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阶段的员工,用人单位声称要辞退就能够随意辞退吗?按照3月2日《法治日报》所进行的报道,缪某进入到江苏无锡的某一家公司,其担任的职位是采购经理。双方之间签署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时长为3个月,试用期期间,工资标准是每月12000元。就在试用期快要结束的时候,这家公司凭借缪某没有通过试用期转正考核这个理由,和缪某解除了劳动关系。缪某心里不服气,在申请劳动仲裁没有取得结果之后,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判处认定这家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应该给缪某支付赔偿金12000元。
新员工入职后,会有一段考察期,这段考察期专为员工和企业互相知晓而设,被称作试用期。自用人单位开始用工之时起,其与劳动者之间便已确立劳动关系。处于试用期的员工,所享权益与那些被称为“正式”的员工并无差别。我国的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于试用期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都有着清晰明确的规定。就这件事情而言,法庭对于这起案件所做出的判决,再次强调了相关原则,以起到告诫众多用人单位的作用,缪某在这场诉讼中获得胜利,这对于其他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也具备一定的参考价值。
近些年来,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这种情况并非少见,它存在不只以试用期这一理由随便辞退劳动者,而且在试用期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件事,以及克扣劳动者工资,还有任意延长试用期等状况。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把试用期当作“廉价期”“随意期”,或者是“试完不用”这般情况,这样一来,试用期成为了部分企业肆意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挡箭牌”。
按照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讲,要是雇佣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达成一致从而解除合同,而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那么劳动者会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要是单位违背法律规定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就要给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金。
然而于实际操作当中,好多劳动者常常不情愿、没胆量去维护自身权益,其缘由能够划分成三种类型:其一,维护权益所需付出的成本要高于通过维权所能够获取的收益,劳动者觉得“耗费不起”;其二,一些用人单位会凭借“行业拉黑”手段来要挟劳动者,所以有的劳动者会担忧“遭受报复”;其三,还有一些劳动者维护权益的意识并不强烈,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更是不够精准。如此一来,“爱较真”的劳动者变少了,部分不良企业也就愈发肆意起来。
立法机关要依据新出现的现象以及新产生的问题,再进一步去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则或者法规方面的内容,并且让细化对于处在试用期阶段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得以实现,以此来避免“试用期”沦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这般“真空的时期”。另外,存在有关的多个部门,这些部门更要用引导的方式,去实现让用人单位增强具备合法用工的意识,并且同时致力于架构起或者构建起完善的用工方面的制度。若设置了试用期考核,那么就应当明确地告知劳动者考核的标准以及方法,当试用期考核结果不合格时也应该具有充分的能作为依据的事实证据,并且要在试用期满之前告知员工;与此同时,要使得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降低,要让劳动者的维权渠道保持畅通,需加大对于劳动者权益方面的普法宣传力度,进而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从而让劳动者不再沦为“沉默的羔羊”,让那些试图“钻空子”的企业有所顾忌与害怕。
建造和谐劳动关系,要法律生出牙齿,借更具力量的办法给劳动者“撑腰”,也要企业转变落后观念,珍视自身形象与口碑,真诚敬重每一位劳动者,只有这样,劳动关系双方才可达成“双向奔赴”,试用期方可回归“双向选择”的初始设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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