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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全文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26版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3-30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其一,是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对劳动关系加以调整,构建并维护契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推动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依照宪法,进而制定此法律。

首先,存在这么一种情况,在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此处会将其统一简称为用人单位)所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范畴内,并且是和彼此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种情形下,才适用此处所提及的本法。

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者,依本法来执行。

首先,劳动者拥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其次,劳动者具备选择职业的权利,再者,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然后,劳动者拥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接着,劳动者具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而,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并且,劳动者拥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然而,劳动者具备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最后,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需要去完成劳动指定的任务,得提升职业相关的技能,要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程,还要遵守劳动规定的纪律以及职业道德。

其四,用人单位理应依照法律规定去构建以及完善规章制度,以此来保障劳动者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切实执行劳动义务。

其一,国家采取各类举措,其二促动劳动就业,其三发展职业教育,其四制定劳动标准,其五调节社会收入,其六完善社会保险,其七协调劳动关系,其八逐步提升劳动者的生活水准。

第六,国家倡导劳动者投身社会义务劳动,举办劳动竞赛以及合理化建议活动,激励并保护劳动者开展科学研究、进行技术革新以及从事发明创造,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借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又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针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展开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以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国家凭借推动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营造就业条件,拓展就业机会。

国家倡导企业呀,使之去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在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范围以内,同时,还鼓励事业组织,还有社会团体去做这些,以此来达成增加就业此事呢。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取相应举措,去发展多种不同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而提供就业方面的服务。

第十二,劳动者就业,不会因为民族不同而遭受歧视,不会因为种族不同而遭受歧视,不会因为性别不同而遭受歧视,不会因为宗教信仰不同而遭受歧视。

第十三,妇女拥有跟男子同等的就业权利。于录用职工之际,除开国家所规定的不适宜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之外,不可以性别当作理由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升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对于残疾人就业,对于少数民族人员就业,对于退出现役的军人就业,若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那么依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体育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都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且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个,劳动合同乃是劳动者跟用人单位去确立劳动关系,进而明确双方权利以及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关于第十七项,在订立以及变更劳动合同这件事上,应当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基础上,还要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绝对不可以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可以违抗行政法规规定。

依法律订立的劳动合同,马上就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定得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订立之时起便无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若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且这并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那么其余部分依旧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对于劳动合同而言,除去前面条款所规定的那些必备的法定条款之外,当事人之间能够进行协商,进而约定其他方面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劳动合同的期限,被划分成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这几种类型。

劳动者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达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皆同意延续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最长不可以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能够于劳动合同里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相关事项,这是第二十二项。

第二十三条,当劳动合同期满时,抑或是当事人所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已然呈现,此时劳动合同便会径直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 致使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中,存在劳动者处于如下状况的情况: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存在这样一些情形,在这些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下,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呢,用人单位应该要在提前三十日的情况下,采用书面形式去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当劳动者患上疾病,或者并非因为工作而负伤,在医疗期结束之后,既无法从事原本的工作,又不能够从事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具备能够胜任工作的能力,在经历了培训这一行为或者进行了工作岗位的调整之后,依旧不具备能够胜任工作的能力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之际所依据的各种客观情形出现了重大的改变,这种改变使得原本的劳动合同已经没有办法继续履行下去了,在经过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之后,却没有办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这件事情达成相应的协议。

第二十七,当用人单位处于濒临破产开始进行法定整顿的期间,或者其生产经营状况出现很严重的困难,确实需要裁减人员时,应该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去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给出的意见,在经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之后,才能够裁减人员。

若是用人单位按照本条规定去裁减人员,在六个月之内录用人员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录用那些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若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那种情况下,要是劳动者存在这样的情形,也就是下面所列举的这些情况,那么用人单位呢,就不能够依据本法当中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去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时,若工会觉得此情形不太恰当,那么工会便拥有提出相关意见的权利。要是用人单位违背了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工会则有权力要求对该情况重新进行处理;当劳动者去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时候,工会理应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其支持以及帮助。

劳动者要将劳动合同解除掉,就理应提前三十日,用书面这种形式去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够随时去通知用人单位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十三,企业职工当中的一方跟企业它能够针对劳动报酬,还有工作时间,以及休息休假,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还有保险福利等这些事项,去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草案是应该提交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来讨论并通过的。

集体合同,是由工会来代表职工跟企业签订的,对于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而言,是由职工推举出来的代表去跟企业签订的。

第三十四,集体合同签订之后,要报送至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起,十五日内若无异议,集体合同便即刻生效。

第三十五,依据法律所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于企业以及企业全体职工而言,具备约束的效力。职工个人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里头,劳动条件与劳动报酬等方面的标准,不可以比集体合同的规定还要低。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国家推行一种工时制度,此制度规定,劳动者每日进行工作的时间不会超出八小时,并且呢,平均每周工作的时间不会超过四十四小时。

其一,针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其二,用人单位理应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工时制度,其三,合理地确定其劳动定额以及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企业,因其生产特点,无法施行本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内容,且不能施行本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内容,经由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之后,能够实行其他的工作以及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用人单位要是出于生产经营的需求,在跟工会以及劳动者协商完之后,是能够去延长工作时间的,通常情况下每天不能超过一小时;要是因为特殊缘故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状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能超过三小时,不过每个月不能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一种的,延长工作的时间,是不会受到本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限制的:

(一)出现自然灾害,造成事故,或者因别的缘故,对劳动者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构成威胁,要求进行紧急处置的。

(二)发生故障的是生产的设备,对于交通运输的线路而言,公共设施由于上述情况也出现了故障,对生产以及公众利益造成了影响,且必须得及时抢修的标点符号。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存在这样一些情形,其中每一种情形都有着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依照下述的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倘若对劳动者进行延长工作时间的安排,那么需支付工资报酬,此报酬不得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休息日之时,安排劳动者去工作,然而又没办法安排补休的情况,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针对法定休假日,要是安排劳动者劳作的,那就要支付工资报酬,此报酬要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凡是连续工作达到一年以上的那些劳动者,都能够享受到带薪年休假。而关于其具体办法是由国务院去做出规定的。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经济发展铺垫下,工资水平渐次提升,国家针对工资总量展开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用人单位依照自身的生产经营特性以及经济效益状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独立自主地来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形式以及工资所达到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施行最低工资保障举措,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予以规定,而后报请,国务院进行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排名第五十,工资需运用货币形式,按月付给劳动者自身,不准克扣,也不能无故拖欠劳动者的薪资。

第五十一,劳动者于法定休假日之时,以及婚丧假期间之内,还有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之中,用人单位理应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点,用人单位得务必建立起、健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制度,需严格依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程以及标准去执行,要针对劳动者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的教育工作,借此来防止在劳动进程当中出现事故,以降低职业所存在的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于新建工程,要同时设计施工,还要同时投入生产及使用,在改建工程方面同样如此,扩建工程亦是这般要求。

第五十四,用人单位得给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设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以及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针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有必要定期开展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从事特种作业的那些劳动者,必定是要经过专门的培训的,并且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才行。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干活的人对于用人单位里管理人员那种违规指挥、强行要求冒险去作业的情况,是有权利去果断拒绝执行的;针对那些对生命安全以及身体健康存在危害的行为,是有权利去进行批评、检举还有控告的。

国家构建起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统计报告与处理制度,第五十七条规定如此。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当中的劳动行政部门,还有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规定,针对劳动者于劳动过程里所发生的伤亡事故,以及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实施统计、报告以及处理行为。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规定,女职工被禁止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被禁止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还有被禁止从事其他有劳动方面禁忌的、被规定禁止的劳动。

第六十,不可以安排女性职工在月经期间去从事处于高处的作业,以及低温环境中的作业,还有冷水作业,以及国家所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那种劳动。

第六十一,不可以安排处于怀孕阶段的女职工去从事国家规定的属于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那种劳动以及孕期的禁忌从事的相关活动 ,针对于怀胎有七个月时间之上的女职工的情况 ,不可以安排她们去延长工作的时长以及进行夜班方面的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不能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这个期间,去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那种劳动,以及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也不可以安排其去延长工作的时间,还有进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未成年工,不得被安排,去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还有有毒有害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另外还有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国家借助各类途径,施行各项措施,去发展职业培训事业,用以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以此提高劳动者素质,进而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以及工作能力。

位于第六十七的这一项规定指出,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将发展职业培训列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一部分,去鼓励并且支持那些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用人单位得构建职业培训制度,依照国家规定去提取以及使用职业培训经费,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形,有规划地向着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针对规定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政府批准之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此为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且该机构负责相关考核鉴定工作时,是基于以上所提及的各类制度和规则来开展的,这是具有明确规定性和程序性的操作流程。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国家开展社会保险事业的推进工作,构建社会保险制度体系,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款项,以此让劳动者于年老之时,患病之际,工伤发生处,失业状态下,生育过程中,能够获取帮助以及得到补偿。

第七十一,社会保险具备的水平,应当跟社会经济发展所呈现的水平,以及社会能够承受的能力,相互适应。

第七十二,社会保险基金依据保险类型来确定资金的来源,进而逐步去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必定得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还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以及运营,并且承担着让社会保险基金实现保值增值的责任。

按照法律所规定的那样,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其管理状况,还有运营情形,展开监督行为。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设立,由法律规定,其职能也由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同样由法律规定,其职能亦是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对用人单位予以鼓励,使其依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形,为劳动者构建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国家开展社会福利事业构建 ,建造公共福利设施 ,给劳动者得以休息 、能够休养以及可以疗养创造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当用人单位跟劳动者之间出现劳动方面的争议时,对应的当事人能够凭借法律规定去申请进行调解,还能够申请仲裁,甚至可以提起诉讼,与此同时,也有权通过协商的方式来把问题解决掉。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则,处理劳动人事方面存在 disputes 的事宜,需依据具备合法性、公正性以及及时性这样特性的准则,通过依照法律的方式来保障那些在劳动争议期间涉及相关权益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处于第七十九的情形时,一旦劳动方面的争议出现了,当事人能够朝着本单位的负责劳动争议调解的委员会去申请进行调解;在调解倘若失败之后,当事人其中的一方要是有要求进行仲裁的想法,那就能够朝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当事人那一方同样是可以直接就朝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的。要是对于仲裁所做出的裁决心里不服气的话,那就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 于用人单位范围之内,能够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以及工会代表共同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是由工会代表去担任的。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首先,第八十一所涉及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以及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共同组成的。其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来担任的。

第八十二,提出仲裁要求的那一方,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那一刻起,在六十日之内,朝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送书面申请。仲裁裁决通常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后的六十日内,予以作出。对于仲裁裁决不存在异议的那些当事人,必须得履行。

第八十三,劳动争议当中的当事人,要是对仲裁裁决心存不服,那么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的那一日开始,在十五日之内朝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里面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下,另外一方当事人能够申请让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

关于第八十四,要是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出现了争议,当事人通过协商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当地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能够去组织有关的各方来进行协调处理。

发生因履行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经协商无法解决的,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针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 八十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当中的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方面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拥有制止权力,并能够责令改正。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属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去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也有权查阅必要的资料,并且还能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去执行公务,那必须得出示证件,要秉持公正之道去执法,并且得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各级人民政府当中县级以上的有关部门,在各自所负责的职责范围以内,针对用人单位对于劳动法律以及法规的遵守情形,展开监督。

排名第八十八,各级工会依据法律规定维护劳工合法权益,针对用人单位遵循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展开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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