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通知你: 今晚坐着硬座的火车还要是通宵赶去外地, 明天早晨的九点要准时到达办公室报上下班打卡, 你会选择前去的?
上海市的瞿女士(化名)便碰上了这般的安排。她查了一番行程, 察觉企业订的是从上海到成都的硬座火车票, 整趟路程务必整夜坐十几钟头, 到达成都过后还得直接去办公室打卡签到上班。
坐一整晚连要睡觉的时间都没太累了, 所以我不去瞿女士拒绝了。
公司的回应就是旷工你就算真的旷工三一天公司就真的把开除公司还还就真在三天旷工的这个当天给她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就说是那什么就那个? 我那是懂了吧旷工啊啥的啥东西? 不对, 三天哪够啊这都是然后呢通知书。
瞿女士未认栽, 她申请了劳动仲裁。这结果出来了: 仲裁判定该公司, 属于那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
无数在各大平台冲上热搜的这起事件, 今天看完打工人仅有一个感受: 就是把“不合理出差”这事, 终于有人掰扯清楚了。
一、通宵硬座 + 次日打卡,这安排合理吗?
我们先看一下这个出差安排的细节:
从上海前往成都时乘坐火车硬座, 正常会用到三十多个钟头, 就是速度最快那几个车次的通宵硬座也得经历整晚不准好好歇息, 接连到了成都那之后不许停下休养, 直接非得让九点刷卡到岗工作不成。
公司的说法是: 行程虽紧凑但留给打卡时间是充裕的;硬座和郊区酒店都出于成本考虑;瞿女士拒绝工作安排, 影响项目进度, 造成公司损失。
但仲裁委确实没有采纳这个说法。仲裁最终认定, 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宵乘坐硬座去执行出差任务, 并且提出要求其在次日立即返回去岗工作这种规定, 已经严重地侵害了劳动者应具有的合法休息权利, 该种情形显然是属于不合理的工作安排范畴。此时劳动者是有权依法进行拒绝的, 而该公司直接以“旷工”作为理由去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实属于违法解除的情形之一。
二、休息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
大量的人或许不明晓, 休息权并非某种“福利”之物, 而是宪法清晰确定的基础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劳动法》第三条也明确, 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正当的相关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严格施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出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以外小时的规范工时制度。
通宵坐硬座出差本质是让劳动者在本该休息时段里处于无法正常休息的状态并且到岗后要立刻求工作相当于连续工作时间远超法定标准这种安排不是“紧凑”而是对休息权直接侵犯。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所指出, 用人单位虽然具有用工方面的自主相关权利, 但这类自主支配权利必须在合法的相关框架空间内合理依规行使。安排通宵硬座搭乘列车出差且抵达次日立马即刻回到岗位报到, 大大超出了合理录用劳动者提供服务的范畴边界, 此时劳动者本人完全拥有有权去拒绝的权益。
三、"不去就算旷工",公司的逻辑站不住脚
公司开除瞿女士的核心理由是“旷工”。但这里有一个必须先满足的重要法律前提: 唯有劳动者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本单位给出的正常工作安排, 才能够被咱们界定为通常语境下的那个旷工。
如果工作安排本身不合理、不合法,劳动者拒绝的,不能算旷工。
什么是不合理的工作安排?法律上通常从几个方面判断:
是否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比如熬夜通宵开业务出差不安排途中休整、强制要求加班不依法支付绝对加班费、安排高危危险作业不按规定提供防护保护等;是否超出劳动合同里约定的工作范围: 比如让工作所需会计工种人员去干搬货重活、让敲代码的程序员去管扫厕所粗活;是否具备具有侮辱性或具备惩罚性质: 比如因之前得罪过上级领导被特意、故意安排不合理妥当的工作;是否客观上按实际情况没法完成: 比如要求一人在一天之内干完看似需要整整一周才能完成的活。
瞿女士这样的情况, 明显就归为和契合 —— 通宵硬座椅上熬着 + 次日准点打卡签到, 严重侵害职工正常休息权的, 安排的本身就是不合理不行的。她拒绝拒绝拒绝和抵拒的不是"正常该做的工作任务", 而是"违法规定且不合理至极的奇葩工作要求规定的活"。这样的个公司以此所以为缘由算做算为旷工缺勤、予以开除处理, 从具体逻辑层面和法规法律面前两种视角看来说, 都站不住脚啊!
四、这些 "不合理安排",你都可以拒绝
瞿女士涉及的这个案子给所有务工人员警不警个不事: 不是用工单位说什么你通通都得听。此下这些常见的"不合规章安排", 务工者都有权婉拒, 用工单位不能因这类情况算你无故缺勤或直接开除:
1. 强制通宵加班, 既没有协商, 也远超法定时长, 劳动者可以拒绝,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三十六小时, 强制通宵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费。
2. 调岗降薪、侮辱性调岗, 调岗本就属于劳动合同变更, 必须要经劳动者同意, 那些把技术岗调去打扫厕所大厅厕所或办公公共厕所、把主管级别岗位调去做前台茶水间前台或行政接待台、薪资还非得大幅下降的种种调整, 统统都属于不合理调岗, 劳动者完全可以直接拒绝它;要是公司拿这当借口开除员工的, 肯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事危险作业且不提供劳动保护的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劳动者对该岗位这类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所有具体行为,有权拒绝执行, 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 安排员工出差却不给付合适差旅保障, 比如整夜坐慢车硬坐段、不划定酒店住宿、不核报差旅费用这类情况, 劳动者能够要求企业给到合适条件就行。企业执意不顺从的, 劳动者便可不落实这项差事派遣安排。
5. 有人要求你做违法的事, 像做假账、偷税漏税、欺骗客户这类的, 劳动者不光能够拒绝, 还应当去举报。
五、遇到不合理安排,怎么应对才不吃亏?
知晓“能够拒绝”是这番境况, 知晓川区妙策“拒绝且免去被旁人暗中构害”是别种境况, 给大众奉上四条可落地操作的提议:
首先, 不要以口头进行回绝, 需通过书面形式作出回应。在收到存在不合理状况的安排之后, 应当运用微信、电子邮件、公司内部的相关系统或者其他的书面方法进行回复, 清晰地阐述回绝的缘故, 这类缘故要有事实按照且合乎规定, 例如该安排涵盖需通宵开展的出差任务且未设置任何休息时段, 严重地危害了休息相关的合法权利, 自己并不具备执行这样的安排的条件与能力。此外, 务必将相关的沟通内容和记录完好地保存下来, 这部分内容对于后续的维护权益行动而言, 是尤为关键且重要的证据材料。
第二, 切勿直接不上班, 需正常到岗, 拒绝的是“不合理的出差安排”, 并非“上班”本身, 若公司在本地设有正常岗位, 需应正常到岗打卡, 规避被抓取“旷工”的把柄。
第三, 要公司出具书面通知, 若公司坚持要求执行, 让公司出具书面的出差通知或解除通知, 口头通知是难举证的, 书面文件才是仲裁中的硬证据。
第四, 如果公司以“不服从安排”“旷工”为由开除你,不要签任何“自愿离职”文件, 要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同时, 在收到解除通知后60日内(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 从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算), 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N)。
六、写在最后
瞿女士的案子之所以会引发这么大的相关共鸣, 是因为太多打工人其实都亲历过类似的“不合理安排”:
下半夜两点被叫起来调整方案, 周未让我需求随传随到, 出差通通是入夜航班加经济型客舱加连番连轴地办, 请假比登万重山还难……
很多人习惯了「公司安排的就得做」, 习惯了把委屈咽下去, 习惯了健康换饭碗, 可法律早就规定了: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这不是公司就能随意直接剥夺的。
用工自主权绝对不等于"想怎么安排就怎么安排"。公司是可以要求员工努力工作, 但是不能随便就要求已经通宵硬座后的员工一到岗就立刻打卡, 不能硬性要求员工务必把所有私人时间全都奉献给工作, 更不能片面把"听话"当做考核合格员工的唯一刚性标准。
瞿女士赢了仲裁, 赢的不只是赔偿金里的一份工作相关利益, 更是所有辛劳打工人的法定休息权利。
若轮到你的话, 碰上全程只能通宵坐着的过夜列车出差还得第二天打卡的要求, 你肯拒绝吗? 欢迎诸位在下方留言区讲讲你的相关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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