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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高强度且快节奏的技术研发范畴之内,部分企业并行运用“弹性工作制”以及“加班审批制度”予以管理。
然而,当公司借助微信群、晚间会议等途径进行员工加班的实质性安排,却以“未经审批”这项理由来拒绝支付加班费时,法律会怎样去认定呢?
劳动节快要到了,在4月28日的时候,杭州中院通报了近五年杭州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的情况,并且发布了杭州法院人工智能企业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对此给出了明确无误的答案。
图源:视觉中国
某个叫孙某的人,是一家从事智能科技领域业务的公司里干活的算法工程师,就在不久之前,这个人得到了职位的提升,变成了算法部的负责人,其主要负责的工作内容是进行语音识别技术方面的研究与开发。
孙某清楚记得,领导不止一次在微信工作群里发过通知,通知内容为正常全勤时间,是从早上9点半开始,到晚上10点半结束。群里还出现了公司同事加班情况公示。领导还贴心地表明,会给加班同事做好后勤保障。
平常工作日的晚上开会同样是极为常见的事,钉钉打卡将孙某每日工作的时长记录了下来。
离职后,因个人方面的缘故,孙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诉求是让公司支付加班费。然而,仲裁得出的结果并不如他所期望的那般,于是,他提起了诉讼。
法庭之上,某智能科技公司将公司的规章制度予以出示,表明在设有加班审批制度的情形之下,加班必然要走流程,并且经过审批方可认定。即便孙某存在打卡记录,然而并未经过审批,所以不能算作是公司所安排的加班。
孙某提出,公司于微信工作群里,多次通知工作时间,安排晚间会议,表彰加班行为,“倘若公司都不将审批制度视作重要之事,又怎能反过来运用它去拒绝支付加班费呢?”。
法院觉得,孙某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例会纪要这类证据,完全能够证实某智能科技公司多次要求孙某在工作日的晚上去参加公司会议,且在工作群里通报嘉奖在工作日晚上加班的员工,这种种事实表明,公司的确存在安排孙某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客观情形。
因而,针对孙某所主张的,在工作日时段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这一请求,法院给予支持,最终判定公司支付孙某在职两年多以来的加班费,总计达14万余元。
杭州中院民五庭法官胡宇特别强调,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加班审批制度不能滥用,如果企业确实因生产经营需要,且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进行加班安排,那就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
胡宇表明,有部分企业施行加班审批制度,此归企业用工自主权范围,本身不存在问题。然而行使这项权利之际,务必要遵循合理、审慎原则,绝不可滥用优势地位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当公司借微信群通知、会议安排、工作指令等形式,实际上已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时,即便未走审批流程,加班事实依旧成立。
胡宇表示,如果劳动者拿出了确凿证据,用以证明企业在休息时间作出了工作安排,那么企业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不可以用“未经审批”这个理由予以拒绝。
不能把用于加班审批的制度,当成那种能随便拿来用的“免责金牌”,技术研发这事儿,也断然不可以劳动者的健康被牺牲当作成本。企业要是想达成可持续发展这个目标,那就一定得看重给予员工人文关怀这方面,得给劳动者营造出健康且稳定的工作环境。
潮新闻 记者 张蓉 通讯员 魏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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