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多销售类型企业,鉴于工作时间相对而言并非固定不变,并且存在常常需要到外部进行工作等情形,此公司于是借助规章制度,把员工的工作时间设定成早上9点直至晚上9点,要是超出上述提及的时间范围,员工就必须填写加班申请,这样的规定显著超出了法定的工作时长,然而该规章制度已然经过公司的民主程序并且向员工进行了公示,那么公司是不是依旧需要向员工支付加班费用呢?
经典案例
2019年8月,甲和A公司签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销售员。入职培训时,那甲学习了A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里规定,每天工作时间是早9点到晚9点,一周工作六天,具体出勤时间按排班表来定,这就是员工正常出勤时间。超出这个时间,员工得填写加班申请,向部门经理报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A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程序,甲入职的时候,知晓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且签字加以确认,而且甲在职的期间,从来都没有向公司提交过加班申请。
到了2021年2月之后,甲表达了离职想法,还要求A公司依据法律规定支付其平日里延时的加班费,以及休息日的加班费。双方因为没办法协商出一致结果,甲在2021年3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
甲提交了钉钉打卡的记录,A公司提交了甲的考勤记录,还提交了工资台账,经过互相质证之后,双方对于甲上班的时间不存在异议。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得出这样的看法,在本案当中,A公司的规章制度,虽说经过了民主程序,并且也朝甲履行了告知的义务,然而,规章制度里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却违背了法定的那种“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这家企业的规章制度并不具备合法性,没办法当作依据。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实际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因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甲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风险提示
一是公司规章制度得符合几个要件,首先,得经过民主程序 ,其次,其内容不能违反国家当下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规定 ,再者,必须向劳动者进行公示。这三个要素缺一不成,不然就不能当作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二是即便公司规章制度历经了民主以及公示程序,但万一员工实际每周工作的时间超出法定四十八小时工作时长,那么公司就应该予以调休或者给员工支付延时加班费。
公司治理建议
实际工作的时间,超出了法定时长的公司该怎么进行合法以及合规的操作呢,我们给出建议:
1、可设置不定时工作制,并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我国法律作出规定,在标准工时制的处境下,劳动者每日的工作时间是不超过8小时的,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呢,是不超过44小时的这样一种工时制度,并且要保证每周至少能够休息一日。要是企业当中大多数岗位的工作时间并不固定,那么是可以设置不定时工作制的,还要向劳动行政部门去进行备案,以此来确保其合规有效性。在劳动合同里要明确工时制度,一般情形下企业是无须支付加班费的。
2、在劳动合同或工资单中明确约定月工资中包含延时加班费
若企业规定员工实际工作之时,每周超出了44小时,那么就应当对员工工资构成予以合理调整,于劳动合同里,或者薪酬制度内,又或者员工工资单中,明确表明员工月工资涵盖延时加班费或者休息日加班费,并且让员工签字予以确认。在此种情形下,便能够防止像案例里A公司那般,因事先未作约定,员工依旧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事后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3、完善加班审批制度,避免员工随意加班
公司能够依据不同岗位以及业务需求去制订员工每个月的工作任务量,要是员工由于自身缘故没能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内完考核工作量,其主动加班公司不用支付加班费用。此外,公司应该制订加班先审批再执行的原则,没有经过公司批准的加班不被认可。公司可不可以规定员工“做六休一”呢?我们之前发布的那篇文章《公司规定“做六休一”,是否需支付加班费?》(点击文章名便能查看)里详细说明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劳动法研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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