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促进职业教育向高质量迈进,增强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及专业技能,助力就业与创业,构建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及技能型社会,以及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依据宪法规定,特制定本法律。
本法规所指的职业教育,旨在通过教育手段,培育具备高技术技能水平的人才,使学习者能够掌握从事特定职业或促进职业成长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以及技术技能,从而全面提升其职业综合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此类教育涵盖职业学校的培养和职业培训两大方面。
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对职工进行的特定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将作出具体规定。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具重要价值,它是国民教育架构和人力资源发展中的关键一环,既是培育多元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的摇篮,也是推动就业和创业的关键渠道。
我国积极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致力于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不断提升其教育质量,增强其与时代发展的契合度,构建一套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又遵循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以此为基础,为全面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坚实的人才和技能支持。
职业教育需坚定不移地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恪守社会主义的办学理念,全面执行国家的教育政策,注重培养德才兼备的人才,德行与技能并重,推动产业与教育的深度融合,加强校企合作,紧密对接市场需求,促进就业增长,注重实践导向,强化学生能力,面向全体学生,实施个性化教学。
推行职业教育需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学习者实施思想政治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塑造劳动模范、劳动以及工匠的精神风貌,传授科学文化及专业知识,提升技术技能水平,提供职业辅导,全面提升学习者的综合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职业教育应遵循政府统一规划、分层次管理、以地方为主导、接受行业指导、推动校企合作以及鼓励社会广泛参与的方针。
第七条 规定明确,各级政府需将职业教育的发展融入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之中,同时,这一举措应与就业创业的推动、发展模式的转型、产业结构的优化以及技术的升级换代等战略部署相结合,确保全面协调推进。
第八条,我国国务院设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构,全面负责对全国职业教育事务的统筹与协调。
国家教育部主管职业教育的整体规划、全面协调以及宏观调控。国家教育部、人社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均在其职责权限内,各自承担相应的职业教育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需强化对本区域职业教育工作的指导,具体规定地级市、县级政府职业教育的工作责任,统一规划并协调职业教育的发展,同时负责组织和实施督导与评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需强化交流协作,携手共同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我国积极倡导并推动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教育发展,致力于促进教育机构的多元化建设,同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以广泛且平等的方式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
国家强化企业在办学中的核心地位,积极促进企业深入融入职业教育领域,并倡导企业创办高品质的职业教育项目。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以及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各类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等,均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起实施职业教育的责任,同时积极参与、支持或主动开展职业教育活动。
国家积极实施策略,致力于推动技工教育的繁荣,并全方位提升产业工人的整体素质。
我国政府采取相应措施,致力于推动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广泛开展农业技术、返乡创业就业以及职业技能的培训活动,旨在培育一批具备高素质的乡村振兴所需人才。
我国政府采取相应措施,致力于促进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偏远地区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职业教育得以繁荣发展。
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旨在组织包括转岗人员、再就业者、失业者以及特殊群体在内的各类人员,让他们有机会接受多样化的职业教育,同时积极支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进步与发展。
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在推行职业教育过程中,需依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兼顾职业类别、职业规范、职业成长需求,确立教育规范或培训计划,并实施学历证明以及各类学业证明、培训证明、职业资格证明和职业技能等级证明的认证体系。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国家积极采取措施,旨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待遇,同时倡导劳动光荣、技能尊贵、创新伟大的时代精神。
我国对在职业教育领域取得突出成就的机构与个人,依据既定政策,实施表彰与奖励。
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国家积极倡导职业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协作,推动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以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同时激励具备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走出国门开展办学,并支持实施多样化的职业教育成果互认机制。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国家构建了一套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体系,该体系强调产教深度融合,同时注重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的平衡发展。在这一体系中,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实现相互衔接,不同层次职业教育之间形成有效对接,旨在服务于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需求。
我国致力于调整教育布局,合理分配教育资产,针对不同地区特点,在完成义务教育后,有序推动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的同步发展。
第十五条 规定,职业学校的教育体系涵盖了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以及高等职业学校的教育两个层次。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由包括技工学校在内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来具体执行的。
专科、本科以及更高层次的教育,均由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共同承担。依照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相关制度,那些符合标准的技师学院也被正式纳入高等职业学校的行列之中。
其他院校、教育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团体,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整体规划,能够开展相应级别的职业技术教育,或者开设计入人才培养计划的学习课程。
第十六条 规定,职业培训涵盖了就业前的培训、在职期间的培训、再就业的培训以及各类职业相关培训,并且这些培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等级和类别的开展。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院校、教育机构、企业以及各类社会组织,可依据自身的办学实力和市场需求,依照法律法规,举办各式各样的社会职业培训。
国家应构建完善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及职业培训学分、资历等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及转换体系,推动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的建设,以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学习成果的相互融合与认可。
我国将军队的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及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之中。
第十八条 规定,残疾人职业教育不仅由专门的残疾人教育机构负责实施,而且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也应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接收残疾学生。同时,这些机构还需着力推进无障碍环境的建设,确保残疾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能够得到必需的援助和便利。
我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举措,旨在扶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及各类教育机构,共同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开展。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十九条 规定,各级政府的教育管理部门需积极倡导并协助,使普通中小学及高校能根据实际需求,增设职业教育相关课程。他们需开展职业启蒙教育、职业认知活动、职业体验项目,同时提供职业规划辅导和劳动技能培训。此外,还需协调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以及行业团体,共同创造有利条件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条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联合相关机构,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职业教育的特性,负责策划与更新职业教育专业清单,同时优化职业教育的教学标准,对职业学校的教材编制实施宏观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负责举办或参与设立那些在行业内部起到支柱和榜样作用的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中心。同时,对于依照法律规定由社会力量创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政府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我国依据产业规划和行业发展趋势,采纳相应策略,着力推动先进制造业等相关产业所需新兴专业的快速发展,并积极扶持高水平的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
我国正采取一系列措施,致力于加速培育在托育、护理、康养以及家政等领域具备专业技术与技能的人才。
第二十二条 县级政府可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建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并开展多样化的职业教育活动,同时进行实用技术的培训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将教育教学指导、教育质量评估以及教师培训等职业教育相关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委托给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来执行。
第二十三条,行业管理部门依据各行业和产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对职业教育实施有效指导,并且会定期公布相关的人才需求资讯。
行业监管部门、工会以及中华职业教育社等团体组织、行业机构可依实际情况,参与编制职业教育专业清单及相应标准,进行人才需求趋势预测、职业生涯规划研究及信息咨询服务,培养供需对接的产教融合服务机构,独立或合作举办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学校,以及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
企业需结合自身具体情况,有步骤地对在职员工及拟招聘员工进行职业培训,同时,可设立专门或兼职的职业教育执行岗位。
企业需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实施岗位培训机制。对于被雇佣的技术工种员工,在正式上岗之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而对于那些从事关乎公共安全、个人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职业(工种)的员工,他们必须完成培训,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特种作业资格。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企业可借助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及管理等多种资源,自行举办或与他人共同举办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组织。
国家积极倡导、引导并扶持,促使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兴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帮助,同时支持依法设立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于非营利性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政府可以实施补贴、基金奖励和捐资激励等支持手段,并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级别、同类型学校的生均经费等经费标准以及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
第二十七条 对于深度融入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在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水平、推动就业方面扮演关键角色的企业,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对于符合条件并被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者,将依照规定提供金融、财政、土地等方面的支持,并执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以及其他税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规定,若联合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相关举办方需达成一项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与责任。
地方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鼓励社会各界依照法律规定共同参与办学,并推动设立多样化的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组织。
行业监管部门、职工团体以及其他各类组织机构,包括企业以及事业单位,若将职业教育任务委托给学校或职业培训院校执行,必须正式订立相应的委托协议。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需强化职业教育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并协调行业管理部门、工会等群众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等单位,依据区域及行业职业教育需求,打造高水准、专业性强、资源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以确保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能够顺利开展实习实训活动,同时为企业培训工作提供便利与支持。
我国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学徒培养制度,要求企业依据岗位总数的既定比例设立学徒职位。同时,倡导并支持那些具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实力的企业,尤其是那些产教结合的企业,与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携手合作。这些企业需对新人职员工、在职员工以及转岗员工实施学徒培训,或与职业院校联合招生,通过工学结合的方式对学徒进行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企业若与职业学校携手共同选拔学员,并采用工学相结合的方式对学徒进行培训,则双方需正式签署学徒培训协议。
第三十一条 我国倡导行业团体、企业等投身于职业教育教材的编制工作,将新型技术、新型工艺、新型理念融入职业学校的教学材料中,并且能够通过活页教材等多种途径实现教材的持续更新;同时,我国支持利用信息技术以及各种现代化教学方法,研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法和学校管理模式,促进职业教育信息化进程及其广泛应用。
国家通过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等多样化活动,搭建了一个让技术技能人才得以展示自身技艺、交流技术的平台,并致力于不断培育出更多具备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技艺精湛的工匠以及具有大国工匠精神的专家。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需具备与开展职业教育相匹配的教学与实习实训场地、设施设备,这些应满足规定的标准及安全规范;同时,还应拥有相应的课程体系以及教育教学资源。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需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按权限审批,而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则需由省级政府批准并上报国务院教育部备案,至于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则须由国务院教育部直接审批。

专科级别的高等职业学校所设立的部分专业,旨在培育高级技术技能人才,这些专业若能实现产业教育与教学深度结合、拥有显著的办学特色以及较高的培养质量,则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便能够开展本科级别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需具备与培训目标相匹配的课程设置、授课教师或相关讲师、以及管理人员。
(三)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规定,公立职业学校须遵循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党的基层组织依据党章及相关规定,对学校进行全面领导,并确保校长能够独立且负责任地行使其职权。而民办职业学校则需依照法律完善决策体系,增强其党的基层组织在政治方面的作用,确保其在学校重大决策、监督和执行等环节中充分发挥效能。
校长对本校的教学、科研以及各项行政事务承担全面责任。他通过主持校长办公会或校务会议来执行职责,并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各方监督。
职业学校应通过咨询、协商等多样化途径,广泛吸纳行业组织、企业及校友等群体的代表观点,进而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校建设与支持学校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
职业学校在办学中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一)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依据职业教育相关标准,我们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计划,并依照法律规定,自主选择或自行编写专业课程的教学材料。
针对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学校自行确立学习规则,并精心规划教学环节。
在维持原有学制框架的同时,对学习年限进行适度调整,并推行灵活的学习安排。
(五)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可在特定专业领域实施与高等职业院校教育相衔接的招生及培养机制。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高职院校可结合文化素养与专业技能进行招生评估;对于在技术技能领域有显著贡献的人才,若经过评估达标,将可不受常规录取限制,获得特招资格。
省级及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与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协作,共同搭建一个统一的职业教育招生平台。该平台负责收集并公布实施职业教育的院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等相关信息,并为学生提供信息查询和报考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规定,职业学校需强化校园风气、学习氛围以及教师职业道德和教风的建设,努力打造一个优质的学习氛围,确保教学与教育质量达到既定标准。
第三十九条 规定,职业学校需构建完善的就业创业推动体系,通过多样化的途径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辅导、职业实践机会以及求职技巧培训等就业创业相关服务,从而提升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十条 在开展职业教育的过程中,职业学校与职业培训机构需重视产业与教育的结合,并推行与企业的合作模式。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采取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联合举办职业教育机构,构建职业教育集团,以及实施订单式培养等多种合作模式。
国家推崇职业院校在招生录用、培养计划编制、教师团队构建、专业规划布局、课程体系安排、教材研发、教学方案设计、教学过程执行、教学质量评估、科学研究推进、技术服务推广、科技成果应用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搭建、专业技术转移机构设立、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领域,与各类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构建协作关系。开展合作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规定,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在实施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以实习实训为宗旨举办企业、进行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应主要用于提升学校的教学设施;其中,部分收益可分配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员工以及学生的劳动报酬,并可作为绩效奖金的来源,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则不受绩效奖金总额的限制。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执行上述规定时,若其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则可享有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
第四十二条 规定中明确,职业学校需依照既定的收费标准及方式来征收学费及其他必需费用;对于符合国家相关减免条件的,必须实施减免措施;同时,严禁以推荐就业、安排实习实训等为由,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学校对社会提供的培训服务,需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收取相应费用。
第四十三条 规定职业学校与职业培训机构需构建完善的教育质量评估体系,邀请行业组织、企业等共同参与评估过程,同时确保信息的及时公开,并主动接受教育监管部门及公众的监督。
县级以上政府的教育管理部门需与相关部门及行业团体协作,构建适应职业教育特性的质量评估机制;同时,应组织或委托行业团体、企业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迅速向社会公布。
职业教育质量评估应着重体现就业导向,将受教者的职业素养、专业技能程度以及就业成果视为关键评判标准,以此指导职业院校培育具备高技能和素质的专业人才。
相关部门需依据各自职能,对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实施更严格的监管。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国家承诺维护职业教育教师的相关权益,并致力于提升他们的专业技能水平以及社会认可度。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将职业教育教师培养与培训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之中,确保职业教育教师队伍能够满足职业教育发展的需求。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政府各级机构需实施相应策略,强化职业教育的教师专业化训练与教育,推动建立专门的职业教育教师学院,并支持高等教育机构开设相关课程,以培养职业教育的师资力量;同时,倡导行业协会和企业加入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与培训工作。
产教融合型企业以及规模较大的企业,需设定一定比例的职位,以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进行实践锻炼。
第四十六条 我国应构建并完善一套适应职业教育特色及其发展需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配置及职称评定与聘任体系。
职业学校承担专业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包括实习指导教师,需具备一定年数的相应岗位工作经验或实践操作经验,并且需达到既定的技术操作和技能标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与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以及拥有专业知识或特定技能的其他人员,在通过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并合格后,可被聘为职业学校的专职或兼职专业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的,则可依据其技术职称被任命为相应的教师职位。对于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其教师资格的取得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国家倡导职业院校吸纳技艺精湛的大师、劳动榜样、技艺高超的工匠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代表等高级技能人才,他们可以以专职或兼职的身份教授专业课程,或设立工作室,从而投身于人才培养、技术革新、技艺传承等领域的实践。
第四十八条 明确规定,国家将设立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的基本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依照这一基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立各自的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依据教职工配置规范、学校规模等因素,明确公立职业学校的教职工团队规模,并在其中设定一定比例,以资助学校向社会公开招募专业技术及技能型人才,使其担任专职或兼职教师职位。
第四十九条职业学校的学生需恪守法律法规及学生行为准则,培育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完成既定的学业任务,并按要求参与实习实训,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技能。
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条 国家积极倡导企业及事业单位设立实习职位,欢迎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进行实习。这些接纳实习的单位需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能够依法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以及获得劳动安全与卫生保护,并参与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的辅导;对于参与实习岗位的学生,单位还需与其签订实习合同,并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
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需对实习实训生进行严格指导,强化安全生产知识的传授,并与实习单位协商,确保为学生提供与所学专业相符的实习岗位。同时,要明确实习实训的具体内容和质量标准,严禁安排学生参与与其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活动。此外,禁止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机构,或非法从事此类业务的单位与个人,来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的实习实训。
第五十一条 凡是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并满足相应学业标准的,学校将对其考核,合格者将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参与职业培训并通过职业培训机构或职业学校考核的,将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通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专门机构考核的,将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学业证明、培训证明、职业资格证明以及职业技能等级证明,均被视为受教育者从事职业活动的有效证件。
取得职业培训的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明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审核确认后,可转换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满足职业学校学业标准的,可获取相应的学业资格证书。
完成高等职业院校教育,且其学术成绩符合国家学位授予标准的学子,有权依照法律程序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五十二条 我国设立针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与扶持机制,对表现卓越的学生予以表彰,对面临经济困境的学生给予帮助,同时,对从事艰苦、特殊行业的学生给予适当关照。国家会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状况,及时对奖励与扶持的标准进行调整。
我国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和助学金,以表彰学业优异的学生,并对经济条件不佳的学生提供资助。
职业学校需依照国家相关法规,从事业收入及学费中划拨出一定比例的款项,专用于对学生进行奖励和资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需健全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的管理体系,同时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运用和规范操作。
第五十三条 规定,职业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就业以及职业成长的道路上,应与同级别的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同等的机遇。
高等职业学校以及那些执行职业教育任务的普通高校,在制定招生计划时,需设定一定的比例,或者采用独立考试的形式,专门面向职业学校毕业生进行招生。
政府机构需营造一个公正的就业氛围。企业单位在选拔过程中,不得设立任何阻碍职业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及聘用标准。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需明确技术技能的标准,并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选拔和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中,对职业技能等级有特定要求的职位,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五十四条 我国调整教育资金分配格局,确保职业教育资金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相匹配,同时倡导通过多元化途径,依照法律法规,积极筹措职业教育的发展资金。
第五十五条,各级政府需遵循权责相匹配的原则,依据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培养费用以及教育质量等因素,确保职业教育经费的合理分配,同时强化预算执行效果的管理,以提升资金运用的效率。
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政府需确立各自区域内职业学校的生均经费基准或公共经费基准。职业学校的举办单位需依照此经费基准,按时足额地划拨资金,并持续提升教育设施。严禁使用学费或社会服务所得来抵消生均经费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在筹集资金时,需参照与其同级别的职业学校所规定的生均经费标准,并需通过多元化的途径来获取所需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与社会捐赠的款项,专用于职业教育领域,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挪用或扣留。
第五十六条 各级地方政府在分配教育附加等经费时,需将其中适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进行统一调配;同时,要充分利用失业保险基金,以助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需增加对农村职业教育的资金支持,并将部分用于农村科技研发和推广的资金合理调配至农村职业技能培训领域。
第五十八条 规定明确,企业需依照国务院确立的规范,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专门提取并合理运用职工教育资金。此资金可用于创建职业教育机构,以及对本企业员工及拟招聘员工进行职业教育等活动。特别指出,用于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要求。用人单位若派遣员工至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技能培训,需在培训期间依法支付其工资,并确保其享有相应的福利待遇。
企业若设立集生产与教学于一体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其产生的相关费用,可参照职业学校所享有的优惠,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公共事业服务等费用减免。
第五十九条 我国积极倡导金融机构运用金融服务手段,助力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六十条 我国倡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积极投身于职业教育捐资助学活动,同时亦欢迎海外组织与个人给予职业教育以资金与物资支持。然而,所有这些资助与捐赠均需专用于职业教育领域。
第六十一条 我国积极倡导并扶持职业教育领域内的科技研发、教材及教学资源的制作与开发,同时致力于推动职业教育资源的区域间、行业间以及部门间的互联互通与共同利用。
国家逐步建立反映职业教育特点和功能的信息统计和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构建完善的职业教育服务与保障机制,并推动工会及其他群众团体、行业机构、企业以及教育机构等共同参与职业教育的研究、宣传推广以及人才需求与供给的对接工作。
新闻媒体及职业教育相关领域应主动推进职业教育公益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技术技能人才在成长过程中涌现出的优秀事迹,共同营造一个鼓励每个人努力追求成才、坚信每个人都能成才、让每个人都能充分发挥自己才能的积极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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