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沈阳存在一些公司, 在进行招聘工作的时候, 要求前来面试的人员进行无薪的“试岗”, 这种现象激起了广泛的关注, 还引发了热烈的讨论。
极目新闻报道称, 沈阳当地存在这样的情况, 有一教育机构在招聘时, 提出岗位要进行7天试岗, 试岗期间是没有工资的, 只有试岗通过了才可以入职参加培训。另外, 有一家招聘安检员的服务公司, 规定要无薪试岗1至3天, 只有试岗通过之后才能够进入为期3个月的实习期。
一到三天的无薪试岗, 通过之后才进入实习期, 这般操作表面瞧着好像挺合理, 实际上却是一种公然违背劳动法的行径。从法律角度来讲, 无薪的“试岗”根本没法站住脚。
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其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试用期是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里边的, 并且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 法律里不存在号称的“试岗期”概念, 企业自行设定的那种无薪“试岗期”是不合法的。
于实际操作当中, 只要劳动者给出劳动, 便跟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企业必定得依法给付报酬并承担相应责任。要是企业以“试岗”作为理由拒绝支付报酬, 或者要求签订无薪“试岗期协议”, 这些行为通通不合法。
然而, 在现实当中, 存在着一些企业, 它们对法律视而不见, 把“试岗期”当成是规避劳动法的一种幌子, 凭借这个幌子去压榨他人所付出劳动而产生的成果, 或者借着它来逃避应该承担劳动报酬的支出状况。这样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劳动者所拥有的权益, 而且还破坏了劳动关系所具备的稳定性情形。
对于劳动者来讲, 那所谓的“试岗期”当中潜伏着风险, 一些求职者为了能够得到工作机会, 或许会去选择接受这种不平等的“协定”, 然而“试岗期”缺少有效的合同保障, 要是劳动者遭遇工伤, 一旦陷入劳动纠纷, 那么就可能只能自己承担风险, 企业则有可能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理由来推诿脱责。
即便无薪“试岗”它所持续的时间极为短暂, 然而从本质层面来讲, 这也无疑是属于一种针对劳动者的“巧取豪夺”行为。在现有的法治社会环境当中, 这样的一种现象是绝对不应当堂皇公开地存在的。
事实上, 就算是针对一些妄图打擦边球行事的企业来讲, 无薪“试岗”对它们自身也是存在风险的。比如说, 员工在试岗阶段要是遭遇工伤之类的意外伤害, 一旦陷入劳资方面的纠纷, 企业恐怕也是脱不了干系的。因而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考虑, 无薪“试岗”这种短视的行为是难以持续下去的。
杜绝这类无薪“试岗”情形, 劳动监察部门要主动采取行动, 加大针对企业的监管强度, 主动去筛查无薪“试岗”情况, 并且依照法律予以查办。与此同时, 可以构建用工风险预警体系, 对频繁更替试岗人员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
劳动的人而言, 法律意识也需加强。求职时, 碰到无薪“试岗”等不合理要求, 要大胆说“不” , 相关证据要留存, 像聊天记录、工作内容记录之类, 以便必要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首先明确, 关于“无薪试岗”这件事, 它可不是一件小事。在这种情况下,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 应当要亮出“牙齿”, 进而使得那些试图去规避法律, 并且还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能够依照法律受到惩处。
值班编辑 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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