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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就业保障难题待解,完善立法促公平迫在眉睫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8-12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陶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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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临近退休的工薪人员决定不离开职场,不过他们实际会遇到工作权益的困境。权威人士提议健全相关法律条文,同时倡导实施更多维护措施,以便更好地实现工作机会均等。

家里有一位年过半百的女性亲属,虽然已经符合退休条件,却依然打算进入工厂,目的是为了赚取一些额外的收入。那家公司没有给她签订正式的雇佣合同,反而提供了一份劳务协议,并且强迫她签署一项特殊条款,明确规定在工作中受伤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她拒绝签字,工作机会就会被取消。4月7日,来自四川的张女士向记者倾诉了家中亲属求职时遇到的情况,她表示,在本地小城镇,好不容易才找到一家愿意雇佣五十岁以上工人的工厂,实在不想失去这个工作机会。但是,如果她同意签署那份包含赔偿豁免内容的协议,万一将来发生工伤事故,她该如何是好?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期限,仍然从事工作并获得报酬的人,称为超龄工作群体。为了获得更多经济来源,支持家庭开销、利用闲暇时光、丰富日常生活等,很多人在退休之后仍然选择就业。然而,根据张女士的描述,超龄工作群体在现实中常常遭遇就业机会的阻碍和劳动权益的维护困境。

超龄劳动者面临求职就业难题

刘先生目前居住于北京,他透露说,他的父亲已经六十五岁高龄,曾经是一名工厂的职工,两年前,他和母亲一同从家乡来到北京,目的是为了照顾孩子。由于孩子渐渐长大,身体状况尚可的父亲希望能在北京谋求一份工作,然而经过数月的寻找,他始终未能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在网络上,很多人都在为年龄偏大的父母们寻找工作的问题而感到焦虑。

超龄人员维护自身权利时遇到不少困难,突出表现为工作关系确认受阻,导致无法领取超时工作报酬,难以享受休整时间,也无法获得工伤赔偿。

重庆的邱女士曾经遭遇过工伤认定方面的困难,原因是她从事了超出法定年龄的工作。2019年,她应聘到一家清洁企业,负责执行日常的清洁任务,并且与企业达成了劳务合作的关系。

2022年3月3日,邱女士清理废弃物时意外跌倒致伤。清洁企业仅赔偿了医疗费六千元。邱女士主张,其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遭遇的伤害,理应被视作工伤。2023年3月,相关劳动保障部门接收了邱女士的工伤鉴定请求。

保洁企业表明,其与邱女士形成的是劳务合作,并非雇佣关联,并且邱女士受聘时已超出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限,无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企业是考虑到人道主义因素才补偿其住院开销。该企业向行政机构提出复议请求。地方政府基于关键情节不明、材料不够充分,裁定撤销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的行政决定,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再次进行裁决。

超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为何存在分歧,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敏向《工人日报》记者阐述看法,超龄劳动者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另一种年龄达标但未领取退休金的人,企业与前者多为劳务合作,后者与单位间的法律性质不明确,或许属于劳动合作。

参保工伤保障的基础在于具备劳动隶属关系,年纪偏大的从业者常常因为难以确立劳动关联,从而被挡在工伤保障范围之外,这是胡敏的观点。

劳动法 年龄歧视_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争议_超龄劳动者就业保障

合力推进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

胡敏指出,未领取养老金的年长职员,他们与雇主之间的法律性质,现行法规中有不明确之处。

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得知,近些年地方政策出现松动,司法裁判展现出更多弹性,制度层面与社会认知均发生转变,因此当前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持续提升。

邱女士就复议结果表示不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指出,尽管邱女士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但她并未领取养老保险金。她在工作期间遭遇事故,随后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对此予以受理。按照规定,若职工或其亲属认为构成工伤,而用人单位持有异议,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然而,清洁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所以司法机构裁定,取消复议机关的文书,使劳动保障部门先前关于工伤认定的决定重新生效,重庆市的上一级审判机关在复核时确认了之前的判决结果。

先前,最高法院的说明以及人社部门的相关看法表明,年龄偏大的劳动者,特别是那些没有领取养老保障的人,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来处理。

炜衡长春律所律师熊星星表示,年长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经常进行具有危险性的体力工作,他们的正当权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关注。针对邱女士的情况,司法机构确认了工伤性质,保障了年长人员能够享有与适龄人员相同的法律权益,防止他们因为年龄因素而被剥夺应有的基本权利。此外,判决确认了年长劳动者付出的社会价值,有助于促进法律与人口老龄化的现实状况相协调。

完善相关规定促进就业公平

2024年12月2日,最高法院公布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提到,一位七十岁的金某骑着电动自行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导致受伤。金某将肇事司机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总计9万4千余元。保险公司方面表示,金某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因此无权要求赔偿误工费。

审理法院最终裁定,事故发生之际,金某虽已年满法定退休之龄,但依据其递呈的送货单据、账目记录簿、企业负责人庭审证言等材料,足以证明金某受伤之前依然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并且持续为多个机构提供货运劳务,拥有较为固定之进项,再参照其无法工作之时长等情节,判决应补偿金某误工损失共计四万五千余元。

最高法院就这起案件的特殊价值作出说明,劳动者年满法定退休年龄,并不表明其已经完全失去工作本领,更不等于其劳动权益被剥夺,所以,在判断误工损失补偿时,不应以年龄作为标准。

2025年1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有关逐步推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实施办法》第六章明确指出,企业雇佣年满退休年龄的员工,必须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劳动报酬、享有休息和休假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保护、享受工伤相关的保障等基本待遇。

为了更好维护年长工作者的正当权利,推动工作机会均等,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田思路提出,在法律制定及说明方面,应当把“年纪”作为就业促进法第三条里就业差别对待的理由之一来确立,同时把“年纪差别对待”归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劳动争议事项;在执行和法律帮助方面,可以公布法律解释,清楚表明年长工作者要求劳动权利不需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设立年纪差别对待的证明责任反过来承担的制度,让用人单位说明年龄限制的合理性等。

关于政策扶持,田思路提出,可以实施灵活的单项保险参与方式,让年长人员能够单独加入工伤保障。同时,常规职位不必设定年龄门槛,特殊职位则可制定合理的身体状况和技能要求,不能仅以年龄作为评判基准。对于愿意雇佣年长人员、主动进行年长人员能力培养,并且普及智能辅助器具的企业,应提供税务减免或财政补助等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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