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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每天上厕所6小时算旷工吗 劳动法这样规定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2-24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六小时厕所旷工?法院一锤定音,打工人憋屈还是活该?

分别由于上厕所方面的问题,进而遭到了解雇,可是判决的最终结果,呈现出明显大不同的状况,近期这两起关联劳动争议的案件,引起范围广阔的关注,着重显示出任职场管理里,“合理的生理需求”同“摸鱼违纪”之间,所具备的界限模糊情况。

南通“如厕门”事件详情

刘某身为江苏南通一家公司的员工,于2025年3月时,公司监控于一个月内,记载到他有多达11次长时间逗留在卫生间。考勤数据显示,其单日最长停留时间竟高达6小时21分钟,如此异常状况,使得公司以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缘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据公司所说,察觉到异常情况后,曾和刘某沟通,起初,刘某称身体有不适,可没给出任一医院的诊断证明,也没交休病假申请,公司核查其日常工作表现,发现其工作任务完成比率低,出差错的频次多,经综合考量判断,其行为是以去厕所为名消极地进行工作怠工。

法院认定解雇合法依据

在南通的那个当地法院,经过一番审理之后,于2026年1月作出了判决,这份判决对公司的解雇决定予以了支持,法院把完整的监控录像给调取出来,当作证据,还把考勤记录调取出来当作证据,并且把双方谈话笔录也调取出来当作证据。

刘某的行为,于频率层面显著超越合理生理需求的范围,于时长层面亦是显著超越合理生理需求的范围,法官在判决之中点明了这一要点。他在正常工作的时限之内,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这实际上铸就了变相旷工的情形,严重妨碍了工作职责的执行,公司基于此种状况解除劳动合同,是契合法律规定。

北京值班员解雇反转案

有另一起案件,其发生地点为北京。在2025年11月时,某公司值班员李某,于在岗期间突然腹痛。在提前联系同事前来顶岗之后,他前往卫生间,用时仅3分钟。然而,后续公司却以他“擅自离岗违反值班纪律”为由将他解雇了。

在这件事情上,针对这一决定,当中那个叫李某的人宣称没办法接受。他极为着重地强调,事发之际是突然出现状况的,并且已经履行了告知这一相当义务,还实施了工作交接这一行为,没有给值班工作造成任何实际的影响,同时还觉得公司给出的处罚过于严苛,而且缺少依据。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六万

李某随后提起劳动仲裁,接着又向法院起诉,北京某区域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上旬就该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雇行为属违法。

处于此事件里,法院历经审理之后作出这般的认定,即,腹痛这般的状况属于没办法预先见到的、突然发生的身体方面的情形,而上厕所这一行为,是为达成基本生理需求的一种合理的举动。李某在离开岗位前,就已联系同事来顶班,已尽到必要告知及安排等责任,其短暂离岗行为未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赔偿金六万余元。

法律界厘清关键差异

两起案件,结果截然不同,引发了公众对于职场权益边界的讨论有多位劳动法专业人士指出关键区别在于行为的“合理性”并且在于行为的“必要性”。

首先,需判断考量员工离岗的客观缘由是否真实、紧急作为标准。其次,要评估行为所带去的后果,看对工作有无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或者损失。最后,要结合岗位职责特性比如说值班岗位对在岗连续性的要求通常更高,不过突发状况下的合理应对也应该被纳入考虑范围。

对企业与员工的启示

有两起案件,这给职场管理拉响了警钟,对于企业而言,规章制度需要明确并且具体,在执行处罚的时候,要充分地去调查事实,还要区分性质,避免出现那种“一刀切”式的管理,既要维护运营秩序,又要尊重员工合法权益。

就员工而言,需遵循基本的劳动纪律,绝不能将合理权益当作消极怠工的“护身符”。与此同时,若遇到不公正处置时,要像北京李某那样,注意保留证据,敢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当下,相关案例仍在网络平台引发持续不断的热议,许多打工者分享自身经历并询问法律应对策略。

在职场之中,您可曾遭遇过,因类似“小事”这般的情况,进而引发的管理层面的争议迹象呢?您认为,究竟该通过怎样的方式,去精准界定“合理需求”与“违规行为”二者之间的界限范围呀?诚挚欢迎您,在评论区域之内,将您个人所具备的观念认识以及过往亲身经历体会,踊跃分享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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