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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合同到期被拒续约?劳动法孕妇福利保护你,单位不能随意解约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6-09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怀孕期间的妇女, 碰到跟单位所签劳动合同到期, 并且遭到拒绝续约的情况, 该如何去做呢? 4月16日, 湖南高院联合湖南省政府妇儿工委、团省委以及省妇联, 发布了全省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的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跟妇女怀孕期间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相关的案例被予以公布。

2019年6月, 郭某, 此人为女性, 与湖南益阳的某一所学校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其在该学校担任老师这一职位, 合同所规定的期限起始于2019年8月1日, 截止日期是2020年7月31日。等到期满之后进行了劳动合同的续订工作, 而续订之后的合同期限一直到2023年7月31日才结束。

2023年5月, 医院检查显示, 郭某已然怀孕约6周时, 该年7月14日, 此学校通知郭某, 其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 郭某于是向该学校校长等人员表明其处于孕期不能解除合同, 7月24日, 该学校出具关于不续聘郭某的情况说明, 郭某进而申请劳动仲裁, 诉求该学校支付经济赔偿金以及未提前30天通知解聘的补偿金, 仲裁委裁决该学校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3272元, 该学校对仲裁结果不服, 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觉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 劳动合同到了期满的时候, 要是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 那么劳动合同就得续延到相应情形消失才终止。在这个案子里,郭某跟益阳某学校签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到2023年7月31日到期, 在这期间郭某怀孕了, 她和益阳某学校签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该续延到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郭某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之前明确给该学校讲了她已经怀孕这个事实。该学校, 在知晓郭某情形之后, 还向他出具不续聘告知书, 不再接着履行和郭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当郭某不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时, 益阳的某一所学校需要支付赔偿金。这个案件经过了二审法院的维持, 判决已然生效。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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