头去报销给支付掉。
(一)这些费用本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进行支出的。
(二)本来是由第三方那边来负责承担的。
(三)这一部分的相关花费, 本来就应该由公共卫生方面来负责承担的。
(四)因为是要在境外去看病就医的。
医疗费用在法律上规定是应该由那个负责任的第三人来承担的, 如果这个第三人他不掏钱, 或者我们也搞不清楚他到底是哪一个, 那么这笔费用就先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垫付。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把这些钱先付出去以后啊, 它就有权利去找那个第三人把他付出去的钱要回来。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考虑到管理以及服务上面的实际需要, 它们有权力同那些医疗机构还有经营药品的单位去商量并签订相关的服务协议, 这样做是为了让医疗服务方面的行为变得更加规矩。
医疗机构必须给参保的人提供那些合理的, 还有必须的医疗方面的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在跨统筹地区的范围内进行就业活动的时候, 那么其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是需要随着个人的迁移而发生转移操作的, 并且相关的缴费年限是要进行累计计算的。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 按照相关规定, 职工是必须去参加工伤保险的, 同时呢, 这笔工伤保险费是要由用人单位来出钱的, 职工本人是不需要去缴纳这方面的费用的。
第三十四条 国家会根据不同行业在工伤风险上的严重程度, 来确定各个行业的差别费率, 同时还会依据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状况以及工伤发生的频率等因素, 在每个行业内部去确定具体的费率档次。
至于这些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具体是怎么分的, 得由国务院里面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来负责制定, 接着再上报给国务院进行审批通过后, 才会正式对外公布并实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情况。接着, 要参考工伤发生的实际率。同时, 还要看单位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的状况。通过这些情况来确定该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是多少。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去照自己单位的职工工资总数, 然后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定下的那个费率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如果职工是因为工作原因, 从而遭受了事故伤害, 或者是患上了职业病, 并且已经经过了工伤认定的程序, 那么该职工就可以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这里面有一个具体的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要是这位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 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了, 他还可以进一步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的认定, 以及劳动能力的鉴定, 这两个方面都应该是简便快捷的, 同时也应当让当事人觉得使用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为出现了下面这些情况里的某一种, 从而导致了自己在工作中发生了伤亡的, 这样的情形是不被认定为工伤的:
(一)故意地去实施犯罪行为。
(二)处于饮酒致醉的状态, 或者出现了吸食毒品的情况。
(三)出现自我伤害的行为, 或者出现打算结束自己生命的情况。
(四)法律以及行政法规里面所规定的, 那些需要予以确认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因为在工伤方面所发生的这些个费用, 按照规定, 是由国家那边的工伤保险基金来负责进行支付的。
(一)关于因工作导致的伤害所产生的那些医疗相关的开销, 以及为了恢复身体机能而需要支付的康复方面的费用。
(二)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
(三)前往统筹地区以外的地方去接受治疗所产生的, 关于交通以及住宿和饮食方面的费用。
(四)需要支付安装伤残辅助器具时所发生的费用, 以及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时所产生的相关开销。
(五)对于那种生活没法自己照顾的人, 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之后所得到的那个叫做生活护理费的部分。
(六)那个叫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还有就是一到四级的那些伤残职工, 他们按照每个月来领取的那个所谓的伤残津贴。
(七)当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终止, 或者被解除的时候, 当事人有资格去领取那笔叫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款项。
(八)如果是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 那么该员工的遗属就可以去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还有因工死亡补助金的待遇了。
(九)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所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因为工伤而发生的如下这些费用, 应当按照国家所做出的相关规定, 由所在单位来进行支付。
(一)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受伤需要去接受治疗, 这个时间段里的工资还有福利待遇这些内容。
(二)对于被评定为五级伤残或者是六级伤残的职工, 他们可以按照月份去领取专门设定的伤残津贴。
(三)当劳动关系终止或者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 工作人员应当享有被发放的那笔叫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款项。
第四十条 当工伤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满足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相关条件时, 需要停止发放伤残津贴, 转而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经核算后, 其享受到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低于原本应得的伤残津贴标准, 那么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将这部分不足的差额补齐到位。
第四十一条 如果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 它没有按照国家的要求去缴纳工伤保险费, 要是发生了工伤事故的话, 这时候需要由那个用人单位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可如果用人单位坚持不支付这笔钱的话, 那么就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当中直接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应该先从工伤保险基金里面拿出来给支付了, 之后这笔钱必须要由用人单位去还回来,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把这个钱还上, 那么负责办理社保事情的机构就可以根据本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办法去要回这笔债权。
第四十二条 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了工伤的情况存在, 当第三人不愿意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时, 或者是在无法确定第三人身份的时候, 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先行支付相关的费用, 而在这之后, 工伤保险基金便拥有了向那个第三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如果工伤职工出现了下列情况中的任意一种, 那么他们就应当停止去获得工伤保险所带来的好处了。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时候。
(二)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三)那些人是拒绝接受治疗的。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是应当去参加失业保险的, 这部分保险费的缴纳呢, 得由用人单位和这位职工按照咱们国家定下的那个规定, 一起来出钱。
第四十五条 如果失业人员想要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拿到失业保险金, 他们必须得符合下面这几个条件才行。
(一)在失去工作之前, 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情况。
(二)这个不是由我自己主动选择的, 导致工作和原来的单位断绝了关系的情况。
(三)已经完成失业登记手续, 并且有求职意愿的。
第四十六条 对于失业人员来说, 如果他们在失业之前, 由用人单位和他们自己累计缴纳保险费的时间满一年但不足五年, 那么他们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是十二个月;如果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但不足十年,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是十八个月;若是累计缴费时间达到了十年以上,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则是二十四个月。等到再次就业之后, 要是又失业的话, 那份缴费的时间就得从头开始算起, 至于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时长, 需要把之前那次失业本该领却还没领完的期限和这次的加在一起合计着算, 但是总的加起来最多不能超过二十一个月, 也就是二十四个月这个最高限度。
第四十七条 关于失业保险金具体到底是个什么数, 这个事情是由各个省还有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自己拍板定下来的, 但是不管怎么定, 它给出的金额肯定不能比城市里居民享有的那个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数额还要低。
第四十八条 那些已经失去工作的人, 在他们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那段时间里, 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与此同时也能够享受到对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已经失业的人群来说, 他们所需要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金额,是直接由失业保险的资金池来进行支付的, 在这个过程中, 个人方面是不需要单独去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
第四十九条 在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个期间, 如果他们不幸去世了, 那么就需要参照当地针对在职职工死亡所规定的相关办法, 向其留下的家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而且所需的这笔资金是从失业保险基金里面进行支付的。
当一个人死亡的时候, 如果他同时符合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以及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条件, 那么他的遗属只能从这三项中选出一项来领取。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该马上帮那些失业的人员写出用来证明劳动关系已经终止, 或者已经被解除的文件。然后把这部分失去工作的人的名单整理出来, 在这个事情发生的开始算起的十五天时间内,去通知办理社保的那些机构。
如果一个人失业了, 他必须拿着自己上班过的单位给他开出来的那个证明, 这个证明是要说明白他和单位已经终止或者是解除了劳动关系的, 然后他得抓紧时间, 去按规定应该去的那个公共就业的地方, 把要登记失业的这个手续给办完。
失业人员拿着那个叫作失业登记的证明材料, 还有本人身份证明这两样东西去办理相关事务, 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那里去办手续来领取失业保险金。至于说这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从哪天开始算的这个问题, 明确地说是从办理了那个失业登记的那一天起开始计算的。
第五十一条 当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过程里, 要是出现了如下的情况发生的话, 那么他们就会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一款项。与此同时, 他们还必须停止享受那些其他方面的失业保险待遇。
(一)已经完成了重新就业这一事情的。
(二)去响应国家的号召并加入军队。
(三)搬离本土, 前往海外地区定居生活的。
(四)当事人已经按照规定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的。
(五)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 拒不接受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是机构所介绍的适当的工作, 或者是拒绝接受其提供的培训。
第五十二条 当职工在不同的统筹地区之间工作的时候, 他们的失业保险关系需要跟着本人一起转移走, 并且在这样的过程里, 缴费的年限是可以把多次缴纳的时长加起来一共计算的。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这个群体是有义务去参加生育保险的, 而这个保险的费用呢, 是需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的, 具体来说就是由国家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缴纳的金额, 也就是要按规定去缴纳所谓的生育保险费, 而对于职工个人而言, 是不需要进行这项费用的缴纳的。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要是已经把生育保险费的这个情况给处理好了, 那么他们单位的职工就可以去享受关于生育保险的那些待遇信息。
同时呢, 对于那些职工的配偶, 如果这些配偶目前是没有工作的状态的话, 也是可以按照当时国家的相关规定, 去享受到生育医疗费用方面的这种待遇信息。至于这里头所产生的那些资金开销部分, 都是从所谓的生育保险基金里面进行支付的这一个操作动作是必须进行的。
生育保险的待遇, 是包括两个部分的, 一个是生育的医疗费用, 另外一个是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的医疗开销, 它包括下面这些项目:
(一)关于在生产子女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方面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所产生的与医疗健康相关的各项支出费用。
(三)那些包含在法律条文以及行政法规里面所明文规定的, 其他的各类项目所产生的必须支付的费用。
第五十六条 如果职工的情况符合以下所列的任何一种条件, 他或者她便能够按照国家所规定的相关政策来享受生育津贴这一待遇。
(一)女员工在生孩子的情况底下, 是能够得到产假休养的。
(二)可以享受因实施计划生育方面手术而获得的休假安排。
(三)法律方面以及法规层面还有需要去满足的那些情况。
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 是根据职工所在的那个用人单位上一年度里全体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的。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得在自己成立之后的三十天内, 拿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刻好的单位印章, 去当地的办理社保的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当地那个社保经办机构, 收到了申请之后, 要在十五天之内完成审核工作, 然后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发给你。
当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了变化, 或者这个用人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停止存在了, 那么它必须在这个事情发生变化的当时, 或者是这个东西止住的当时, 往后数的三十天的时间里头, 跑到专门管社会保险的那个机构去, 把有关的事情给办了, 也就是去搞个改动的手续, 或者是去搞个注销的手续来弄好这社会保险登记的变更以及注销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得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成立、终止的那些事情, 民政部门也得及时把情况通报过去,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同样要这么做。还有公安机关也是一样, 必须及时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知道个人的出生、死亡情况, 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的这些事儿。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从开始使用职工的那一天算起, 在这个日期之后三十天之内, 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它的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果没有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那就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核定它应该缴纳的保险费是多少。
那些自己愿意去交社保的、没有雇人的个体工商户, 还有那些不在单位里交社保的非全职工作者, 以及其它各种形式的灵活就业人员, 都得去找社保经办机构办社保登记。
国家现在建立了一个全国统一的, 专门给个人用的社会保障号码, 这个号码就是大家平常用的那个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呢, 对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这件事儿, 是要加强力度去做的。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需要自己去申报, 并且要按时把社会保险费足额缴上, 如果不是因为像不可抗力这样的法定理由, 就不能推迟缴纳或者减少缴纳的数额。员工个人这部分应该交的社会保险费, 由用人单位直接从工资里扣除并代缴给相关部门, 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每个月都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具体详情告诉员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及那些没有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还有其他的灵活就业人员, 这些人都可以直接向专门负责收取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去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相关的征收机构是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 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地完成社保费的征收任务的, 并且要把缴费的实际情况定时期地向用人单位还有个人进行通报和说明。
第六十二条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来申报, 那就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是多少的话, 就会按照这个单位在上个月实际缴纳费用的百分之百一十那么一个比例去确定它应当缴纳的金额。之后呢, 等缴费单位把申报手续给补办的, 这个时候, 就由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那个机构, 按照相关的规定来进行结算处理。
第六十三条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 也没有按照规定的金额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话, 那么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就会要求他们在一个限定的期限内进行缴纳, 或者是要求他们把缺少的部分给补上。
用人单位如果拖延时间, 到了规定的时候还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 或者没有把该缴的钱补上, 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就有权去查询这个单位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里的存款账户情况。
接着, 征收机构就能申请县级以上的相关行政部门, 让他们出一份文件, 决定从这笔钱里划拨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来。最后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相关金融机构, 让他们直接把需要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划走。如果用人单位的账户里面剩下的钱, 没有达到它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那么, 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那个机构, 就可以要求这个用人单位提供担保, 并且跟它签订一个延期缴纳费用的协议。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把社会保险费全部交齐, 并且也没有拿出什么担保来证明实力, 那么负责收社保费的机构就可以想办法去法院。这个机构能向法院申请, 让法院把那些跟欠钱差不多价值的财产扣住或者封起来。然后把这些东西卖掉, 用卖出来的钱把该交的社会保险费给抵掉。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是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的, 这些项目里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是按照社会保险险种来分别建账的, 实行分账核算的操作方式, 并且是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
社会保险基金是专门用于指定用途的资金, 不管是什么组织机构还是个人, 都没有权利去非法占有或者随意挪动这部分钱款。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实行全国范围内的统筹管理, 而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则应当逐步实现省级层面的统筹工作, 至于具体的时间安排以及推进步骤, 都由国务院来进行规定和明确。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是利用预算这个办法来让收入和支出保持平衡的。
当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的情况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会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会根据所对应的统筹层次来设立预算, 而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则是要根据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分别进行编制。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草案, 还有决算的草案, 这两个东西的编制工作, 以及审核程序, 还有最终的批准流程, 都得按照法律规定来做, 同时还得依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被存入财政专户之中, 而关于它具体的管理办法, 是由国务院来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首先保证安全这个必要的前提条件之下, 接着去执行国务院所规定的关于投资运营的各项事情, 以此来实现保值以及让资产的价值得到增值的效果。
社会保险基金不准违规去投资运营, 不准用来平衡其他政府的预算, 也不准拿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的场所, 更不要说支付人员的经费、运行的费用以及管理的开销了, 当然更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把这些钱挪作其他的用途。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个部门, 按照要求得经常性地公开相关信息, 向社会大众去展示情况, 这些情况指的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状况, 还包括了社会保险基金在收入方面的数据, 以及支出方面的数据, 还有结余方面的数据, 同时也包括了收益方面的具体数据, 都需要一一公布出来。
第七十一条 国家建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这个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里的拨款, 还有国务院批准的另外一些方式弄到的钱。这些钱主要是用来补充和调剂那些用于社会保障的开支的。
关于管理运营的事情, 交给专门的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来做。在管理的时候, 要先把安全这一块保障好。只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之下, 再去想办法让基金的价值能够保持住, 并且有所增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必须向公众公开自己的收支状况、管理细节以及投资运营的动态信息, 这些内容需要按时发布。
国务院下面的财政部门负责管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管社保事务, 审计机关专门查账, 这三个部门的组合体, 要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每一笔钱是怎么收上来的、怎么花出去的、由谁管理的、以及拿去投资之后效果如何, 实行全方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 在需要开展相关工作的统筹地区里面, 会设立专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而这些机构如果确实有业务需求的话, 在经过当地负责管理和社会保险的行政部门以及管编制的那些机构的同意后, 可以在自己所在的这个统筹区域内部再设立一些分支机构, 或者建立起服务网点。
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里头的人员工资, 还有办理社会保保险时候产生的基础运行花费以及管理开销这些费用呢, 得由在同一个层级的财政部门出面, 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把钱给保障住。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去做的事情是, 要把业务这块的规章制度建立好, 把财务这块的管理制度建立好, 还要把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健全, 同时也得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机制完善到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照既定的时间表, 把应当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全都给发到位, 并且是一分不少地全额发放。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 获取那些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 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给用人单位建立档案, 要把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还有缴费这些社会保险数据记完整、记准确, 并且要保管好登记啊申报的那些原始凭证以及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做到及时、完整和准确地记录, 这些记录包括个人缴费情况, 用人单位为员工缴费的情况, 还有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的权益信息, 并且要定期把这些包含个人权益的数据清单免费寄送给本人。
用人单位以及个人能够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免费地去查询和核对关于缴纳保险费用情况的记录, 还有领取社保待遇的记录, 同时还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请求, 获取诸如社会保险咨询之类的服务内容。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划,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 共同建设的。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这个报告是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 他们还会组织执法检查, 这个检查是针对本法实施情况的, 通过这些方式, 去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并且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时候, 那些被检查到的用人单位以及个人都必须诚诚恳恳地提供出跟社会保险有关的各种资料, 绝对不能拒绝人家来检查, 也绝对不能弄虚作假去谎报或者瞒报情况。
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门会管着, 审计机关也会管着, 这两个部门都会按照各自分到的职责,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 包括管理情况以及投资运营的实际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存在问题的情况, 那么就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与此同时, 还必须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或者是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的检查结果还应当按照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方式予以公开。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在针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工作的时候, 是可以拥有权力采取下面所说的这些措施的:
(一)去查看那些和咱们社会保险基金的收钱、花钱以及管理和投资赚钱有关的那些东西, 把相关信息全都记录下来, 再复制一份留底, 对于那些有可能被别人偷偷拿走、藏起来或者是搞没掉的重要资料, 坚决把它们全部锁起来进行封存处理。
(二)你可以去询问那些和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并且要求他们对于和调查事项有关的那些问题做出说明, 还要让他们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对于那类把社会保险基金偷偷藏起来、悄悄转移掉, 或者是直接侵占以及挪作他用的行为, 必须坚决加以制止, 并且要求相关方面赶紧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八十条 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牵头, 把用人单位的代表、参保人员的代表、工会的代表以及相关的专家等各个各方的人员召集起来, 共同组建一个专属于社会保险方面的监督委员会, 这一举措是为了让这些组建好的委员会成员能够清楚地了解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 具体涉及到的内容包括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基金的管理状态以及投资运营的结果, 通过这种方式向社保工作方面提供咨询意见和相应的建议办法, 进而实现对整体工作的社会层面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 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进行汇报。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 实施年度审计以及专项审计。而且, 审计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出来给大家看。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一旦发现了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 以及管理和投资运营这些环节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他们就有权提出改正的建议;而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那些违法行为, 他们也完全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要求依法处理的建议。
第八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还有其他的有关行政部门, 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再加上这些机构里的工作人员, 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 为用人单位还有个人的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不管是用哪种形式, 都不可以对外泄露这些秘密。
第八十二条 只要看到社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被打破, 不管你是属于一个组织还是个别人士, 大家都完全有资格去把这件事举报出来, 也有权利去进行投诉处理。
对于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 则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给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进行处理。
同时, 那些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也应当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不得相互推诿责任。
第八十三条 要是觉得用人单位或者自己个人的合法权益被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给侵害了, 那么就可以去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也可以直接去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遇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障的相关登记, 或者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核定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又或者是没有按时支付相关待遇, 以及没有办好把社保关系转来转去的接续手续, 甚至还有其他侵害了社保权益的情况发生, 那么这些人是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去申请复议的, 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官司。
当个人和我们所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为社会保险的问题产生了争议的时候, 我们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去申请调节、仲裁, 或者提起诉讼。如果用人单位侵害了我们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合法权益, 我们也可以要求有关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是社保费收取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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