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样的,劳动法是对劳动关系以及和劳动关系紧密相联系的其他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统称,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里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劳动合同法是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它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别,广义的劳动合同法通常是指所有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统称,狭义的劳动合同法指的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管工会、雇主以及雇员关系的《劳动法》,保障各方面权利及义务,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其中所涵盖的内容主要有,劳动者所拥有的主要权利以及所要履行的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录用职工的规定,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变更以及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以及安全技术规程,针对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于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除此之外,还包括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职权的规定。上面提及的内容,于部分国家之中,是以各式各样单一的法规的形态呈现出来的,在某些国家里面,是以劳动法典的样式颁布出来的。
《劳动法》属于劳动保障立法体系里的、作为基准的法,它是被《劳动合同法》当作立法依据的法,能够说成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前面那个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面那个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立法层次方面,二者均属法律 ,在企业以及劳动者那里,容易将劳动法称作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作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嗯,《劳动法》呢,它一开始就表明了,“出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劳动关系加以调整,构建并维护契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推动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依据宪法,进而制定本法”,它明确地将劳动者权益置于首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送审稿呢,它是套用了《劳动法》的,也就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施保护”。草案公布之际,改成了“为了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以及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规范,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促使劳动关系和谐且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最终转变成“为了使劳动合同制度得以完善,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以及义务予以明确,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构建并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前后言辞以及次序的变化,隐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综合上面所说的情况来看,《劳动法》主要是用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范围极为广泛是针对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的劳动制度,而《劳动合同法》很明显,其调整对象单单就是劳动合同,它仅仅只管劳动合同里面的一系列行为,是属于具有针对性的一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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