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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单位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致员工错失新工作,法院判赔17000元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8-05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现代快报报道,记者徐晓安指出,若前雇主拒绝或推迟,或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提供离职证明,导致员工无法按期加入新雇主,从而产生损失,那么前雇主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呢?近期,昆山市人民法院对一宗劳动纠纷案作出裁决,鉴于前雇主未能按时提供离职证明,致使员工未能如期加入新雇主,因而错过了新的工作机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定雇主需赔偿该员工工资损失共计17000元。

2018年6月1日,张某加入了一家建筑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的有效期直至2023年2月28日。然而,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进行续签。到了2023年6月6日,张某以公司未能全额支付其劳动报酬、未能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条件、以及未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该公司递交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23年6月28日,公司以合同期限届满为理由,为张某办理了离职相关手续,然而并未向其提供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在此之后,张某多次请求公司开具该证明,但均未能如愿以偿。

截至2023年8月29日,公司向张某发放了《解除合同证明》。在此之前,张某不懈地寻求新的职业机会,并于2023年7月5日成功获得了一家工程公司的聘用。然而,由于张某未能及时提供离职证明,该工程公司最终取消了对其的聘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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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觉得,因那家建筑公司未按时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致使他错过了新的就业机会,于是他在劳动仲裁结束后将此事告上法庭,寻求那家建筑公司赔偿因工资损失所受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同时,在十五天的时限内,必须为劳动者完成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明确指出,若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其进行整改;若此行为给劳动者带来损失,用人单位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在2023年6月6日向某建筑公司发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尽管该公司在同一个月内通过人社网办系统为张某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在张某多次催促以及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下,该公司直至2023年8月29日才出具了《解除合同证明》。在此期间,某工程公司曾录用张某,但由于张某未能提供离职证明,最终取消了录用。张某提交了新工作单位的录用证明以及取消录用的通知、与两家公司往来的交流记录等相关资料,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据此,可以确认某建筑公司未按时向张某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张某失去了入职的机会,给他带来了损失。

考虑到张某的薪酬状况以及某建筑公司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具体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判定赔偿金额为17000元。据此,法院在第一审判决中裁定某建筑公司需向张某支付因未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所导致的17000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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