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月二十号,正值民法典宣传月的第五个年头,让我们共同钻研民法典,倡导法治理念~
让我们一起看看,民法典里有哪些和劳动者相关的小知识吧!
入职篇
Q:
关于劳动者的从业年龄
A:
通常情况下,成年人的工作起始年龄是十六岁及以上。十六岁以下的孩子,若要从事某些特定工作,企业必须获得批准,同时要确保他们能继续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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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的劳动法规中明确指出,企业不得雇佣年纪未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从事文化表演、体育运动以及特殊工艺的行业,在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时,必须依照国家相关准则执行,办理必要的许可程序,同时要确保他们享有接受法定教育的权利。
Q:
用人单位可以收取劳动者的身份证或毕业证原件吗?
A:
不可以,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不允许扣留员工的身份证件,也不可以扣留其他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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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及法人的财产权益依法享有同等待遇。法律对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利益给予均等维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权利人依照法律,能够直接管理某个特定的物件,并且排斥他人干涉,这种权利被称为物权,它包含三种类型,即物的完全归属权、使用和收益权,以及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雇主在招聘员工时,不可以扣留员工的身份证件,也不得索要保证或者借其他名目向员工收取钱物。
合同篇
Q: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吗?
A:
可以,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能够运用电子化手段缔结书面的劳动关系协议,只要该电子协议符合相关法规且内容完整,自双方签署后便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需依照协议内容,完整承担各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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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能够选择用文字记录下来,也可以通过言语进行约定,或者采取其他任何方式来完成。
书面载体包含合同文本、书信、电讯、电传以及传真等,这些形式能够将内容具体地呈现出来。
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形式,能够具体呈现所含信息,并且可以随时提取查阅的数据电文,可以看作是书面形式。
这份文件的第一条说明,这里所说的电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采用能够当作书面文件使用的数据电文作为媒介,并借助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的劳动合同。
依法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具备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遵循合同内容,完全实现各自的责任。
Q: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A:
若雇主要方违背约定终止劳动协议,工薪阶层有权请求维持原有劳动关系,或索要雇主要方按照法定补偿准则的两倍数额偿付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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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如果合同一方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得不符合约定,那么这一方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劳动者若请求维持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终止合同,则需恢复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希望维持劳动关系,或合同已无法继续,用人单位则应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支付相应补偿。
第八十七条:若雇主不依照法规解除或终止劳动契约,须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基准的两倍,向雇员支付赔偿款。
就职篇
Q:
如果雇主更改员工薪资和职位,并且已经实际执行了三个月以上,那么员工还有机会撤销吗?
A:
不可以,调整劳动合同通常需要书面文件,但若劳动者和雇主就薪酬或职位等变动达成口头共识,一旦实际履行三个月,且改动符合法律和社会规范,劳动者就不能再更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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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实施行为的人能够通过言语或者沉默来表明自己的意向,也可以不通过言语而用行为来表示。
缄默只有在具备法律规定、当事人事先商定或契合双方交往惯例的情形下,才能够当作意向的宣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如果雇主和雇员双方达成共识调整了工作合同,虽然没有签署书面文件,但已经实际执行了口头约定的调整内容满一个月,调整后的工作合同条款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也不违背社会普遍道德,那么当事人若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工作合同调整无效,法院不会认可这种主张。
Q:
用人单位可以制定规章制度禁止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结婚吗?
A:
不行。公司有权依据自身状况,依照正当程序拟定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不过其内容不可违背国家强制性法规。以规章制度禁止职员在特定时段内结婚,这违反了婚姻自主的原则,此类规章制度中的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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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缔结必须基于双方彻底同意,不允许任何一方施加压力于另一方,也不容许任何团体或个人进行干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经由民主方式形成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并且已经对劳动者进行了公布,就能够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凭证。
Q:
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免遭性骚扰?
A:
工作环境中,企业单位必须建立管理规范,实施必要的安全防范手段等,用以防止和制止针对女性员工的性骚扰行为。倘若企业单位未能执行相关措施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则极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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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若有人不遵从对方意愿,借助于言辞、文字、图画、身体举动等手段,对他人施行性骚扰,那么受伤害者有权依据法律向施害者索取民事赔偿。
各相关组织,包括政府部门、公司以及教育机构等,需要制定恰当的防范机制,同时建立投诉受理渠道,并设立调查处理程序,目的是为了阻止单位内部人员借助职务之便或上下级关系等途径,进行性骚扰行为。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工作环境里,单位必须防止并制止,针对女性员工的性骚扰行为。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不能容忍性侵扰行为,企业需落实防范手段,包括建立投诉渠道,明确禁止此类行为,对骚扰者追究责任,保障女性职场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健全调查应对机制,迅速解决争议,同时维护卷入者的私密性与个人资料安全,确保信息不被外泄。
维护妇女正当权益,给予必要帮助,必要时给予心理支持。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Q:
劳动者被强迫从事危险工作时应该怎么办?
A:
若雇主采用暴力、胁迫或非法手段禁锢员工从事工作,又或者雇主违规指挥、强令员工执行危险任务危及其生命安全,员工能够即刻终止雇佣关系,无需事先通知雇主。同时,若雇主触犯刑律,将受到法律制裁,若对员工造成损失,则须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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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个人拥有生命安全权。个人的身体和心理状态受法律维护。任何团体或个人都无权损害他人的生命安全权。
劳动者若遭受雇主施加暴力、采用胁迫手段或非法拘束其行动的境况,抑或因雇主违规指令、强令从事危险作业而危及自身安全时,有权即刻终止与雇主的雇佣关系,无需事先通知对方。
第八十八条:若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状况,需依法接受惩罚措施;倘若情节严重触犯法律,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倘若对劳动者造成损失,则必须进行赔偿补偿: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工作环境十分糟糕,生态遭到严重破坏,导致员工身体和精神都受到很大伤害。
离职篇
Q:
用人单位解散时,如何处理工资和社保?
A:
企业若因解散而停止劳动合同,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员需立刻成立清算团队,该团队负责处理员工薪资、应得补偿金以及社保缴费等事宜,这些责任人员通常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等管理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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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若要解散,但并非因为合并或分立,那么负责清算的人员就必须迅速成立清算组织,展开清算工作。
法人治理架构中的董事、理事等负责运营或决策的人员,承担清算责任。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则按照那些规定执行。
如果负责清算的人没有按时完成清算工作,导致出现损失,那么这些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相关的管理部门或者有关方面有权向法院请求,让法院选派合适的人员来组成清算团队,负责完成清算任务。
公司清偿完清算开支,支付完员工薪酬,缴纳社保费用和法定赔偿金,缴清所欠税款,还清公司债务后,剩余资产分配给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出资份额,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持股比例。
Q:
企业出资支持员工参与专门技能提升项目,并为此设定工作期限,如果员工中途终止协议,是否需要承担经济补偿?
A:
雇主与雇员签署合同,明确工作期限,且包含赔偿规定,倘若雇员违背工作期限承诺,须承担赔偿,赔偿金额不应超出雇主支付的培训成本,也不得高于工作期限剩余阶段应摊分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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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能够商定,在发生违约行为时,一方需按照违约的具体状况,向另一方支付特定金额的违约补偿金,或者商定由违约行为所引发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劳动者若违背了约定的服务期限,就需要按照事先的约定,向雇主支付一定的补偿金。补偿金的额度,不能超过雇主所付出的培训成本。雇主所能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补偿金,也有限度,它不能超过服务期还未完成的部分,所应摊分的培训成本。
Q:
如果雇主的经营地点和劳动合同要执行的地方不一样的话,员工要是不同意仲裁的判决,就应当去哪个法院提出诉讼
A:
劳动争议发生时,如果员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并提起诉讼,他们可以选择去企业注册地的基层法院,或者去合同实际执行地的基层法院进行诉讼。假如员工和企业都对仲裁的同一决定不认同,分别向不同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案件将由最先受理的法院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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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法人的地址通常设在其核心办事地点。若法律要求进行法人注册,就必须把主要办事地点作为注册地址。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劳动合同执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如果劳动合同执行地的位置不清晰,那么就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如果法律有其他具体规定,那就按照那些规定来执行。
第四条: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个裁决不满意,并且都向同一个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应该把这两个案件合并审理,双方当事人交替充当原告和被告的角色,对于双方的诉讼要求,法院应该全部一起做出判决。在诉讼期间,如果一方当事人决定撤回诉讼,法院应该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要求继续审理案件。当两个当事人针对同一个仲裁决定,各自向有司法管轄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时,接下来受理的法院需要把案件转交给先前受理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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