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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内容介绍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3-04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有关于市人社局印发,进而有《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这个通知,其具体内容,是你可以了解的,带你去了解——。

首先,为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予以贯彻落实,此部法律简称为劳动合同法,其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简称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再结合本市实际状况,进而制定出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之内,用人单位跟劳动者构建起劳动关系,进而订立劳动合同,接着履行该劳动合同,之后对其进行变更,再之后解除该劳动合同,或者最后终止该劳动合同,这些情况全都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家机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是事业单位,还有社会团体,它们订立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要依照本实施细则来执行。

第三条,用人单位跟劳动者,自用工那一日开始,建立起劳动关系,而建立这种劳动关系,是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前款所讲的那个用工之日,指的是劳动者开始被用人单位管理,去做用人单位所安排工作的那个日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与上岗前培训之时,劳动关系从劳动者参加培训的那个日期开始建立。

第四条,用人单位借助互联网平台来招用劳动者,同时对劳动者加以管理,双方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依据实际用工情形,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实施劳动管理,并且有着明确的工作任务要求,自用工之日起,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第五条,用人单位跟劳动者,经协商达成一致后,能够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电子劳动合同,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助电子劳动合同平台来订立,以可被视作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作为载体,运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去订立。

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且第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日折算,二倍工资基数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应得工资计算,不过不包括以下两项:

(一)工资报酬支付周期超出一个月的,像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还有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包含在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工资报酬之内的,有一次性奖金,还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以及补贴等等。

在劳动合同期满时,除了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自动续延的情形以外,若用人单位继续与劳动者维持劳动关系,那么应当在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按照前款所规定的情形,采取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当中所约定的条件,以书面形式去通知劳动者进行续订劳动合同,然而劳动者却不与用人单位续订了,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后的一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此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要是超过一个月还没和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那就得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给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且得和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是劳动者不愿意和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随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条,用人单位能够和劳动者于劳动合同里就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作出约定,约定的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不可以比劳动者所在岗位应获的工资报酬低。

前款所说的,劳动者处于相应岗位时,应该拿到的那份工资额度,并不包含支付时间跨度超出一个月,又或是支付周期并不确定的这类工资报酬。

第九条,用人单位跟劳动者于劳动合同里,对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没啥约定,或者约定得不清楚,由此引发了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重新去协商,协商要是不成,那就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规定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就把劳动者应得工资扣除加班加点工资后的那个数额,当作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

第十条,那些经过许可而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要去告知劳动者,其所在岗位实行的具体工时制度是什么样的,并且还要在劳动合同当中,明确地进行约定这件事。

用人单位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劳动合同里边能够明确加班加点工资的结算周期,要是没有明确的话,那就应当按照综合计算周期来结算加班加点工资。

女职工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产假时,用人单位要与女职工协商来确定产假期间的待遇标准,此标准不可低于女职工休产假之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要是女职工产假前在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那就按照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月份进行计算。

那个已经参与了生育保险的女性职工,能够享受到对应天数的生育津贴。女性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待遇标准,先除以30.4天,然后再乘上产假天数,要是这个结果还高于生育津贴的话,用人单位就得把差额的那部分发放给女性职工本人。要是没有参与生育保险的,那就按照协商好的待遇标准来发放。

第一条,关于用人单位这一方面,要是它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之中,跟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话,那么在对违约金以及经济补偿进行约定的时候,就得遵循公平、公正、适量、对等这样的原则。第二条,当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时候,应当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后才去支付。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跟劳动者于劳动合同里能够约定依照生产经营状况单方面去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岗位调整之际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二)经调整之后的工作岗位,其劳动报酬以及劳动条件,并不存在显著的、明显向着不利方向变更的情况,不过,要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涉及的相关规定来对岗位进行调整的,则不在此列。

(三)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跟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之中并未对调整工作岗位这一方面的相关内容作出约定,并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里也没有针对此的相关规定,而除依据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有关条文规定作出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形之外,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商量并且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之下,是能够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的。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经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且在劳动合同文本之上,签字或者盖章,方才生效。双方签字或盖章日期不一致之时,以最后一方的签字或盖章日期,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一方未署明签字日期的情况下,以另一方签字日期,作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的24时,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

当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时,用人单位若要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此决定应当在试用期内予以作出,第十五条所涉及的便是这种情况。

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情形,劳动者出现该条第三项情形,劳动者有该条第四项情状,劳动者存在该条第五项情况,劳动者具备该条第六项缘由之一,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者存有上述情形的日子开始计算,在六个月的时间段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第十六条,劳动者于试用期之时,出现患病状况,或者并非因工作而产生负伤情况的,经由用人单位跟劳动者达成一致协商,此试用期能够予以中止。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跟劳动者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了之后,因为没办法维持或者提高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劳动者不和用人单位继续续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作出变更,此变更难以明确究竟是提升亦是减低,劳动者于此情形下不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进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这种情况被视作用人单位未能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

本条所讲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指,用人单位跟劳动者,在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实际去履行的标准,以及条件。

在第十八条当中,有着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是因为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没有缴纳或者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那么劳动者能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若用人单位跟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少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双方所达成的约定是无效的,并且这种情况应被视作是因为用人单位这边的缘由,从而出现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状况。

第一条,第十九款,劳动者若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且在解除之前,劳动合同应持续履行。第二条,若劳动者未依照法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进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那么该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且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明确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若未明确,那么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8月1日开始施行,到2028年7月31日的时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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