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很多人现在都会搞错一个情况, 那就是《劳动法》里头说的每天工作8个小时这一个事儿, 它到底是不是把吃饭的那个时间也算在里面进去了。
「法律解答」
我国目前实行的劳动法律规范里头, 压根就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硬性规定员工吃饭的时间非得是多少分钟或者是多少个小时。
在日常的普通做法里面,如果那个单位的内部规定或者签好的劳务协议当中已经说清楚了要怎么办, 那么就必须按照那个事先定好的时间来行事;要是里头压根没写清楚, 遇到用那种每天固定干八小时、不加班的模式的时候, 评判对错的人通常会觉得给留半小时比较合适;可是要是上班的时间特别长,并且还包括了吃午饭和吃晚饭的那些间隙, 这种情况往往就会被算作一个小时。
如果劳动者提出在有关时间段内要主张加班工资, 那么裁判者会去衡量一下劳动者在那个期间是不是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
要是劳动者需要随时应对工作, 没有办法自由支配自己, 那么在实务当中, 就更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作时间。但如果劳动者是可以自由支配的, 而且没有待命的义务, 那么通常情况下就不会把这个时间段计入工作时间里。
双方在确认的过程中达成一致, 认定原告每一班次的时长被设定为9小时之久。被告方面声称, 其单位每日总共提供4次用餐机会。同时, 被告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认为在每班次共计的这9个小时里面, 应当剔除掉1个小时, 这1个小时专门用来当做用餐以及休息的时间。而原告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
原告认为他所拥有的每天用餐时间根本不足1个小时, 甚至有的情况下完全没有用餐时间可用。并且, 原告还要强调, 即便在他处于用餐时段的时候, 他依然需要处理工作上的相关事宜。所以, 原告坚持认为他的每个班次工作时间整体算下来应该就是整整9个小时。
至于现行法律规定方面, 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每天的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这一上限, 然而关于用餐时间是否自然包含在工作时间之内这一问题, 法律条文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或者说没有作出清晰的规定。
现在双方对这件事并没有明确的约定, 但是被告那里的预排班汇总表中注明了每个排班的班次里包含1个小时的用餐休息时间, 原告对此也是知道的, 并且被告主张剔除这1个小时的用餐休息时间还算合理, 而原告也没有对其所主张的用餐时间以及在用餐时间段内提供劳动的情况提交任何证据去加以证明, 所以根据生活里的普通道理, 法庭采纳了被告的主张。
针对原告提出的, 由被告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46,966.84元这一事项的请求, 经过审查发现是缺乏相应依据的, 所以对于该请求是不能够给予支持的。
请参考案例, 也就是编号为(2024)沪0114民初1031号的那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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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动争议以及各种类型纠纷案件的性质具有其特殊性, 而且各个地区都存在着不一样的规则, 因此建议遇到具体问题时咨询律师谨慎引用。如果您有意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交流或者探讨的话, 非常欢迎您与我们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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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的姓名是王之焰, 该人物的职业身份为律师。
这个在上海存在的法律专业机构名叫国狮律师事务所。
具备法律与工商管理双重背景经历, 曾经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位于上海地区的某区人民法院担任过职务工作, 从事审判业务时间长达六年以上, 积累司法实践经验超过十年之久, 同时也是在知乎平台关于法律话题类别下被认可的优秀回答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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