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经济赔偿金, 是用人单位所作所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将劳动合同解除, 或者是结束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
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情形如下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存在一种情景, 在此情景之下,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存在这样一种情况, 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它违背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进而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5、用人单位凭借欺诈之法, 依靠胁迫之举, 或者借乘人之危之势, 使得劳动者于背离真实意愿的状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进而导致劳动合同归于无效状态。
6、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若使用暴力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采用威胁方式迫使劳动者劳动, 运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办法强迫劳动者劳动, 或者存在违章指挥的情况, 强令冒险作业从而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二)由用人单位实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这一行为时, 存在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要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并且跟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 在此之后经过了相应培训, 又被调整了工作岗位, 然而依旧不能胜任工作, 此时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将被解除, 这种情况是符合该规定要求的。
3、劳动合同订立之际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出现重大恶变, 使得劳动合同根本无法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 却没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协议, 在这种状况下, 用人单位提前30日告知要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6、一个企业, 它进行了转产, 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 又或者是经营方式调整, 在这些情况发生后, 经过了变更劳动合同这个过程, 然而依旧需要裁减人员, 此时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定的程序去裁减人员的。
7、其他, 因劳动合同订立的时候, 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 发生了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没有办法履行, 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劳动契约约定的时长完结之时, 劳务者表示愿意继续签订劳动契约, 然而雇用单位却不同意继续签订该劳动契约, 最终是由雇用单位来终止这种有固定时长界限的劳动契约的情况。
9、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出现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又或是发生责令关闭的情况, 或许是存在撤销经历, 再不然就是用人单位自身决定提前进行解散, 进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月工资
注:工作年限:指工作时间满一年。
按1年的补偿(6个月工作年限)。
月工资, 是指, 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状况下, 劳动者解除合同之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资范围, 是指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 以货币形式直接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通常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且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时,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要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来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会超过12年。
(三)、特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1、要是劳动者患了病或者并不能溯源至因工作而负伤, 在被规定好的医疗期完结之后没办法从事原本的工作, 并且也没办法从事经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出来的工作, 在这个时候, 用人单位提前30日去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是需要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金。
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
⑴ 一般情形: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月工资x 6个月)
⑵患上严重疾病, 会获得经济方面的补偿金, 还有医疗补助费, 另外还有增加的医疗补助费, 其计算方式是月工资乘以6个月再乘以50%。
⑶患上绝症, 有经济补偿金, 还有医疗补助费, 另外还有增加的医疗补助费, 是月工资乘以6个月再乘以100%。
注意了, 有关医疗补助费的规定是, 其数额不得低于六个月的工资, 要是职工患了重病以及绝症的话, 那就应当增加相应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的情况, 所增加的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 而对于患绝症的情况, 所增加的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工作年限:指工作时间满一年。
按1年的补偿(6个月工作年限)。
月工资, 是指在企业处于正常生产情形下, 劳动者解除合同之前连续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资的范围,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 或是按照劳动合同所做出的约定, 运用货币形式直接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通常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以及补贴、延长工作时间所得到的工资报酬以及在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若劳动者的月工资比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还要高, 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依从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来支付, 并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限度是不可以超过12年的。
(四)、用人单位需要双倍支付工资的情形:
(注:双倍工资月数不超过11个月)
1、倘若用人单位, 自用工开始之日起, 跨越了1个月的时间限度, 未满1年这个时长界限, 且尚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那么就应当朝着劳动者, 月复一月地支付2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 违反本法规定, 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计算公式:
双倍支付工资=月工资×月数×2
月工资: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资的范围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月数, 是指从用工开始那一日起, 已经超出了1个月持续的时间, 且处于不足1年的阶段, 这段时间内还没有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月数。
倘若超过一年都未曾订立劳动合同, 那么便会被视作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并且应当按照12个月的时长给劳动者双倍支付工资。
(五)、需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情形:
1、单位若违法进行解除操作,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就要按照两倍的标准来支付经济补偿金。
2、从事那些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没有去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是疑似职业病病人处于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3、劳动者于本单位身患职业病, 或者因执行工作任务而负伤, 并且被认定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了劳动力的。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公式:
双倍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2
工作年限:是指工作时间满一年。
按1年的补偿(6个月工作年限)。
月工资: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资的范围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若劳动者月工资比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还要高, 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便是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来做支付, 并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限度不会超过12年。
(六)、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情形:
1、没有依照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内容, 或者不按照国家所明确的规定, 及时且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
2、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却没有依照本法规定,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计算公式:
加付赔偿金=应付金额×(1+加负比例)
留意, 关于加付赔偿金的成立要件是, 劳动行政部门对支付应付金额下达责令限期要求, 而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过后却未予以支付。
应支付的款项为, 劳动报酬, 这是应当支付的, 还有加班费, 以及经济补偿, 另外, 当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 还存在应当支付的差额。
加付比例:50%—100%
(七)、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1、若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 那么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要是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了, 此时将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作为标准, 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那段期间, 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超过的违法试用期月数
注:虽然约定试用期违法,但是未实际履行的,不给予赔偿。
支付之赔偿金不可替代正常之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付赔偿金以外, 尚需向劳动者给付试用期工资与期满后月工资之差额。
(八)新旧法衔接
老的法律以及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 均针对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实施封顶举措, 老的法律针对法定情形开展12个月的年限封顶操作, 然而《劳动合同法》唯有在“基数”满足封顶条件之际, 才会针对“年限”予以12月封顶处理, 所以仅仅查看基数封顶状况就行。詳細地講, 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並且也並非以前規定裡“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之情形的, 經濟補償年限從用工之日開始計算;然而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卻屬於以前規定“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之情形時, 《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經濟補償年限得依照以前的規定去計算;2008年1月1日以後的工作年限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併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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