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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劳动法规定:公司必须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6-01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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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公司迎来了王某, 其入职时间节点为2024年11月19日, 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是客服, 然而, 双方却并未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在2025年2月26日的时候, 公司的总经理于微信群里发布了一则通知, 通知的内容是, @所有人, 要求明天所有人都出勤起来, 并且要带上身份证, 还要带上身份证复印件, 同时要签订合同!

第二天, 王某去上班了, 然而却没有跟公司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其余的人员都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了。

2025年7月, 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提出了仲裁申请, 其诉求是让公司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二倍薪资差额。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要求公司向王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7630.7元, 企业对此不服因而, 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

【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应向王某支付未签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一审给出判决, 在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往后的那部分二倍工资不用进行支付, 对在二月二十七日之前的那部分二倍工资则是需要支付的。

一审法院觉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从用工开始之日起, 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时间里, 没有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朝着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关于审理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七条规定, 劳动者要是因为劳动合同没书面订立, 从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那么人民会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支持, 只有用人单位能举证证明出现了下面这些情形之一的才除外, 第一种情形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了没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种情形是因为劳动者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没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种情形是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在这个案件里面, 王某是在2024年11月19日进入公司从而开始工作的, 双方之间并没有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在庭审期间进行了查明, 公司在2025年2月26日的时候, 通过微信这种形式去通知了所有人员, 提出要他们在第二天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然而除了王某之外, 其余的人员都已经签订了这份合同, 王某在庭审之中也明确地表达了自己收到了那条通知。

在2025年2月27日之后呀, 存在这样一种情况, 公司没有和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然而这当中公司是不存在承担责任的情况的。

但在2024年11月19日起, 至2025年2月26日这个时间段内, 公司未曾与王某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其没办法举证属于王某本人故意所为, 或者因重大过失而未订立, 又或者是因不可抗力致使未订立的情况,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来。

所以, 责任并非在于王某, 而是应当朝着王某付予2024年12月19日直至2025年2月26日这段时期的二倍工资差额7630.7元。

综合以上所述, 一审所作出的判决情况如下: 公司方面需要向王某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 此数额为七千六百三十点七元。

提起上诉:未签劳动合同系员工恶意拖延,公司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公司上诉的理由是, 王某在职的时候, 公司多次安排他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他一直借需仔细阅读来拖延, 并且从来没有提出任何修改意见或者异议。公司明确要求员工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二天签订合同, 王某也知道这个情况。王某知晓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他以公司没签订劳动合同而提起仲裁属于恶意仲裁。

关于二审的判决结果是, 公司没有能够拿出证据来证明劳动者是出于故意, 或者是存在重大过失而没有订立合同, 然而即便如此, 公司依旧需要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定责任。

二审法院认定, 对于公司是不是应当给王某支付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这一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指出, 建立劳动关系这件事, 是应当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已经建立起了劳动关系的情况之下, 倘若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呢, 那么应当从用工之日起始的一个月内里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开头的第一款作出这样的规定: “要是用人单位从用工开始的那天起, 超过了一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时间, 还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那么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就要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公司提出上诉, 称其与王某之间,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是王某自身的过错, 并且公司已让王某签订了相关规章制度文件, 此文件可被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所以不应向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但是, 依据已经查明过后得到的事实情况来看, 王某是在2024年11月19日的时候进入到公司开始工作的, 并且在王某进入公司开始工作的那一天起, 双方之间就已经建立下来了劳动关系。

按照前面所说的法律规定, 公司应该在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之前, 和王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一直到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才告知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无法举证表明属于王某本人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而未订立, 又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未订立, 并且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未订立, 在此状况下, 就算公司与王某于2025年2月26日当天签署了相关规章制度文件, 也不能视作双方在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2月26日期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亦不能理所当然地免除公司所应承担的, 支付王某在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2月26日期间,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630.7元, 这样一项应当背负的法律责任。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1月29日

案号:(2026)豫08民终40号

【实务要点】

1.举证责任分配

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的这段时间里, 用人单位要是没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那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要是用人单位宣称是因为劳动者自身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导致没订立, 那它必须承担严谨的举证责任, 不然就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2.时间节点切分

用人单位在用工满一个月之后才去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即便劳动者在这之后明确表示拒绝签订, 用人单位还是需要承担自用工满一个月次日开始一直到“通知签订前一日”这个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3.规章制度效力

劳动者所签署的公司规章制度方面文件, 并不等同于已签订写下正式劳动合同, 将其作为凭证, 用人单位不能单单凭借这个理由, 就主张免去未曾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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