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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8条:没有试岗期,用工就得给钱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4-15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先试岗几天看看,通过试岗期后,才能正式入职。”

尝试进行为期7天的岗位试用,在这期间是需要做完工作任务的哦,然而却不会签订劳动合同这家伙,并且也不存在劳动报酬这回事呢。

“试岗期表现一般,所以不能录取……”

“恭喜你通过试工期,下面我们来谈谈试用期的问题。”

这样的求职招聘话术

你听说过吗?

真的有“试岗期”“试工期”的说法吗?

@求职中的朋友

快收好这篇避坑指南

“试岗期”有陷阱!请果断拒绝

某些企业会运用“新岗位考察”这个说法,以及“适应期”,还有“见习期”,以及“试工期”等这样的说辞,在面试完毕之后去设置一段时长不定的称作“试岗期”的时间。快要临近试岗结束之时,又会凭借“经验不足”,或者“人岗不匹配”等这类理由去辞退劳动者,并且还会拒不支付试岗期的工资。

进行试岗期间,结果成了“无偿使用时期”,当身为劳动者的人,打算借助投诉举报以及劳动仲裁等这类途径,去讨要薪资的时候,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又变成了维护自身权益的困难问题。

郑重提醒!

法律上并没有“试岗期”“试工期”的概念

只有“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

不管是以什么名义

只要存在用工行为

用人单位就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有用人单位,去捏造“试岗期”这一概念,还捏造“试工期”概念,此外还捏造“新岗位考察”概念,以及“适应期”概念,甚至“见习期”概念,以此来规避法律义务,这是违法的!

找工作的朋友注意啦

如果遇到需要试岗且不发工资的企业

请果断拒绝

这很有可能是用工陷阱

求职时一定要提高警惕

避免权益受损

如果不慎接受了试岗

得务必留意去搜集并保存那些能够证明你工作任务以及过程的相关证据,像是工作沟通记录,还有工作成果文件,以及打卡截图之类的,从而在发生纠纷之后依照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

倘若权益遭受侵害,那就赶紧向当地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部门进行投诉反映哪。要是碰到求职诈骗或者个人财物、人身安全遭遇侵害的情况,那就马上向公安机关报警。

小贴士

没有劳动合同,

怎么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此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也就是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还要有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的,被称作“工作证”“服务证”的,用于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三)用人单位招工招聘当中填写的“登记表”,劳动者所填的“报名表”,以及其他类似的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对此,当中的(一)项,以及(三)项,还有(四)项所涉及的相关凭证,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举证责任的。

“实习期”VS“试用期”,区别很大

还有小伙伴问

试用期说清楚了,那实习期与试用期差别在哪里?

试用期

这是一段时期,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了能够相互去进行了解,为了能够进行选择,而专门约定的,其时长限定为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实习

其属于人才培养关键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关键环节,是学生用以了解社会的渠道,是学生接触生产实际的方式,是学生获取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办法,是学生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路径。

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区别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当事人的目的不同

试用期,乃是用人单位于招用劳动者之际,经双方协商而确定的,用于双向考察的期限。此试用期,主要所体现的,乃是用人单位补充人力资源的目的。

在校学生为了能在专业工作方面尽早熟悉,为了提升自身素质,会到用人单位进行学习锻炼,这一阶段被称作实习期。

当事人的身份不同

处于试用期内的只能是劳动者,处于实习期的一般是在校学生。

性质不同

实习期是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

试用期呢,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之后的那个考察期,它是受到《劳动法》规范的,同时呢,也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规范。

二者有很大差别

大家千万不要弄混哦!

关于试用期,这些事你要知道!

01

试用期时长,不能随意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所示,要是劳动合同期限处于三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这个范围之内,那么试用期是绝对不能超过一个月的;要是劳动合同期限属于一年以上却不满三年的情况,那试用期不得多于二个月;假若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以及无固定期限的那种劳动合同,其试用期是不可以超过六个月的。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期限连三个月都不满的情形,是不允许约定试用期的。

划重点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倘若用人单位于员工转正之后,把该员工调入别的部门,接着凭借此缘由,要求增添试用期,这般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哦。

02

试用期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作出规定,劳动者于试用期之时,其工资的情况是,既不准许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又不准许低于劳动合同所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还不准许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03

试用期要签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作出规定,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算起,立马就和劳动者构建起劳动关系。构建起劳动关系,就得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已经构建起劳动关系了,却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从用工之日开始,在一个月之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逐月支付二倍之工资。

因此,试用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划重点

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能签吗?

别签!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试用期是被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要是劳动合同仅仅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试用期是不成立的,而这个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

04

试用期里可以随意解聘?

不是哦,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条件!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处于试用期限阶段的情况,在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相关情形以外的之时,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是万万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一旦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这个时间段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该用人单位就需要向劳动者阐述清楚其中的理由为何。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若是劳动者,在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之际,还同时和别的用人单位构建起了劳动关系,这种情况对完成本单位所安排的工作任务,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或者是,当用人单位已经明确提出相关要求后,该劳动者依然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出现了下述这些情形里面的任何一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采用提前三十日的方式,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劳动者此人自己,或者另外给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之后,就是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劳动者得了病,或者并非因为工作而受了伤,在那规定好的医疗期满了之后,没办法从事原来的工作,而且也没办法从事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二)那些身为劳动者的人,无法胜任工作,在经历了培训之后,又或者是被调整了工作岗位,可最终依旧没办法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之际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出现重大改变,导致劳动合同没法履行,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后,没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协议。

05

劳动者试用期期间因个人原因辞职,

要付用人单位违约金吗?

1.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作出规定,2. 除了本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之外,3. 以及本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之外,4. 用人单位是不可以与劳动者进行约定,让劳动者来承担违约金的。

所以,不管是不是处于试用阶段之内,劳动者出于个人方面的缘由而辞去工作,除去上面所提到的那些法定的情形以外,通常情况下是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给付违约金的。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针对其开展专业技术培训,这种情况下能够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进而约定服务期。

要是劳动者违背了服务期约定,那么就应当依照约定给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是不可以超过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培训费用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要求支付的违约金,同样不得超过服务期还没有履行的那部分所应当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跟劳动者约定好服务期间界限的情况之下,并不会对依据平常的工资调节机制来提升劳动者在该服务期阶段内的劳动报酬这件事产生影响。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跟劳动者,能够于劳动合同里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针对那些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能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当中,跟劳动者去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于竞业限制期限之内,按月给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要是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就得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0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法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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