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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工作制下微信安排加班,法院判公司付钱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5-04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处于高强度且快节奏的技术研发范畴之内,部分企业运用“弹性工作制”,同时还采用“加班审批制度”来予以管理。

然而,公司借助微信群、晚间会议等途径,对员工加班进行了实质性的安排,可是却以“未经审批”当作理由,拒绝给员工支付加班费,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会怎样去认定呢?

临近劳动节,在4月28日当日,杭州中院通报了近五年杭州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这一情况,并且发布了杭州法院人工智能企业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存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它就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

孙某身为一家智能科技公司的算法工程师,就在不久之前,迎来提升担任算法部负责人,其工作范畴主要是开展语音识别技术的钻研。

上班正常全勤的时间是,上午九点半,晚上十点半。孙某对此记得十分淸楚,领导在微信工作群里发过这般通知不止一回。群里还出现了公司员工加班状况的公示。领导也很贴心地讲,会给加班的同事做好后勤方面的保障。

工作日的夜晚举行会议简直就是如同家常便饭一般平常,钉钉打卡将孙某每日的工作时长给记录了下来。

离职之后,因个人方面的原因,孙某申请了劳动仲裁,其目的在于要求公司支付那加班费。然而,仲裁所产生的结果并不如他预先所期望的那样,于是,他提起了诉讼。

在法庭之上,某家智能科技公司拿出了其公司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该公司认为倘若存在加班审批制度,那么加班之时必须要按照流程进行,并且经过审批才能够予以认定为加班。即便孙某拥有打卡记录,然而却并未经过审批,所以不能够算作是公司所安排的加班。

孙某提出,公司于微信工作群内,多次通知工作时间,进而安排晚间会议,还表彰加班行为,“要是公司对审批制度都不予以重视,又怎能日后拿它来拒绝支付加班费呢?”。

法院觉得,孙某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例会纪要这般的证据,完全能够证实某智能科技公司多次要求孙某于工作日晚上去参加公司会议,并且在工作群里对工作日晚上加班的员工予以通报嘉奖。这些事实呈现出,公司的确存有安排孙某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客观情形。

所以,针对孙某所提出的,在工作日时延长工作时间所产生的加班费这一请求,法院给予支持,最终判定公司支付孙某在职两年多以来的加班费,总计 14 万余元。

不能滥用加班审批制度,杭州中院民五庭法官胡宇特别强调,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若企业确实因生产经营需要,且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安排加班,那就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

胡宇表明,有的企业施行加班审批制度,这归企业用工自主权范围,本身没有差错。然而行使此权利之际,务必依照合理、审慎的准则。不可以滥用优势地位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当公司借由微信群通知、会议安排、工作指令等形式,实际上已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之时,即便没走审批流程,加班事实依旧成立。

胡宇表示,如果劳动者拿出了确凿的证据,用以证明企业在休息的时间安排了工作,那么企业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而不能以“未经审批”这个理由来拒绝。

加班审批制度,可不是那种能被肆意拿来用的“免责金牌”,技术研发呢,也绝不该把牺牲劳动者健康当作代价。企业要是想达成可持续发展,那就一定得重视人文关怀,得给劳动者营造出健康、稳定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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