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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少不了条例辅助,附最新实施条例具体内容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8-06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要达成全面依法治国, 最先乃是要有法能够依据。然而法律制定齐全完备后, 若想让那法律得以施行, 法律的效果能够全面地展现出来, 少不了实施条例所起到的辅助之作用。《劳动合同法》于规范我们劳作市场、调整劳动关系方面成效明显, 少不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接下来小编为您呈上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具体内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这份条例的制定, 是为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也就是下文所简称为劳动合同法的法律, 予以贯彻实施。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各类部门, 以及存在的工会等众多组织, 应当着手采取各种相关举措, 去推动劳动合同法能够顺利得以贯彻而实施达成状况, 进而促进劳动关系可以成就和谐之态势。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 是依法成立的, 律师事务所这类合伙组织基金会, 也一并是依法成立的, 它们属于能被劳动合同法所规定归属内, 那种拥有既定用人资格的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 其依法获取营业执照, 或者相关手册者登记证书的, 能够作为用人单位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未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营业执照的, 没有登记证书的, 受到用人单位委托的, 能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此时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不过要依法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开始之日起, 超过了一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时间, 还没有和劳动者订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那么就得依照劳动合同法当中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给劳动者每个月都支付两倍的工资, 并且和劳动者补订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要是劳动者不愿意和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停止用工, 同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给劳动者。前款所规定的用人单位,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 是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 截止时间呢, 是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如果用人单位从用工那一日开始, 一直到满一年的时间, 都没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那么, 从用工开始, 满一个月的次日起, 一直到满一年的前一日止, 这段时间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去规定, 给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两倍薪水 , 与此同时, 视为用工满一年的当日就已经和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且应当马上和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职工名册, 按《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要含劳动者姓名, 还有性别, 以及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地址与现住址也需包含, 联系方式同样不能少, 用工形式及其起始时间得写, 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也要包括。

第九条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符合连续工作满十条的起始时间, 其计算方式当是自用人单位刚开始用工之时起算, 这里所说情况还理应包括劳动合同法实际施行以前所历经的工作期限。

第十条 劳动者不是因为自身原因, 而从原来的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去工作的, 劳动者在原来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限合并起来算成新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限。原来的用人单位已经给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的, 新用人单位在按照法律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来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期限时, 就不再把劳动者在原来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限计算在内了。

第十一条 除了劳动者跟用人单位达致协商一致的那种情形之外,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跟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 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去协商确定;对于协商不一致的那些内容,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来执行。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了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此类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 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也不适用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不可以在, 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 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 去约定另外的,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若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样, 那么, 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事项, 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保护这一事项, 同样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条件这一事项, 照旧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危害防护这一事项, 也是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这一事项, 还是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要是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比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高, 并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依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那就依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试用期内,劳动者所获工资存在规定, 既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档次里最低等级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也不能够低于依照签订劳动合同所规定应得工资金额的百分之八十, 而且还绝对不允许低于用人单位相应地点的最少工资标准后的所有金额。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培训费用, 有包含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所支付的具备凭证的培训费用, 还有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 以及因培训而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当劳动合同到了期满的时候, 然而用人单位跟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那样约定的服务期还没有到达到期的情况,此时劳动合同所要应当做的是续延直至服务期满;要是双方另外有其他约定的, 那就按照双方另外的约定来。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劳动者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之时, 依照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程序, 能够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或者解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当中所约定的那样, 去提供劳动保护, 或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违背了法律、法规里相应的规定,对劳动者的权益产生了损害。

(八)用人单位采用欺诈的手段, 或者运用胁迫的手段, 又或者利用乘人之危的情况, 致使劳动者在背对着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或者致使劳动者在背对着真实意思的状况下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于劳动合同里, 将自身法定责任予以免除, 把劳动者权利加以排除, 如此这般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 采用暴力、威胁, 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自己进行劳动的情况下。

(十二)用人单位进行违章指挥, 强令实施冒险作业, 这种情况危及到了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十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由行政法规所明确指出的, 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情况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条件、程序, 用人单位能够与劳动者解除那以固定期限为时间限定了的劳动合同, 或者是不再有固定终止时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又或者是只为了完成某一项特定工作任务而在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有这样一种情况, 劳动者在参与别的用人单位相关工作关系构建的同时, 对自身所从业单位的工作任务达成状况形成了极为严重的干扰影响, 又或者是在用人单位明确提出要求之后, 坚决地表示不愿意进行改正的。

(六)倘若劳动者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 或者趁人之危, 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那么会出现相应情形。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上疾病, 或者负伤并非因工作原因, 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之后, 做不了原本从事的工作, 而且也无法从事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九)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无法胜任工作, 予以培训之后, 或者是把工作岗位予以调整, 依旧是不能够胜任工作的。

(十)订立劳动合同之际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出现重大改变, 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 却没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协议。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进行转产, 或是有重大技术革新, 又或是经营方式调整, 在经过变更劳动合同之后, 依旧存在需要裁减人员情况的。

(十四)有其他情况, 是因劳动合同订立的时候, 所依据的客观的经济情况, 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进而导致劳动合同没有办法履行了。

第二十条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当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来解除劳动合同, 其额外支付的工资, 应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定的劳动合同, 达成该任务后终止, 在此种状况下, 用人单位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那样, 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的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终止工伤的职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之时, 除了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当中提及的规定给该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情况下还应当依照和国家有关的工伤保险的规定, 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由用人单位开具的, 用于解除且终止劳动合同的那类证明, 需要写清楚劳动合同所涵盖的期限, 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具体的日期, 还有关乎工作的岗位, 以及在本单位所具有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的单位要是违背了劳动合同法里那些关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 倘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条规定支付了赔偿金, 那就不会再去支付经济补偿了。赔偿金进行计算的年限是从用工开始的那一日起开始计算的。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跟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种情况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 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付违约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 此时劳动者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有这样一些劳动者, 他们在同时与别的用人单位构建起劳动关系的情况下, 已然给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要是进而曾面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 却始终拒不做出改正的。

(四)劳动者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 或者利用乘人之危的时机, 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想法的情形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 是依照劳动者应得工资来计算的, 这里面涵盖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 还有奖金、津贴以及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 那就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计算。而要是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 就依据实际工作的月数去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那种由用人单位, 又或者是其所归属的单位, 进行出资, 或者合伙去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朝着本单位, 又或者是所属单位去派遣劳动者的情况, 是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 那种不可以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需要去履行, 劳动合同法, 上面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义务, 以此来维护, 被派遣, 劳动者那些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 不可以采用非全日制用工这种形式, 去招用那些被派遣的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依同样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 若违法解除, 或者违法终止, 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那么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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