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 吴立洋 上海报道
数字经济迅猛发展,使得灵活就业者的队伍日益壮大,他们已成为劳动力市场的关键力量。但与此同时,灵活就业者在薪酬待遇、工作时间安排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保障问题逐渐显现,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他们的实际利益,还阻碍了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与有序运行。应对这一挑战,既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迫切需求,也是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核心要素。
在全国两会期间,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全国人大代表、党组书记兼院长贾宇,提出了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订的立法建议,同时,他就此议题接受了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记者的独家采访。他指出,保障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这不仅关乎他们生活的稳定,也是促进社会和谐与安宁的迫切需求。同时,这还是平台企业履行责任、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措施,更是推动就业公平和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必要环节。
在本次专访中,贾宇对上海法院在司法审判、国际法律事务、以及优化法治化商业环境等领域的工作成果进行了详尽的解读。他回顾了两年来上海法院取得的显著成绩,并透露了未来的工作蓝图。同时,他还对上海法院在推进司法改革、响应国家发展战略、维护民众合法权益等方面所采取的创新策略和积累的宝贵经验进行了细致的介绍。
以下为本次专访全文:
南财报道组:我们注意到,身为全国人大代表,您在本届两会期间提交了有关修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建议,旨在强化对灵活就业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您能否阐述一下提出此建议的初衷?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是否已有相关案例显现出此类问题?上海法院在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贾宇指出,保障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确保其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也是强化平台企业责任、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更是推动公平就业和加强社会保障的关键环节。提出此立法提案,一方面源于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就业市场的深入观察,另一方面则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思考的成果。
数字经济迅猛增长,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外卖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弹性就业群体规模持续扩大,成为劳动力市场的关键力量。然而,无论是审视现行法律法规,还是观察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愈发突出。鉴于此,身为全国人大代表,我提出了相关议案。
目前,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主要针对的是传统的就业模式,却难以满足灵活就业的特性和需求。因此,众多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面临着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社会保险参保率偏低、劳动关系认定存在难题等问题。这些问题使得灵活就业人员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障以及劳动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不仅损害了他们的切身利益,还限制了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与有序运行。修订《劳动合同法》对于强化对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当前具有极为重大的实际价值。
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我们屡次遭遇了众多案例,这些案例都涉及到了类似的问题。例如,一些外卖配送员遭遇了“外包”的情况,还有的被迫签署了自然人服务性质的合同。一旦在工作中遭受伤害,试图维护自身权益时,雇佣的平台或企业往往会以这些合同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从而对灵活就业者的权益保障产生了不利影响。
审视司法案例,结合前期研究,以平台经济为具体案例,灵活就业者的权益保护面临以下几大核心问题:
首先,外卖骑手的收入分配缺乏透明度,且工作时间普遍较长。目前,外卖平台所采用的派送任务分配和计费标准相对复杂,导致一些骑手的收入在分包商和劳务外包公司的抽成以及截留中受到影响,这种收入分配的不透明性对灵活就业者的收入产生了不利影响。此外,为了维持基本生活或是增加收入,灵活就业者不得不长时间且高强度的劳动,这不仅对他们的身心健康构成了威胁,同时也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了潜在隐患。收入分配的不公开性以及繁重的劳动强度,双重因素加剧了外卖骑手们的生存困境,迫切需要通过修改现行法律法规,来加强对灵活就业者劳动报酬的保障,并对工作时间进行规范化管理。
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有限,许多灵活就业者不得不自行承担五险一金的缴纳。由于收入波动较大,他们实际参保的比例并不高,因此缺乏基本的安全保障。首先,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针对的是传统的劳动关系,未能充分包括灵活就业者,这使得他们在医疗、养老等领域面临较大的风险。其次,尽管某些外卖平台强制规定骑手必须购买商业保险,然而,这笔保险费用却需骑手个人承担,从而加重了他们的经济压力。考虑到成本因素,骑手们通常会选择理赔额度较低的保险产品,这导致他们的保障范围受限,难以充分应对意外事故可能带来的自身及第三方经济损失。在此种情况下,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保险的缴纳主体、保障范围以及缴纳责任等方面进行更细致的规定,以确保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点,收入来源较为单一,且激励机制不够丰富。与域外地区实行的预约费用、任务奖金等多种收入方式相比,我国大陆的灵活就业者收入主要还是依赖按单计费,这样的收入模式稳定性较差。目前,平台经济尚未建立起一个长期且可持续的收入保障体系,对于灵活就业者的保障和培训支持也相对不足,这导致一些灵活就业者陷入了收入低、保障少的困境。在平台经济中,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往往缺少多样化的收入保障,一旦遭遇意外事故、健康问题或是市场的不稳定,他们便有可能遭遇经济上的困境。
四是法律规章体系尚不健全,对权益保护缺少强有力的法律制约。现行的劳动法等相关法规对平台经济中的新型就业形态未能给出清晰的法律定义,这使得灵活就业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面临诸多困难。当一些灵活就业者在工作中不幸遭受工伤或与平台企业产生纠纷时,往往难以借助现有的法律手段获得有效的帮助和救济。法律法规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措施分布较为零散,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以统一规定相关的权利与义务,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够获得基本的权益保障。
去年,上海各级法院共审理了涉及外卖配送员、快递员以及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兴行业劳动纠纷案件,共计1223起。在司法实践中,上海法院致力于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为涉及灵活就业人员的案件提供司法支持。例如,在外卖骑手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依据实际雇佣状况,确认骑手与平台企业间存在劳动关系,揭露并破解了通过连环外包等隐蔽方式逃避用工责任的手段,从而推动劳动市场的规范化与有序化进程。另外,我们颁布了《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的实施方案》,并与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了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的一站式调解指导意见,持续优化联动机制,构建调解平台,凝聚工作合力,致力于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上海法院未来将致力于关注就业这一关乎民生的根本问题,集中精力保障快递员、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众多劳动者的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公正处理各类新兴领域和新型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强化相关纠纷的调解工作,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更多劳动争议纠纷在源头得到根本解决,以促进就业质量和水平的全面提升。
南财报道,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了“强化涉外法治建设,构建一体化的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服务与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那么,上海法院在推进涉外法治建设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又是如何依照法律规定,公平地保障中外企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呢?
贾宇指出,强化涉外法治建设,不仅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推动国家强盛和民族复兴的长期需求,更是当前迫切需要应对高水平对外开放挑战和外部风险的举措。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先锋和与世界深度交融的国际大都市,上海正致力于迅速推进“五个中心”的建设目标,全方位布局和推动涉外法治建设,力争塑造出更多具有示范意义、值得推广的“上海模式”。

近年来,上海法院主要着眼点和发力点有这样几方面:
首先,我们关注国家核心利益,致力于国家重大战略的保障服务。紧贴党中央赋予上海的重大改革使命,通过涉外审判工作的全方位、精确支持,为“五个中心”的建设提供助力,并成功探索出一系列具有强大影响力的成果。为了支持与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我们全国首次推出了金融纠纷的概括性先行调解承诺等示范性金融审判执行新举措,同时,这些举措中的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也已被纳入新修订的《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中。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国际贸易中心的建设,我们致力于改善涉外审判机构的布局,在上海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专门负责处理涉外商事案件,并尝试创立“上海模式”来处理涉外商事纠纷。同时,为了支持国际航运中心的发展,我们积极推动上海航运能力的提升,并加速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二是坚持开放思维,积极满足企业成长所需。面对当前国际局势的复杂与多变性,以及全球贸易争端的不断升级,这无疑对我们处理涉外审判事务的能力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标准。我们致力于保障“走出去”企业的稳健发展,处理了多起因外国单边制裁引发的合同违约和企业权益受损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我们坚定地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的斗争,充分展现了中国司法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此外,我们亦致力于协助“引进来”企业落地生根,并不断优化上海法院的国际商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成功吸引了25家专注于涉外商事仲裁、调解和公证等领域的专业机构加盟,并推出了仲裁保全、委托翻译、外国法查询等在线服务。自平台启动以来,一年内的在线访问量已达到6.3万次,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了多样化且高效的商事纠纷解决途径。
第三,我们要加强示范作用的发挥,迅速构建一系列示范性的典型范例。精心培育那些具有规范导向作用的优质案例,通过实际案例来展示我国涉外法治的核心理念、立场以及取得的成就,这构成了上海法院在涉外审判领域的一项关键职责和使命。与此同时,我们也在努力完善涉外优质案例的“选拔、培养、编纂、宣传”等全链条工作机制,以促进形成具有上海特色的涉外审判规范。
南财:在上海市最新发布的营商环境8.0版行动计划中,法治化要素得到了显著强化,涵盖了诸如“商业纠纷的解决”以及“破产案件的办理”等内容。您认为,上海法院在改善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实现了哪些成果,目前还面临哪些深层次的法治问题?根据上海法院8.0版行动计划的具体要求,我们又应当如何精准发力?
贾宇指出,首先,对国家重大战略的保障能力得到了显著增强。例如,为了更有效地支持和服务上海“五个中心”的建设,去年我们设立了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并尝试构建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上海模式;同时,为了推动长三角地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我们陆续发布了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典型案例,并推动建立了长三角地区民商事审判法律适用统一研讨机制等。
第二点在于使市场对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更为清晰明了。具体来看,有数据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例如,去年上海法院审理的商事纠纷案件一审的平均审理时间降至48天,而破产案件的处理时间则缩短了121天,这两项都达到了近年来的最佳水平,企业能够直接体验到的高效服务;此外,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额同比增加了132.4%,这也是企业能够直接感受到的公正司法。
第三,数字法院建设与我们的融合正日益加深。数字化的改革力量,不仅是新时代司法变革的有力工具,更是提高商业纠纷处理水平与效率的关键支柱。在去年,我们针对核心环节,持续推动关键事项的多点突破和协同改进。例如,我们自主开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智能辅助系统,已实现争议要点的智能审核和涉案金额的智能核算。
当然,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为了满足对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更高标准,必须增强司法服务在重大战略部署中的主动性和预见性,以及精准度,同时也要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增强企业对数字法院建设成果的满意度和认同感。
破局的良方在于采纳更多切实可行且有效的改革措施。近期,我们正式推出了《上海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行动计划》(8.0版),将企业真实体验作为衡量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成果的关键指标。具体而言,我们的主要着力点涵盖以下数个方面:
首先,需构建一个完善的风险防范与解决机制。在8.0版行动计划中,对商业纠纷的早期解决和多样化解决给予了高度重视。例如,该计划建议从多个角度、全面地优化调解机制的运作以及仲裁司法的支持,并推动在线办理仲裁保全和仲裁调查令等措施。这些举措旨在进一步激发和释放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潜力,为经营主体提供更多样化的纠纷早期解决途径。在此基础上,我们计划迈出更进一步的行动,特别关注于企业商业法律风险的早期预防。例如,我们将与相关部门合作,构建企业设立和运营过程中的商业法律风险告知和防范体系,同时建立企业商业法律风险防范案例库,以此帮助企业显著增强风险识别与预防的能力。
二是致力于优化高效的争议处理流程。在8.0版行动计划中,我们针对关键环节和领域进行了集中关注,借助数字法院的建设力量,提出了一系列旨在提高案件审判和执行质量的措施。强化庭审、鉴定、执行、上诉等关键环节的程序规范,同时,从职责分配、工作流程、时间节点等多个角度提升集中管理水平,精简流转与处理流程,以确保纠纷得以更高效、更迅速地得到解决。
第三,增强处理国际纠纷的专业技能。为助力企业更顺利地拓展海外市场,8.0版行动计划着力加强上海法院在处理涉外商事争议方面的能力。例如,借助上海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之机,提议设立国际商事专家咨询机构,并构建涉外商事争议协议管辖的示范性条款体系。
南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于推动新型生产力的发展至关重要,尤其是上海正致力于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能否请您为我们阐述一下,上海法院是如何确保“关键科技”和“瓶颈技术”得以持续创新的,以及如何更有效地为新型生产力提供司法支持?
贾宇指出,新质生产力以创新为核心,品质优越是其关键,其本质属于先进生产力范畴。为了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我们必须培育健全的法治环境,并注入新的司法活力。在2024年,我们以知识产权审判为突破口,开展了一系列的改革尝试和探索。
首先,加强示范与引导,促进对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的广泛认同。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例,该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现代化,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指导意见》,并提出了12项具体措施,旨在全力确保上海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基地和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城市的建设目标得以顺利实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相继推出了关于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白皮书和典型案例,这些举措旨在充分展现司法裁判在规则制定和价值引导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是严格执行保护措施,保障新型要素得到充分的法律援助。新生产力的进步需求法院精准定位,行使司法保障职责,依法精确处理各类争议。鉴于此,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我们持续深入探究司法保护与裁判的标准,尤其注重以下几点:首先,增强数字化支持,尝试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数据库应用模型。二是执行严厉的赔偿机制,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对于故意恶意严重、侵权后果极其严重的案件,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2024年的赔偿金额较上年同期增长了132.4%,使得恶意侵权者承担了巨大的经济负担。第三点,要推进知识产权在民事、刑事、行政三个领域的审判机制整合,强化司法与行政保护的联动与配合,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刑事犯罪线索的识别和预警功能,全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效果。第四点,要充分运用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制度的作用,迅速阻止知识产权侵权活动的发生,确保真正的创新成果得到真正的保护。
第三点,我们应集中精力关注新兴产业,提升司法分析能力,以此推动产业的兴旺发达。这包括对新兴经济领域中新型生产要素权益保护进行前瞻性研究,力求构建出既公平又符合产业规律、有助于市场竞争的新型生产要素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此外,还需加强对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司法分析,以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和算法技术的健康发展及规范使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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