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位化名瞿女士的人, 是上海市一家企业里的项目经理 , 有一天 , 公司行政告知她 , 已经预定好了从上海去往成都的火车票 , 以及住宿的酒店 , 还要求瞿女士在次日9点抵达成都办公室进行打卡报到。
瞿女士经过查询以后, 得知关于她到目前所知情况, 公司给她预订的是那种夕发朝至的硬座火车票。与此同时, 为了能够达到节省住宿成本这样的目的, 公司为她安排的处于位置方面来说在郊区的酒店, 按照搭乘公交车一类公共交通方式前去成都办公室来计算需要花费一个多小时。瞿女士跟公司行政进行沟通的时候说道: “实在是太累了, 进行乘坐达一晚上这样时长的旅程就连睡觉的时间都不存在没法拥有, 我根本就不会去。”公司行政在之后向她表明了态度, 称要是不出差那么就算作旷工行为, 倘若出现处于旷工状态达到3天就会面临被开除这样的结果。
那种情况下, 瞿女士当时就斩钉截铁地表示明确抗拒不愿参与此次出差要求。让人意想不到的是, 在三天之后, 公司居然真的凭借旷工这个理由, 向瞿女士开具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瞿女士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给出的理由, 并不予以认可, 她觉得公司的出差安排显著不合理, 剥夺了自身的休息权, 身为员工完全具备拒绝的权利, 且瞿女士已然提前向公司告知了拒绝, 并未造成严重影响, 公司不能够直接认定为旷工。
就公司的看法而言, 整个出差行程的安排尽管紧凑, 然而留给瞿女士前往成都办公室打卡上班的时间却是充裕的。另外, 硬座以及郊区的酒店都是基于成本的诸多考虑才如此安排的, 瞿女士却拒绝了公司的工作安排, 并未按时到出差地打卡上班, 这已然影响了项目的进度, 进而造成了公司的损失。
出现争执且无法达成一致, 瞿女士向对于劳动纠纷具有裁判职能的仲裁部门提交了仲裁申请。经过相关方面的审理, 仲裁得出了这样的认定, 即该用人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属于不正确地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清晰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具备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依据宪法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基础性权利。
律师说法:
不合理出差安排
劳动者有权说“不”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贾秀萍律师对此案作出解读。
我国宪法清晰表明, 劳动者拥有休息的权利, 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法定的权利, 出差途中要是大量占用职工休息时间, 其本质是为完成单位工作, 该路途时间理应视作工作时间, 要是行程安排过度紧凑, 严重影响正常休息, 那就属于侵犯劳动者休息权, 面对这类不合理出差, 员工有权利拒绝, 本案当中瞿女士拒绝通宵硬座出差, 有着正当理由, 单位直接拿这个按照旷工开除, 属于违法解除。
当然, 并非所有出差都能够随意拒绝, 律师也同时作出提醒,要是出差属于依照劳动合同、单位规章制度所约定的合理工作范畴之内, 并且路途时间落在正常工作时段, 不存在额外加重职工负担这种情况, 而员工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 在经过单位催告之后仍然还是不进行配合, 那么企业按照旷工进行处置, 这属于合法地行使经营管理权限。
另外, 着重指出: 在出差的路途期间, 要是占用了休息日, 可以是法定节假日, 当劳动者出于待命的状态, 或者处于工作的状态时, 对于超出法定工时的部分而言, 其应当被算作加班, 单位需要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支付加班工资。
律师还给出建议, 对于员工而言, 若是异地出差, 那么就会远离家庭, 并且还会增加个人生活成本, 而用人单位呢, 应当落实出差补贴、交通食宿报销这类待遇, 还要多给予人文关怀, 以此来平衡企业经营成本与职工权益, 进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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